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主席兼中學校長鄧飛,於 2021 年參選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時,沒有按條例規定將一段於 Facebook 上載的宣傳片段,備妥於選管會中央平台供查閱。鄧早前以傳票入稟高等法院,稱因「粗心大意」及「計算錯誤」才違反規例,要求法庭頒令豁免懲罰。 法官高浩文周三(8 日)頒下判詞,認為是次失誤並非因鄧忽視候選人責任所致,相信鄧有遵從其他選舉規例,接納鄧一方或因疏忽而導致是次違規,並非惡意行事,批准鄧的申請、豁免懲罰,並下令鄧向律政司支付 3.5 萬元訟費。
鄧飛入稟求免刑責
稱因粗心大意違規
申請人為鄧飛,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鄧在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豁免他沒有在選管會指明時間內,將一項選舉廣告的電子文本,備妥在選管會中央平台上以供查閱。而他沒有遵守該規定,「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所致,而非因不真誠所致」。鄧飛以傳票申請,免除他遵從該條文的規定,並要求豁免罰則。
判詞引述本案背景指,根據第 541D 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105(9) 條,候選人需要的選舉廣告要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及時間內,備妥有關電子文本,在指定公開平台上供查閱,違反上述規例者可處最高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而鄧於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 Facebook 上載一段約 3 分鐘的片段,但他沒有在翌日的限期前把電子文本備妥至中央平台。
官:信納或因疏忽導致
不存惡意、准免懲罰
判詞提及,鄧的陳姓選舉代理的供詞指,陳因一時疏忽及當時龐大的工作量,而導致是次失誤。而鄧的選舉工程於 2021 年 12 月 1 至 19 日進行,鄧每天需出席 3 至 5 個不同會議,通常首個會議由早上 9 時開始。而鄧稱,陳為他兼任選舉代理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負責協調鄧忙碌的日程及所有會議。
陳於 2022 年 1 月底才發現忘記把有關片段備妥至指定平台。及至 3 月,陳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寄出載有片段副本及有關資料的 DVD。律政司一方確認,選舉管理委員會於 3 月 17 日收到 DVD。而陳及鄧均強調是因疏忽而導致事故,並不存在惡意。
法官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是次失誤並非因鄧忽視候選人責任所致,正如律政司一方公正地指出,鄧曾上載約 136 項選舉廣告資料,僅遺漏一項。法官亦相信鄧有遵從其他選舉規例,終接納鄧一方或因疏忽而引致是次失誤,沒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而且涉事片段一直在 Facebook 公開,可見他無意隱藏片段,終下令豁免相關懲罰。
官:鄧需付 3.5 萬元訟費
但法官另指出,鄧一方在發現失誤直至以入稟高院申請豁免,兩者相隔了約半年,一般法庭會要求作出解釋,但考慮到鄧可能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慎重決定,仍批准鄧的申請。
至於律政司一方要求鄧付 35,570 元訟費,而鄧對此沒有進一步陳詞。法官認為鄧需為本案負責,最終下令鄧需向律政司付 3.5 萬元訟費。
HCMP9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