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等 3 罪成,今年 2 月被判囚 20 年。港府早前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充公令,將於 7 月 8 日聆訊,料需時 1 小時。
入稟狀提到,港府向黎至少充公 1.27 億元,包括黎名下銀行戶口資產、相關公司的資產和股份、所付的 1,000 萬元保釋金,以及他在欺詐案中所付的 200 萬元罰款。該案被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編按:首宗串謀勾結外力案上月判刑,黎智英被判囚 20 年,其餘 8 名認罪的前《蘋果》高層、重光團隊成員,被判囚 6 年 3 月至 10 年。隨着上訴期限屆滿,黎一方確認不上訴,馮偉光、林文宗則提刑期上訴。在欺詐案中任特赦證人的周達權,亦正式獲撤控。
由 2020 年 12 月首提堂起計,歷時逾 5 年的案件正式落幕。負責此案的兩名記者,回顧聽審的心路歷程。
執筆之際,相距判刑日已逾一個月。前一陣子忙於整理判詞、計算被告預料獲釋日期、跟進上訴情況,當一切塵埃落定,才有時間沉澱,回顧這趟歷時兩年多的聽審旅程。
開審、裁決、判刑,我們如臨大敵,公司幾乎總動員來到西九龍法院;證人、被告作供,我們互相補位,抄寫、翻譯、消化,一篇篇實時稿、完整稿是這樣產出——
這篇手記,不是單純的「法庭新聞怎麼做」。
庭內被告、家屬、前員工的神情,還在腦內浮現;記得法院對面的綠置居麗玥苑,在案件提堂時,不過是一片剛動工的地盤,判刑後抬頭一望,幾幢樓宇已平頂,蓋上綠色棚網。
這篇手記,是兩個記者在法院內外的記憶碎片。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 24 日)命令公司註冊處將《蘋果日報》 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同日刊憲公告 3 間公司即時解散,成為「受禁組織」。大批警方周三(25 日)下午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並在閘口拉起封鎖線,至下午約 3 時離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上月被判囚 20 年;其餘 8 名認罪被告被判囚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
上訴限期周一(9 日)屆滿,政府發言人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律政司收到前主筆馮偉光和前執總林文宗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至於黎智英早前於欺詐案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政府發言人回覆指,律政司不會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上月被判囚 20 年。黎的香港律師團隊早前向《法庭線》確認,黎不會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
其餘 6 名《蘋果》高層則承認串謀勾結外力罪,被判囚 6 年 9 個月至 10 年。高院資料顯示,繼前主筆馮偉光於上周一(2 日)提出刑期上訴後,判囚 10 年的前執總林文宗亦提出刑期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上月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他的香港律師團隊周五(6 日)向《法庭線》確認,已收到清晰及明確指示,黎智英不會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本案串謀均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至 18 年。同案認罪被判囚 10 年的前《蘋果》主筆馮偉光,已於本月 2 日提出刑期上訴。
黎智英案追蹤報道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3 名高院指定法官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裁定黎全部罪名成立,翌年 2 月判黎監禁 20 年,8 認罪被告則判囚 6 年 3 月至 10 年。 案件於 2023 年 12 月 18 日開審,黎智英在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庭作供,至 2025 年 3 月 6 日完成 52 日作供。辯方在提問尾聲說:「這就是黎先生的『史詩式』(epic evidence)證供」。控方證人當中,包括 5 名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及陳梓華,供詞提及《蘋果日報》日常運作、編採方針、以至「重光團隊」的運作、眾籌登報細節、如何進行國際遊說等。 《法庭線》整理每日實時及綜合報道、不同階段的整合報道,以及時序專頁,方便讀者翻查及閱讀。「每日報道」包括每日審訊的實時、綜合報道;「階段整合」包括開審前、開案陳詞,和 5 名從犯證人證供整合;「時序專頁」則整理事發時序。 讀者也可用審訊日數或日期搜尋,例如「第1日審訊」、「2023.12.18」(即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6.3.5 … Read more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上月被判囚 20 年。《蘋果》前主筆馮偉光承認串謀勾結外力罪,被判囚 10 年。官指,本案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而馮偉光等 3 名沒作供被告,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已屬法例所訂最低刑罰。
高院資料顯示,馮偉光於周一(2 日)提出刑期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經歷 156 日審訊,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 3 罪成,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其餘 8 名認罪被告被判監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不等。法官指,本案串謀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量刑。
在香港,判囚 20 年或以上多見於販毒、殺人等重罪。在本案中,法庭基於甚麼因素裁定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分級?理據是否充分?勾結罪量刑起點分別定在 18 年及 15 年監禁,是否過高?高齡又是否有效的減刑因素?
《法庭線》訪問了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剖析高等法院對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的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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