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醉酒都可以係罪?海洋公園唔准講粗口?沙灘唔准唱歌?」香港法庭每年大約處理 30 萬宗刑事案,但現行法例下仍有些罪行因時移世易,多年來鮮有檢控,很少在新聞出現。
今期《法律 101》揀選 5 條較為「奇特」的罪行與大家分享,當中你聽過幾多?
Part 2
「醉酒」
原來單純「醉酒」都可以是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 28(1) 條 「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領有[酒牌]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第 1 級罰款 [即最高 $2,000]。」
不過翻查判詞資料,似乎香港沒有只就「醉酒」而檢控的案件。反而第 28(2) 條「醉酒及行為不檢」則有數宗上訴案例,除了可處第 1 級罰款,更可監禁 2 個月。
順帶一提,常常在法例看到的「第 X 級罰款」,確實金額載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 8。根據現行生效的版本,例如:
- 第 1 級罰款是 $2,000 ,即可處 $1 – $2,000;
- 第 2 級罰款是 $5,000,即可處 $1 – $5,000;
- 如此類推,第 3、4、5、6 級罰款分別是$10,000、$25,000、$50,000、$100,000。
(註:翻查判詞的局限是未能包括裁判法院案件。裁院案件繁多,因此一般不頒布書面判詞,只能依賴法庭報道作紀錄。)
「不斷打電話」
記不記得 2012 年紅極一時的英文流行曲 「Call Me Maybe」?不過如果 Call 的目的純粹是為滋擾他人,maybe don’t。因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0 條: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第 1 級罰款及監禁 2 個月 ——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例如最近一宗案件,一名 57 歲男子被指在 2021 年兩個月間,致電區域法院法官過萬次,被控 4 項不斷打電話罪、1 項藐視法庭罪;另一宗 2018 年的案件,一名七旬婦人不滿住所管理處的經理態度欠佳,24 小時內 843 次致電該辦事處,並在電話中大叫或發出無意義的聲音,認罪後被裁判官判罰 $1,000 元。
值得留意,律政司於 2021 年就此控罪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要求釐清「不斷打電話」罪的控罪元素。由於此前有 3 宗高院原訟庭的判決,就此有不一致的裁決,法官於 2022 年 6 月,下令將議題轉交高院上訴庭審理,以便上訴庭作具約束力的裁決,暫排期於 2023 年審理。
「玩門鐘」
玩門鐘騷擾他人,原來都有機會觸犯法例被判監。《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 4(22) 條説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可處第 1 級罰款或監禁 3 個月。」
「玩門鐘」一般是小孩的惡作劇。正如早前介紹「3C」的《法律 101》講述,如果犯案者未滿 10 歲,該小孩則不得被起訴。那麽如果一個成年人指示未滿 10 歲的小孩犯案,豈不是有法律漏洞?並不然,因為即使小孩無罪,法律仍可將唆使小孩犯案的人視為主犯,將其定罪。
「於海洋公園粗言穢語等」
《海洋公園附例》第 5 條列出多項對公眾行為的規管。例如第 5(5)(a) 條指「任何人不得粗言穢語、高聲叫嚷或作出對海洋公園內任何遊客或任何動物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可處第 1 級罰款及監禁 1 個月。
有趣在於,除了對其他遊客外,這條控罪同時禁止遊客煩擾動物。你可能會想,如果有人被控煩擾動物,控方可以如何舉證?「你有幫盈盈同樂樂落口供咩?你點知佢覺得煩呀?」
面對這些情況,法庭大多會以客觀標準衡量。法律上所謂「客觀標準」,一般指以一個「合理、思想正常的人」(reasonable and right-minded person)的角度去分析證據。如果法庭認為一個這樣的人,分析案中證據後,會覺得涉案行為構成煩擾,控方就能證明控罪。
「於沙灘唱歌」
公園不能隨便進行音樂表演,那麽沙灘可不可以呢?答案是一樣不可以。《泳灘規例》 第 12 條同樣指,除非獲康文署署長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在令到任何使用泳灘人士煩擾的情況下,在任何泳灘上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唱歌」。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及監禁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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