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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被DQ 官明年1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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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遂再提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8 日)於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方認為,若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認為同性婚姻比不上異性婚姻。上訴方強調,異性與同性伴侶關係本質平等,沒有分別,伴侶間均可以互相愛護、互相依賴。上訴方提出三項爭議,質疑現時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下規定的平等權利。

至於現有政策被指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可鼓勵「傳統婚姻」(promote traditional marriage)。上訴方質疑,現有政策把同姓婚姻排除在外,無法達至其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因而選擇與異性結婚。審訊周四(29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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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與男童肛交等罪判囚10年 引司法覆核案指判刑帶歧視 向政府索償

男子認與男童肛交等罪判囚10年 引司法覆核案指判刑帶歧視 向政府索償
高院 2019 年就「楊柱永司法覆核案」,裁定 4 項「男男」性罪行法例違憲,並對另外 3 項作「補救性詮釋」,其中「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罪,刑責與同年紀女子非法性交罪看齊,當中與 13 至 16 歲男女童非法性交,限最高判囚 5 年。

曾承認該罪被判囚的男子,周一(12 日)入稟區院向港府索償,指他在「楊柱永案」前承認 9 項該控罪(當時控罪為 21 歲以下男子),而在 2014 年連同其他控罪共被判囚 10 年,指當年判刑「帶歧視」,認為若按「楊案」裁決,他最高應被判囚 6 年 8 個月。

入稟狀提到,男子於「楊案」裁決後的兩個月,去信時任特首(林鄭月娥)要求減刑或重新判刑,而特首相隔 44 日後行使《基本法》權力減刑令他即日獲釋。他認為自己多服共 802 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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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勝訴

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勝訴
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再遭駁回。兩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一(6 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兩名跨性別人士勝訴。

終院認為,現行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權利與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終院亦拒絕接納入境處一方早前指,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唯一可行、客觀準則,認為從現行的醫學豁免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政策可見,其他準則顯然可行,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

申請人謝浩霖認為,這宗案件根本不應該出現,司法覆核最終拉鋸逾 5 年,形容今次勝訴,是「遲到的公義,是慘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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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若認可將違《基本法》立法原意

岑子杰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若認可將違《基本法》立法原意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岑 2022 年 7 月提出上訴,質疑若法律只認可異性婚姻,屬於差別待遇,構成歧視、違反平等權。上訴庭周三(24 日)駁回,維持原判,並下令岑須支付訟費。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朱芬齡頒下的判詞指,參考人權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 37 條所指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伴侶;若海外同性婚姻獲認可,有違立法原意。

上訴庭亦不同意,上訴方所指海外同性婚姻應獲承認,以享有婚後的相關福利的說法,指差別待遇是否構成歧視,需要視乎個別背景情況,亦須顧及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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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就海外同性婚姻不獲承認提上訴 指違《基本法》 律政司:只保障異性婚姻不屬歧視

岑子杰就海外同性婚姻不獲承認提上訴 指違《基本法》 律政司:只保障異性婚姻不屬歧視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香港法律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於 2020 年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岑子杰周四(21 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岑子杰一方強調,同性與異性婚姻本質無異,指香港法律只認可異性婚姻是差別待遇,構成歧視、違反平等權及私生活權,又指即使同性婚姻獲承認,也不會對異性婚姻制度造成任何障礙,尤其性取向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憲法文件原意是只保障異性婚姻, 有保障「傳統婚姻」的合理目的,不屬歧視。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朱芬齡聽畢陳詞,押後裁決,將於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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