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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精神紊亂下自殺」 

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精神紊亂下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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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歲抑鬱聾人於 2020 年留院葵涌醫院 15 日,出院翌日跳樓身亡。案件周二(18 日)踏入第六日死因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總結證供,並引導陪審團可在「死於自殺」、「精神紊亂情況時自殺」或「死因存疑」三個選項中達成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3 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精神紊亂下自殺」,另建議醫管局要求所有病人入院時,必須提供最少一個緊急聯絡人作更新之用;又建議醫護人員處理自殺風險評估等表格時,須填寫評估時間,以作跟進。

死者胞妹在庭外表示,尊重及接受陪審團的裁決,但對於他們所提出的建議,未有提及手語傳譯安排,認為沒有關注聾人福祉,形容「(研訊)唔係好還原到裡面嗰個好大嘅漏洞」。她又質疑,「醫生個責任完全冇咗」,如醫生詢問死者是否有幻覺、妄想,「但我哥哥捉唔到個詞個意思,佢連個字點解都唔知,等同於文盲,佢唔知代表咩。佢擰頭,醫生以為佢冇(相關症狀)」,指會考慮向葵涌醫院民事索償。
2023 年 7 月 18 日,死者家屬在代表律師及龍耳創辦人邵日贊陪同下接受傳媒訪問。
官:不可假設「因自殺所以是精神紊亂」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引導陪審團指,死者從高處墮下,導致身體多處傷害,可在「死於自殺」、「精神紊亂情況時自殺」或「死因存疑」三個選項中達成裁決。

「死於自殺」方面,裁判官強調陪審團要有證據,裁斷死者有意圖結束自己生命,如高 162 厘米的死者,穿過氣窗墮樓,「一個人唔係要打算結束生命,會唔會開氣窗跳落嚟呢?」。

至於「精神紊亂情況時自殺」選項,裁判官指除了要有證據,顯示死者有意圖結束自己生命,亦要有證據顯示死者精神紊亂,「唔可以假設『因為自殺所以係精神紊亂』」。她指根據醫生證供,死者出院時情況穩定,專家證人亦同意沒有原因強制死者留院。

她續指,陪審團亦要考慮死者出院後至翌日墮樓前期間,有沒有事件發生,以及死者返家服藥後,為何仍睡不好。至於「死因存疑」,裁判官指若陪審團不知道死者為何從高處墮下,則可裁定存疑,然而本案沒證供顯示死者是意外墮下,或是被人推下樓。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殺
向醫管局提兩建議

陪審團於早上 11 時 40 分退庭,商議約 3 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精神紊亂下自殺」。他們建議醫管局要求所有病人入院時,必須提供最少一個緊急聯絡人作更新之用,以及醫護人員處理自殺風險評估量表等表格時,須填寫評估時間,作跟進之用。

裁判官感謝兩位家屬出席研訊,「相信要你哋幾日聽證供,係好困擾嘅事情」,寄語家屬在研訊後向前望、早日釋懷,並致予深切慰問。

醫管局:已加強對有特殊溝通需要病人的支援

醫管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知悉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並會跟進死因庭的有關建議。醫管局表示非常重視有關個案,在事發後一直與家屬保持溝通,及提供所需協助和支援,並再次向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醫管局指,轄下的公立醫院和診所,過去一直透過服務承辦商、司法機構政務處特約傳譯員,為有需要的病人安排免費手語傳譯服務。發言人又指自 2020 年起,葵涌醫院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有特殊溝通需要病人住院及出院時的支援,亦會研究把措施陸續推展至其他醫院,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例如在病人評估表中加入傳譯服務的選項;加強員工與有特殊需要病人溝通的培訓和教育;將傳譯服務內容加入病人簡介小冊子、新入院病人導向表格中,確保醫護人員向新入院病人或照顧者,介紹醫院傳譯服務的資訊;製作標準回應提示卡、疾病資料單張和病人同意書;公立醫院已印備及張貼有關傳譯服務的海報。

死者出院翌日跳樓亡

死者鍾志強於 2020 年 4 月 21 日入住葵涌醫院,5 月 6 日下午出院,5 月 7 日早上在住所墮斃,終年 58 歲。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5 人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檢控官譚皓,死者胞妹、女兒列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醫院管理局由大律師文嘉樂代表。

CCDI-373/2020(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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