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69 日審訊。第五名「從犯證人」陳梓華第十一天作供,由辯方進行第四天盤問。
辯方指,陳連日在庭上作出的多項證供,在過去的書面供詞及錄影會面均未有提及,質疑陳在庭上捏造供詞,以令自己在刑期上獲益,陳一概否認,強調自己是想將事實供出。辯方今完成盤問,由控方周天行展開覆問。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第69日審訊|陳梓華否認庭上捏造供詞以獲減刑 認首錄口供作假為撇清關係
12:36 休庭
11:15 辯方關注控方覆問範圍
控方展示陳決定成為控方證人後、2021 年 4 月 28 日的錄影會面謄本。辯方關注覆問範圍,盤問只提到供詞被指虛假的部分,惟法官李運騰認為,控方可以詢問為何證人心態改變,導致供詞改變,例如他在首被捕後,曾稱 Mark Simon 沒指示過他行事。李運騰建議控方提供需要提問的供詞段落及列表,辯方表示同意。
由於控方需時處理列表,法官下午亦有醫療預約,案件押至下周一(6 日)續審。
11:43 控方展開覆問
控方指出,辯方於盤問時向他展示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及 11 日的供詞,當時陳尚未成為本案證人,陳於 2021 年 3 至 4 月表示有意成為本案證人,而陳在盤問承認,當中部分供詞內容屬虛假。陳確認。
控方問,為何當時陳會提出虛假供詞?陳解釋「當時我仲有一個僥倖既心態,我以為可以撇清到關係」,補充指以為可與 Mark Simon、黎智英、SWHK、劉祖廸及李宇軒撇清關係」。陳又指,他以為當時「畀完口供,或者離開咗警署之後,Mark Simon 佢可以安排到方法,畀我離開香港」,所以作出虛假供詞。
11:39 陳否認捏造供詞以換取減刑
辯方引述 2020 年 10 月,陳首次被捕後的供詞謄本,當中陳表示「純粹係我好討厭有啲人利用謊言去為佢自己謀取利益」。辯方質疑,陳正正就是如此,捏造一系列供詞,以令自己在刑期上獲益?陳不同意,指「正正就係因為我討厭,所以我想將個事實講返出嚟」。
辯方表示完成盤問,由控方周天行展開覆問。
11:30 辯方質疑陳在庭上作假口供 陳否認
至於第 6 次與黎智英的會面,陳早前於庭上指,曾向黎對《國安法》表達憂慮,「我認為其實應該要褪啦」,即「唔好再去倡議制裁」,當時又與黎談及 「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及 SWHK。辯方問,陳有否在過去的謄本中提及上述證供?陳確認沒有。辯方又指,謄本上陳有否稱向黎提起李宇軒?陳確認沒有。
針對《國安法》後與 Mark Simon 的討論,陳指當時提到李宇軒「好頑固」,不欲離港,又與 Mark Simon 商討 IPAC 及 SWHK。辯方問,陳有否在謄本發現上述證供?陳確認沒有。
辯方質疑,上述 14 項證供中,陳均沒有在過去的供詞及錄影會面提及,是由於這些證供均屬虛假,陳在庭上證人枱時才提出。陳不同意。
辯方問陳,那麼你對這些證供均有真實的記憶?陳同意。辯方再指,但陳曾承認,他並非隨時間流逝,而記憶變得猶新的人?陳指「我當時話唔一定」。辯方質疑,但針對陳於錄取口供後,與警方會面約 65 小時的情況,陳對當時討論的內容記得甚少?陳不同意。
11:13 辯方指陳庭上證供 與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不一
辯方早前指,陳在接受主問時提及不少新證供,在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辯方列出一系列相關證供向陳提問。辯方舉例指,陳在主問中談及於 2019 年 12 月,與黎會面。陳當時庭上提及,黎稱「佢希望我明白,佢唔係唔支持勇武,只係佢需要迎合西方」。辯方質疑,但陳早前的供詞沒提及相關內容。
陳於庭上指,他曾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謄本中,提及「黎智英係唔理你係宣揚港獨,定抑或係你想保持一國兩制,總之係要百花齊放,喺香港本土要保持返個熱度」。辯方再指,但當中從沒提及黎「希望我明白,佢唔係唔支持勇武」?陳確認。
辯方再續引述該一系列證供提問,當中針對第 5 次與黎於台北的會面,陳早前供稱,他提及到美國之行,當時劉祖廸補充他們曾舉辦德國、愛丁堡集會及遊行。而劉祖廸亦表示,他個人願意合作,及同意大方向,但就「攬炒團隊」而言,要跟「rip」商量,陳告知黎「rip」是李宇軒。而劉又曾表示,他不想打「議會線」,但「喺國際線上面,就會全力開火」。陳又在會面提及,李宇軒「打日本線」,「但我哋遇到啲問題,就係好難接觸到啲『枱底人』」。陳又稱,針對 SWHK 美國線,與當地港人組織有拗撬,想黎智英出面調停。
辯方指,陳均沒有在過去的謄本中發現上述證供。陳同意。
11:04 開庭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