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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性侵院友索償案 事主母斥張「害人蟲」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性侵院友索償案 事主母斥張「害人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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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控方終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撤控。事主與母親於 2018 年入稟區域法院,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索償約 134 萬元,案件周二(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事主母親指,據女兒覆述,張健華案發時在辦公室內以陰莖摩擦,並插入其下體,射精後請事主食糖。她在盤問下指,事主曾稱數度遭張性侵,包括揸胸及壓在其身上。母親哽咽稱「我做媽媽幫唔到個女」。

張健華指案發前,事主發脾氣將飯碗「掟落街」,案發時正處理有關投訴。母親質疑應在大廳處理投訴,反問「帶你老婆入房去畀男人屌得唔得?」又斥張為「害人蟲」,指事件對其家庭影響巨大,事主現時「咩都認唔到,瀨屎瀨尿」。案件周三(5 日)續審,由事主胞妹作供。
事主母親指張健華以陰莖摩擦
射精後請事主食糖

原告方庭上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指事主當時身穿橙色上衣,跟隨被告張健華進入辦公室約 3 分鐘。另一由「康橋之家」院友提供的影片,拍攝到張的辦公室,在磨砂玻璃門後見到兩人的身影;張確認他為片中白衣男子。

原告方遂傳召事主程姓母親作供。法官黃若鋒指,明白事件牽涉其女兒,對她而言打擊大,或會感情用事。法官指,法庭非宣洩情感之地,提醒她須盡其所知回答問題和控制情緒,「大家都係人,唔舒服要休息就講。」

代表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大狀盤問時,引述原告方案情指,張健華當日著事主入房,脫下褲子取出陽具性侵事主,並射出精液。事後張請事主食糖,兩人一同離開辦公室。程在盤問下確認,張以陰莖摩擦事主外陰和私處,亦有以陰莖和手指插入其下體,事發情況均由事主告知。

辯方指,呈堂片段未能反映上述案情。程重申由女兒告知情況,在證人台激動站起稱:「(女兒)話張生攞條嘢係咁整,係咁整。」

母親指張數度性侵事主
哽咽道「我做媽媽幫唔到個女」

辯方引述程的口供,提到張健華除低褲子,事主稱「整痾尿嗰度」。在法官提問下,程指理解為事主私處。至於案發翌日程帶女兒到警署報案,辯方指當時警員問及事發位置,有否插入性行為等,惟事主無法理解。辯方指出,有可能是張健華沒插入性行為。程指事主是智障人士,無法回答複雜問題。

辯方遂引述法醫報告指,事主的處女膜完好,不可能發生陰莖完全穿過其陰道口的情況,再問程會否同意可能沒發生性侵事件;程回應指可能是。

辯方另指,事主在錄影會面稱張健華曾在職員廁所「攞條嘢出嚟」。程表示,性侵事件不止發生一次,例如張健華曾著事主到士多房,「揸佢個胸揸到痛」;又曾壓在事主身上。程哽咽稱,「無證據捉你無辦法 … 我做媽媽幫唔到個女」。

辯方最後指,程所知的情況均由事主告知,及依賴院友拍攝的片段;程同意。被問到若事主的說法不準確,會否影響程的認知,程重申相信女兒說法屬實。

張健華盤問指事主「易氹」

被告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下午自行盤問,指事主在案發前屬「易氹嘅人」。程稱:「你拎佢鍾意嘅嘢嚟誘惑佢,佢咩都做。」張遂問,為何沒將事主帶回家照顧。程表示,事主是智障人士,過往為照顧她而忽略另兩名女兒,加上她須上班維持家計,痛心和不忍下將事主送往「康橋之家」照顧。

法官關注提問與案有何關係,張解釋指,程指稱案發前已發生非禮事件,故詢問程為何不帶事主回家。程回應指當時正尋覓合適院舍,「未搵到就出事,你啲奸商!」

張問何謂「出事」,程稱:「你侵犯佢,你除咗條褲拎咗條嘢出嚟!」張遂引述法醫報告指事主仍是處女,程反問「咁你有無攞條嘢搞佢下面?」法官稱,原告方並非指控張強姦,指與性侵是兩回事。

張指案發時處理事主投訴
母質疑可在大廳處理

張健華指案發前兩星期,事主曾發脾氣將飯碗「掟落街」,並指「掟嘢落街好大獲,好慘㗎我哋康橋之家」,或因而被封院。程指,當時事主「扭計」欲回家,她向女兒解釋指父親已離世,胞妹要上學,無人可照顧她;兩胞妹在旁聽席聞言拭淚。

張指,當時他需處理有關事主的投訴。程表示,張作為院長自然由他處理,「你坐喺度做乜?侵犯啲院友?侵犯呢個又嗰個!」張續稱事主亦曾「出去平台玩自殺」,程聞言稱:「玩你條命,唔好喺度作故仔!」

張再問,是否同意當時可帶事主到院長室處理有關投訴。程不同意,質疑為何不在大廳處理,反問「要帶去你間房做乜?帶你老婆入房去畀男人屌得唔得?」

母親斥張「害人蟲」
指事主現時「咩都認唔到、瀨屎瀨尿」

程另指,事主於案發前可書寫家人名稱及地址等,「依家俾你搞到佢咩都認唔到,瀨屎瀨尿。」程同意案發當日曾致電張健華,但不同意沒發生侵犯事件;亦不同意事主不時作出沒事實基礎的投訴。

張問,案發當日「咁大件事」,為何不報警處理。程指當時不知應如何處理,稱「我咪笨,我頭家一個女人仔,仲有 2 個女要供書教學,我後悔無能,揸唔到主意,無帶個女報警,我好後悔。」

程又指,未見過事主如此傷心,斥張為「害人蟲」,對其家庭影響巨大;案發後事主曾咬人及除衫,須送院治理。法官問及,案發當日事主的情緒,是否比較早前指稱遭性侵時更差;程同意。

原審指撤控屬被告「幸運」

張健華於 2014 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10 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 21 歲女子 X 非法性交。X 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下體。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 6 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 DNA。

2016 年 5 月 17 日,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撤控。張健華申請訟費,原審法官陳廣池認為他自招嫌疑,又指「控方是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撤銷對被告的指控,本席認為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是受害人或社會的『不幸』」。張健華其後就上述事件,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踢出」社工註冊紀錄冊。

DCPI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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