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力推北部都會區發展,環保署署長今年 5 月有條件批准牽涉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謝世傑以個人身分,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獲批出許可排期,明年 6 月審理。
謝一方申請暫擱法律程序,指申請法援至今近 3 個月仍未有結果,被高院法官高浩文拒絕。官周三(13 日)頒判詞指,一旦批准謝的申請,將意味法庭認為案件管理時間表不重要、不逼切,故最好方法是繼續力促署方盡快處理。
高浩文指原本認為法援署能在短時間內決定,但後來發現是「是過分樂觀及錯誤」。他又評論法援回覆謝的信件,指似乎不傾於考慮涉公眾利益,形容信件「有點難看及毫無幫助」。謝世傑回覆指,已將判詞轉交署方,望署方能盡快完成審批。
謝世傑:備訴訟需專家協助 財政負擔大
謝世傑周三下午回覆《法庭線》指,法援一般需 3 個月完成審批,其申請本周四(14 日)就滿 3 個月,但至現時仍未有結果。他已將法官的判詞轉交署方,指官已再三強調基於本案緊急程度及所涉公眾利益比其他案件重要,促請署方盡快處理審批。
他續指,申請暫擱程序是逼不得已,因為準備訴訟需要專家協助,如沒有法援,財政負擔會很大,但法官已拒絕他的申請,故所有準備工作仍需繼續。
謝世傑另指,法援署應檢討現時審批機制,研究 42 天暫停法庭程序時間,是否足夠及增加約束力,以達到法援署確保所有符合資格接受法援的人士,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的使命。
謝申暫擱待法援結果 高浩文拒絕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註冊社工謝世傑,由資深大律師祁志義務代表;建議答辯人為環保署署長,利害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分別由大律師鄭欣琪、陳子軒代表。法官高浩文今年 8 月批出許可,排期 2025 年 6 月 9 日開審,預定 5 天審期。
謝一方周一(11 日)申請擱置覆核案的法庭程序 14 天或直至有法援結果,指獲批許可後兩日申請法援,一般而言需時 3 個月審批,即在本周四(14 日)前有結果,但仍未有消息,質疑法援署拖延程序。不過高浩文即日駁回謝的申請。
判詞:過分樂觀認為法援會迅速處理
高浩文周三頒判詞,透露今年 10 月 7 日向申請方給予指示,指雖然法援署仍處理其申請,但根據時間表,如申請方欲呈交專家證據,須於 12 月 6 日或之前提供,相信申請方有適當時間處理。
他續指,當時亦提到「雖然我不應該告訴法律援助署署長做甚麼或何時做,但本案涉充分公眾利益,因此應盡快處理法援申請和作出決定」。他指自己已批出覆核許可,認為法援署能在短時間內決定,惟「後來發現這假設是過分樂觀及錯誤」(I even expressed the assumption – which turns out to have been over-optimistic and misplaced)。
官評法援信件 指似乎不傾向考慮公眾利益
謝一方在庭上透露,法援署助理首席法援律師(申請及審查)何慧嫺於 10 月 21 日書面回覆,「重複和不必要地詢問申請進展,將導致我們延遲處理法援申請⋯請不要在 3 個月限期屆滿之前,就申請進行不必要的詢問」。
高浩文認為,從信件的語氣可見,何慧嫺處理申請時似乎不傾於考慮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有一定程度的逼切性,又形容信件予人有點難看及毫無幫助之感(there is room for thinking that the letter is a little unattractive and simply rather unhelpful)。
他指根據信件內容,何慧嫺認為本案是「普通」法援申請,申請方不應在滿 3 個月期限前查詢。不過他已批出許可、指示以合理迅速方式開審,現時申請方對法援審批進度毫不知情,署方僅指將於 3 個月內完成審批。他指,如申請方沒有法援,幾乎無法提交證據。
就何慧嫺在信中表示,「相信申請方律師代表,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障申請人利益」,高浩文直言保障申請人利益的方式,就是當申請人已通過經濟審查、法庭確立開審日期,法援署能迅速決定申請。
判詞:若准擱置意味法庭時間表不重要
就駁回暫擱置案件程序的原因,高浩文指 3 個月處理期限將於本周屆滿,擱置「似乎沒有實際好處」。他又指,一旦批准謝的申請,將意味法庭認為程序、案件管理時間表不重要、不逼切,亦與他之前要求法援署迅速處理的指示相反。
高浩文續表示,「我不希望令任何人包括署長,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本案的逼切性和真正迅速行動的需要減弱了」(I would not want any person, including the Director, consciously or otherwise to think that the urgency and need for truly expedited action as regards this case has somehow abated)。
他重申,本案的緊急程度及所涉公眾利益比其他案件重要,「最好的方法是,繼續力促署長使用所需資源,盡快處理本案法援申請」(The best way to achieve that is to continue to encourage the Director to apply the necessary resources to deal with the legal aid application more expeditiously)。官並下令,謝一方毋須支付本次申請的訟費。
HCAL12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