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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 兩記者暴動無罪、進入立會罪成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 6 人不認罪受審,經歷 34 日審訊,周四(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其中 4 人包括王宗堯暴動罪成,當中被告林錦均另面對一項刑事毀壞亦罪成。餘下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則罪成。
除兩名記者獲准保釋外,其餘 4 人須還押,連同鄒家成、劉頴匡等認罪 8 人,押至 2 月 6 日及 21 日求情,案件訂於 3 月 16 日判刑。辯方指,鄒家成和孫曉嵐擬親自求情;法庭另為患思覺失調男生索精神科報告,以評核是否適合判處醫院令。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至於報稱記者的兩名被告,官指不能否定他們當時進入立法會採訪,但馬啟聰在立法會發「紅色警示」後,未有聽從指示繼續逗留;另一報稱學生記者黃家豪,曾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認為屬不守秩序行為。
記協表示,對兩名記者被裁定逗留議會罪成,感到非常痛心,認為法官完全沒就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採訪工作。
黎智英案|張劍虹完成作供 陳沛敏開始作供:黎支持民人權價值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22 日審訊,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完成作供,控方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
陳沛敏供稱,《蘋果》創辦人黎智英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政制,「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陳又形容,黎在「佔中」成為新聞,指他當時「成日去金鐘嗰度坐」,同事都認為「佢喺社會運動企得前咗」,又認為黎於 2014 年後,在國際上相較以前出名。
張劍虹在控方覆問下則確認,《蘋果》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有用「兩制蓋棺」等字眼,認為用字符合黎智英認為《國安法》生效後,「一國兩制已經完咗」的想法,形容「都係跟黎生嘅標準」。案件下周一(5 日)續審。
- 黎智英案第22日審訊|陳沛敏:黎支持民主人權價值 佔中後「喺社會運動企前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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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案第21日審訊|張劍虹否認還押期間遭警遊說 才決定任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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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求情:理解國家關心年輕人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她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個月。
喬在求情信中稱,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曾派人探訪,「使我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而她在獄中「在一眾警官的幫助下」,了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 — 和平的香港」,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不希望再見到社會政治暴力事件」,以免社會及下一代「再次像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
法官陳廣池判刑指,激進分子不滿足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更打算以爆炸設備,製造更大恐慌。若被告成功潛逃,不單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 律政司勝訴終院恢復定罪 鄒申刑期上訴期間保釋被拒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她一度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再上訴,上周四(25日)終極勝訴,終院恢復對鄒的定罪裁決,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原訟庭處理。
鄒幸彤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周二(30 日)於高院原訟庭處理。鄒身穿淺綠冷衫、灰外套,束馬尾,等候開庭時不時望向旁聽席。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保釋申請,並拒絕傳媒申請放寬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鄒在散庭後,向旁聽人士微笑揮手稱「拜拜,新年快樂!」
政府公布廿三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
政府周二(30 日)公布《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諮詢文件,特首李家超宣布即日展開公眾諮詢,直至 2 月 28 日,即為期一個月。文件涵蓋 9 個章節,包括「叛國」、「叛亂」、「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境外干預」,以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等範疇。
據文件,政府建議以 3 種方式進行立法,包括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新訂立的罪行;修訂、整合一些現有刑事罪行,然後納入新法例;以及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下的罪行和《社團條例》下禁止組織運作的統一機制,訂出新罪行及擴大涵蓋範圍。
綜合文件,政府擬新訂立「隱匿叛國」、「叛亂」、「境外干預」等罪;以及經修訂現例等,訂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屬間諜活動的「勾結境外勢力發布具誤導性事實陳述」等罪。而文件並未建議罰則。
文件亦提出循 5 個方向,「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包括考慮收緊《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減刑的門檻,例如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法庭線》整合文件重點,包括各項擬訂罪行、涉及的行為、部分現有罪行的刑期,以及政府引用外國例子的最高刑期,供公眾了解。
- 政府公布廿三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 23條|港府隔逾20年再推立法 03年倡多罪廢除、收窄 今倡增多罪、擴定義(附表)
- 23條|諮詢文件屢指2019衝突為「黑暴」、「顏色革命」 反映國安風險 未提反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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