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2023 年 7 月入稟高院,向「康橋」的母公司「智友集團」3 名董事及股東提出申索,指他們違反股東協議、董事誠信等。被告的 3 名董事今年 4 月申請剔除訴訟,雙方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陳詞。
聆案官陳振國同日決定剔除訴訟,指張健華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訴訟屬無理纏擾,亦涉濫用法庭程序,同時批評張,指他涉曲解上訴庭就「智友集團」股東事宜的裁決。
張健華庭外表示擬提出上訴、為其一方的股東爭取權益,指是次被剔除申索,可能是因為他法律知識不足,陳述書寫得不好。張又指,不同意自己有曲解上訴庭,亦不認為自己有濫用法庭程序。被問及會否在上訴時聘請律師代表,張搖頭稱「佢哋(被告)攞晒我哋啲錢」。
由於張健華和 3 名被告、「智友集團」董事李永耀、周可仁、楊尚文均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聆案官陳振國先向他們解釋何謂「剔除」訴訟。官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19 條「剔除狀書及註明」,法庭可基於 4 項理由剔除訴訟,依次為:
(1)狀書等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2)狀書等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3)狀書等或損害、妨礙或延遲公平審訊;
(4)涉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官續指,根據案例,就第一項理由,申請剔除訴訟者只可依賴狀書,不可以依賴其他文件,並要達至「你講都唔使講,一睇知你無 case」的程度。第二至第四項理由則可用狀書以外的文件佐證,其中「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按「呂良森對蕭澤頤案」(HCA1751/2021),意指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亦沒有任何勝訴機會。
被告方指剔除申請基於三大理據
提出剔除申請的被告一方,由李永耀代表陳詞,先提出張沒披露合理因由,但因有文件佐證,故亦依賴其餘三項,即無理纏擾等剔除訴訟理由。
李稱其理據有三。第一,張健華根據 2011 年 10 月的股份協議書興訟,但簽署方不涉現時 3 名被告,不明白為何要由 3 個無關的人承擔協議。對於張稱曾召開的股東會議,李表示該會議不存在,因張聲稱開會的會址,當時尚是「爛地」、未經裝修,「點樣開會呢?」另對於張聲稱文件上,有公司原創股東李宏憲簽名,李稱李宏憲為其父親,該簽名並非他所簽,因有差異。
第二,李稱張健華的邏輯矛盾,指他一直強調不承認周可仁、楊尚文的股東資格,是次訴訟申索,卻要二人以董事身分作出賠償。第三,李稱高院上訴庭曾就「智友集團」的 2011 年股東協議書頒下裁決,至於分派董事則由公司自行執行,張在陳述書的說法涉曲解判決。
張健華回應時則重申,他不知周可仁、楊尚文是如何成為股東,自己完全沒見過楊,並批評二人至今沒有交出周年報告等。對於李稱李父的簽名有差異,張稱李父簽名時已屆 80 歲,「有少少差異呢…我哋都唔清楚咁多」。張又冀法庭不要剔除申索,給予張機會澄清事件、交出文件。
官即日決定剔除
聆案官陳振國同日決定剔除申索,指信納張健華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訴訟屬無理纏擾,亦涉濫用法庭程序。官解釋,張的陳述書整體內容欠事實基礎、僅屬個人立場;沒向破壞最初股東協議者的人興訟,卻不斷起訴被告,涉濫用;上訴庭的裁決也不是張所說的意思、張涉曲解。至於訟費,被告表示不會申請訟費,官遂指不作訟費命令。
HCA119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