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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 2)

法律101| 5條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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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要,香港有些仍然生效的罪行,因時移世易,多年來鮮有檢控。除了海洋公園不准講粗口、沙灘不准唱歌之外,原來在馬路或交通工具上,都有一些「估你唔到」的刑事罪行。

今期《法律 101》,再揀選另外 5 條鮮為人知的罪行,與大家分享…… 

「不清潔的人不得進入遊樂場」

《遊樂場地規例》第 26 條列明「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違者可處 $2,000(第 1 級罰款)及監禁 14 天。

上述適用的「遊樂場地」,詳列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附表 4 ,包括全港眾多公園及休憩處。

《遊樂場地規例》最近於法庭報道出現,是通州街無家者小額錢債索償案。政府一方結案陳詞時指,當局移走他們的家當,是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等法例執法。而根據目前所知,當局沒有根據《遊樂場地規例》檢控與事件相關的無家者。

另外,大家可能較熟悉與「busking」相關的《遊樂場地規例》第 25 條,指在遊樂場地進行未經康文署許可的音樂表演及相關活動(如伴舞、設置器具等),可罰款 $10,000(第 3 級罰款)及監禁 14 天。

法律101| 5條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2)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等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 條訂立多項與影響公眾有關的罪行。不過當中有一些也許大多都市人都不會留意。其中一例是第 4(9) 條,訂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可處第 1 級罰款 或監禁 3 個月。

各位馬會馬主、家中飼養牛羊豬的讀者,敬請留意!

法律101| 5條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2)

等巴士是否要遞手示意?

「等巴士是否要遞手示意」曾在網上引起很多討論。究竟司機有沒有法律責任每個站停車呢?

《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 9(d) 條提供了答案 —— 「任何巴士司機以巴士司機身分行事時……

如獲示意停車,須在其巴士正行走的路綫沿綫各站停車,讓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上車或下車……[除非巴士當時滿客,並展示滿座標誌牌]」。違者可處第 1 級罰款。

從字眼看來,「如獲示意停車」是停車的先決條件。按照以上條文,若沒人按鐘示意下車,車站又沒有人示意上車,理論上巴士司機沒有責任停車。

法律101| 5條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2)

「在住宅或道路附近發炮或發射火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 14 條 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任何住宅或行車道路 200 米範圍內發炮或發射火器,以致對任何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並且在引起此項煩擾而遭警告後,仍再發炮或發射火器者,可處第 1 級罰款。」

這條控罪有趣之處,可以說是它的「仁慈」—— 字面看來,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首次發炮對人造成煩擾而被警告後,若再次發炮,才會被罰款。換句話說,即是發射一次,未必即時要負上刑責,但如果被警告,就不可以發射第二次。

不過,香港槍械管制嚴格,相信一般市民不會擁有槍炮。除了「無牌管有槍械」罪外(最高可處監禁 14 年),即使是合法持槍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當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或財產的方式開槍,可被控「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相信如果現在有類似情況,控方會傾向選擇以這些較近代、刑罰較重的控罪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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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電車司機右手面上落

根據《電車條例》設立的《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 第 5 條規定,任何乘客不得在電車司機的右手面上落電車廂,否則可處第 1 級罰款。

因此,我們不建議大家使用司機右邊那道(一般不會開啓)的車門。如果電車司機在你下車時 180 度轉身,使得他的右手邊對著上落車門呢?或許可考慮勸司機先轉回身…… 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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