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歲統計處統計師涉於 2025 年 7 月,在銅鑼灣一所學校的開放日,跟蹤及拍攝一名女學生。他早前否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周二 ( 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庭上透露,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事主「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
事主供稱,她在 2022 年首次在港鐵奧運站遇到被告,其後多次在上學途中再見到對方,有時會在車站內等她。案發當日她在校內發現被告時,感到非常不安,於是告知老師。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案件押至 8 月 25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警誡下稱想認識事主因似舊友
承認事實指,2025 年 7 月 5 日為案發學校的開放日。被告當日上午近 10 時進入學校,曾前往 3 樓禮堂,其後前往 4 樓。被告於該層走廊用手機拍攝課室,又曾進入課室,至下午 1 時離開學校。
被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在港鐵青衣站被拘捕,警誡下稱「我(被告)跟住個女學生(事主 X )係因為佢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
事主:2022 年首碰面 被告屢於港鐵站等候
事主 X 以視像方式作供,指自己自 2021 年入學起一直乘坐港鐵上學,會由奥運站乘搭列車至銅鑼灣站。X 指,早於 2022 年 10 月在奥運站首次遇見被告,她不認識被告,但被告會跟她點頭。她起初會點頭回應,但其後類似情況再出現,她開始感到不安,會迴避被告目光。
X 又指,她曾為避開被告,提早或延遲到達奥運站,惟她後來發現,每當被告在奥運站不見她,就會在中環站轉車月台等候,直至看到她才一同上車。被問到如何確定被告在等她,X 稱,「(被告)明明有車都唔上,會企喺度等到見到我(事主)先上車」。
X 續指,當她發現被告在等她,會無視被告並走到另一車廂,但被告仍會走入其視線範圍,大約相隔兩張長椅,直至被告在灣仔站下車。
X 亦憶述在案發前,被告曾在港鐵站與她攀談,問她「今天是否有考試」,她當時回答是;這是兩人唯一一次對話。裁判官林子康問,當時 X 是否已覺得被告不安全,為何仍回應被告。X 解釋,因為當時「唔識反應」,又指自己回答後便匆忙離開。
事主發現被告校園出現通知老師
X 指,案發當天為學校開放日,她須兩點回校當值,乘車時在港鐵站沒見到被告。回到學校後,因未到當值時間,她到 4 樓 4P 班課室與同學聊天。及至下午 1 時 40 分,老師進入課室,指有一名男子在課室外徘徊。
X 出外查看發現該男子為被告,當時感到「好緊張,同埋好驚」,因被告在學校範圍內出現,於是告知老師。老師立刻將事主帶到教員室。
事主班主任李老師作供時補充,獲同事告知有名男子在課室外徘徊後,到課室先向班長查詢,事主及後向她說:「Miss Lee,嗰個男人跟咗我兩年」。她帶事主到教員室後,隨即致電副校長,校方遂決定報警,事主及後在哥哥陪同下前往警署。
控方又在庭上呈上 45 張警方在被告手機撿獲的相片,事主確認其中 17 張拍到自己,而她對當時被拍攝並不知情。
辯方:被告灣仔站下車 從未跟蹤上學
辯方盤問指,被告每天都會在灣仔站下車,從沒跟着事主上學,事主亦從未報警處理;又指被告從沒傷害或接觸事主,形容事主只是「唔知佢做咩」。X 同意。
X 另同意,當日為學校開放日,學校禮堂舉行講座,4 樓課室亦擺放了展品供訪客參觀。辯方指,被告當日曾拍攝展品或由他人為他在展板前拍照,X 同意。
辯方:被告沒有不當行為
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遊蕩」,因案發當日為學校開放日,被告有權利進入校園;被告參觀及拍照,行為均與一般參加者無異,未有作任何不當行為。而事主亦同意,看見被告時他沒作任何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跟蹤事主及危害其利益。被告只是出現在他可以出現的地方,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罪。
裁判官關注,法庭應否考慮被告在案發前與事主見面的情況。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指即使 X 曾在港鐵站見到被告,被告從未作出傷害 X 的行為,不足以構成令事主合理地擔心個人安全的情況。
辯方又指,即使事前發生過其他事,案發當日被告的行為都不應構成遊蕩罪,否則若然某人曾經吵架、或稱「見一鑊、打一鑊」,事後在街上重遇亦可能構成遊蕩罪。
控方則認為,法庭應納入考慮,指雖然在過往案例中,並沒有涉及如本案般事前一段長時間的行為,但亦有案例中的被告,在案發當日長時間跟蹤事主;而在本案,若被告在案發前沒有其他行為,也不會令事主在學校見到他時感不安。
涉校內跟蹤拍攝女學生
被告林永康(59 歲,報稱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 2025 年 7 月 5 日在銅鑼灣一所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 X 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ESCC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