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男子涉於去年跟蹤心儀前女同事,判囚 8 周。他在出獄後涉再度跟蹤同一名女同事,於上周五承認一項遊蕩罪,判囚 2 個月。
案情提到,被告於 2023 年向事主表白但被拒,自 2024 年 1 月起跟蹤事主回家。事主又曾於辦公室附近的山坡上發現疑似鏡頭及太陽能板裝置,懷疑與被告有關遂報警。
女事主周二(14 日)入稟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跟蹤她,另要求被告遠離事主居所或工作地點至少 100 米,並要求賠償。
入稟狀:禁制被告跟蹤、要求賠償
原告在入稟狀,列出禁制被告巫駿靈作出一系列行為,直至法庭另有命令,包括:
- 禁制對原告及 / 或其家人或朋友進行任何跟蹤、跟隨、監視或調查其個人資料
- 禁止進入或留在原告居所或工作地點,遠離至少 100 米距離
- 禁止對原告、其居所或工作地點進行任何形式的拍照或錄影
- 禁止騷擾、威脅或恐嚇原告或其家人朋友
- 禁止以電話、傳真、電郵、短訊、社交媒體、網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與原告接觸,或透過原告家人或朋友與其接觸(透過其代表律師聯絡除外)
原告亦申請發出禁制令時附上罰則通知,免除親身送達予被告人。原告亦因應被告對其造成的騷擾、恐嚇或滋擾要求作出損害賠償、利息、訟費等。
被告上周認遊蕩罪判囚2周
翻查報道,被告巫駿靈(29 歲,無業),上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遊蕩罪。他被指於 2024 年 10 月17 日,在葵涌大連排道 192 號至 210 號偉倫中心外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令女事主 X 合理地擔心。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稱,被告的行為對事主造成滋擾,希望他接受輔導後不會再犯,判囚兩個月,又指若被告下次再犯會加重刑期。
案情:事主發現被告尾隨
被告警誡下稱「我啱啱行完山」
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為同事,於 2023 年 6 月向事主表白但被拒,自 2024 年 1 月跟蹤事主回家。事主於同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8 日,兩度在葵涌的辦公室附近看到被告;另在 10 月 14 日在辦公室附近的山坡上,發現疑似鏡頭及太陽能板裝置,懷疑與被告有關,遂報案處理。
事主的父親其後接送女兒下班。事發當日,事主及父親等候交通燈,事主發現被告躲在燈柱後約 7 米位置,並告知其父。兩人跟著被告,被告逃跑,X 大叫並獲途人協助將被告截停。被告同日被捕,警誡下稱:「我啱啱行完山,去緊葵芳地鐵站返屋企。」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2022 年 6 月認識同為同事的事主,其後成為朋友,他在 2023 年中向事主表白,但事主無直接回應。被告又指,案發當日遇到事主及其父親,擔心會再被捕故感害怕;又指他被兩人追隨,不想遇上任何麻煩故跑走。
翻查報道,被告涉在 2024 年 2 至 3 月跟蹤同一名事主。他在同年 9 月承認 3 項遊蕩罪,被判囚 8 周。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寄語被告,「人生唔係淨係愛情」,著他要理智及好好反省。
DCCJ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