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再遭駁回。兩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一(6 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兩名跨性別人士勝訴。 終院認為,現行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權利與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終院亦拒絕接納入境處一方早前指,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唯一可行、客觀準則,認為從現行的醫學豁免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政策可見,其他準則顯然可行,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 申請人謝浩霖認為,這宗案件根本不應該出現,司法覆核最終拉鋸逾 5 年,形容今次勝訴,是「遲到的公義,是慘勝」。
申請人:希望今天勝利可帶來鼓舞
申請人謝浩霖勝訴後向記者表示,現時可回歸正常生活,提到過去由於「呢個錯誤嘅身份證,避免咗用好多好多嘅設施」,因使用設施「會造成好多麻煩」,令其失去大部分公共生活。
被問到今次裁決,對於香港跨性別人士及平權有何幫助,謝形容有「非常之大嘅進步啦」,而且影響非僅限香港,在亞洲亦有重要及深遠影響。他又提到,香港過去幾年「環境好困難,氣氛唔係幾好」,「希望今日嘅勝利,可以畀佢哋一啲鼓舞,等佢哋可以重拾士氣」。
終院:其他準則顯然可行 不會造成行政困難
申請人 Q 及謝浩霖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鄧鈞堤代表,人事登記處處長由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大律師鄭欣琪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處理。
法官指,人事登記處處長提出的 3 項理據,終院都無法接受,包括稱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準則。終院認為,從政策現行的醫學豁免,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政策可見,其他準則顯然可行,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若採用其他準則,處方大可列明何謂「可供接納的醫學證明書」,以杜絕可疑證明書的出現。
判詞提到,處方亦確認現行有醫學豁免措施,可見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並非唯一準則。而且提出申請的跨性別人士數量有限,故不會構成重大行政負擔。
終院:跨性別人士醫學上毋須完成整個手術
法官又指,根據現行醫學證據,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是性別認同障礙的「最終治療方法」,且具侵略性,不少跨性別人士在醫學上並不需要進行此手術。法官同意跨性別人士一方所指,他們因無法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導致他們恆常受辱、喪失尊嚴。現行政策是迫使他們在頻繁地被侵犯私隱權、以及進行侵略性手術中作出選擇。
終院:現行政策反導致更多尷尬情形
至於處方指現行政策,可避免跨性別人士的外觀,與其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行政問題,終院同樣不接納。判詞引述處方提出的例子,包括在核事故中,有人接受緊急灑水救援前,需在性別分隔地方先脫下衣物,若混淆性別會引致尷尬。法官指難以想像在緊急救援下,救援員仍要求傷者先出示身分證核對性別,認為此說法不切實際 (no realistic bearing)。
判詞續指,出現問題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外表不一致,而非與其生殖部位不一致。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純粹因為跨性別人士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而不准更改性別標記,反而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形,也令性別標記喪失其識別功能。法官舉例指,擁有男性外別的跨性別男性進入女廁,其他女性可能更加驚慌。相反,他們進入男廁則不會引起任何注意。
終院: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法官指,他們不否認社會在不同範疇,就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確實遇到不少困難,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一般而言與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無關。至於有說法指,女跨男過渡時有機會出現逆轉,並有機會懷孕,終院亦不接納,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風險,是「微乎其微」。而且根據醫生說法,荷爾蒙治療所導致的身體轉變,理論上不可逆轉。處方不能因整少數例外情況,而確立他們現行的政策。
終院認為,政策確實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一致裁定跨性別人士一方上訴得直,宣告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違反《人權法》第 14 條保障的權利。
申請人 Q 及謝浩霖原生性別為女性。兩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之後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沒有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他們的英國護照性別已改為男性,但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處方以申請人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為由拒絕。
FACV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