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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索償案 官信納張曾性侵女院友 判敗訴賠約83.6萬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索償案 官信納張曾性侵女院友 判敗訴賠約8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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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華沒到庭取判詞

本宗民事索償案,女事主由母親代入稟,3 名被告依次為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早前庭上指已與「康橋之家」的母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有被告派代表到庭領取判詞,無律師代表的張健華沒有親自到庭。

官指張非誠實證人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接納事主母親的證供,以及在張健華辦公室檢取的紙巾之法證檢驗報告,並認為張是不誠實的證人,指他的理據在多方面都經不起推敲,拒絕接納其證供。

張在庭上作供時,解釋事發前因事主發脾氣「掟碗」,故帶她進辦公室,著她揀選喜愛的糖果,承諾若她不再「掟碗」,便會在翌日賞她糖果。法官質疑,即使事發時張有合理理由與事主在辦公室會面,亦無理由必須與她單獨,並閉門見面,又指張在呈交首份供詞時,沒有列出上述解釋,看不到有何原因,他沒有及早釐清本案的主要爭議。

官續指,張健華的解釋不脗合庭上其他證據,未能解釋為何影片中顯示他環抱事主,以及為何紙巾上沾有他與事主的體液。

至於他在庭上稱自瀆遺下紙巾、遭人插贜嫁禍的解釋,法官認為即使他與康橋其他股東有商業糾紛,上述解釋亦「極之牽強(far-fetched as it is desperate)」,張指事主在他自瀆過的紙巾上打噴嚏、吐口水致遺下 DNA 一說,更是「荒謬(ludicrous)」。

官指性侵致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等

法官強調,性侵是項嚴重的指控,但綜觀案中證供,信納在事發期間,張健華的確性侵了事主,包括從長褲掏出陽具,用陽具觸碰事主的私處及射精,而且不論張或康橋,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張的行為獲事主同意。

法官亦接納原告的醫療報告,相信性侵事件直接導致事主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

官裁康橋沒履行照顧責任

至於次被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官認為院舍內的女院友均是有殘疾的弱勢社群,張的辦公室與女性宿舍在同一層,且沒有安裝閉路電視,增加女院友面對的風險。康橋亦沒採取其他保障措施,例如在辦公室安裝透明玻璃、規定男職員不得與女院友獨處等,故裁定康橋沒有履行應有的照顧責任。

針對原告提出的每項索償,法官指被告須就實質損害賠償 85 萬元,由於事件嚴重,事主送院後不願說話、感到受屈辱,被告須支付 8 萬元附加賠償,連同導致事主無法回庇護工場工作、須接受精神科治療等索償,總賠償額逾 119.4 萬元,當中張健華要負主要責任,須支付七成賠償,即約 83.6 萬元。

原審指撤控屬被告幸運、社會不幸

張健華於 2014 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10 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 21 歲女子 X 非法性交。X 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私處。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 6 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 DNA。

2016 年 5 月 17 日,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撤控。張健華申請訟費,原審法官陳廣池認為他自招嫌疑,又指「控方是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撤銷對被告的指控,本席認為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是受害人或社會的『不幸』」。張健華其後就上述事件,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踢出」社工註冊紀錄冊。

在本案,雖然刑事訴訟以撤控結束,事主與母親仍再提出民事訴訟。民事案的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較刑事審訊舉證標準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為低;若法庭裁定被告有疏忽,被告便須向事主負責。不過被告即使敗訴,也不會因此留有案底,而民事訴訟中,敗訴一方的懲罰,亦只會是罰款,不會包括監禁。

DCPI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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