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87A」?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

法律 101 |甚麼是「87A」?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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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看法庭新聞,不時會聽到傳媒受「9P」及「87A」條例所限,不能報道庭上內容。「法律 101」早前已講解過,「9P」條主要針對保釋申請的內容,以免相關報道影響被告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那麼「87A」條,是針對哪一個法庭程序呢?立法原意為何?高等法院本周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就「87A」的司法覆核勝訴,又確認了甚麼法律原則?

「交付審判程序」

了解 87A 條之前,要先認識另一個經常聽到的法庭程序 ——「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

當被告被控較嚴重的罪行(可公訴罪行),控方有權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或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案件從裁判法院轉移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過程,就是「交付審判程序」(一般簡稱「交付程序」)

「交付」不是日常用字。法律上,將案件移交高院專稱為「交付程序」,往區院則稱「轉介程序」(transfer)。程序的名稱根據案件的「目的地」而有所不同。

「審」與「判」分別指審訊及判刑 —— 如被告認罪則交付高院判刑、不認罪則交付高院審訊。

「交付高院程序」的獨特之處,是被告有權選擇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要求審視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將案件交付,裁判官決定表證是否成立,交付程序才能繼續。

而在整個交付過程,傳媒都受「87A」限制,不可報道聆訊大部分內容。

「87A」的立法原意

《裁判官條例》第 87A (1) 條,訂明任何人不得發布(向公眾以文字報道)或廣播(向公眾發放聲音或影像)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違者可處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為甚麼要有此限制呢?在交付程序中,控方可能會向裁判官匯報調查進度,或會披露證據。尤其是初級偵訊中,控方須證明有表面證供將被告交付審訊。第 87A 條的立法原意,正是希望避免日後有機會做陪審員的公眾,從媒體報道中率先得知控方案情,由此對被告構成偏見。最終目的是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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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程序中可報道事項

根據第 87A (5) 條,只有當裁判官不將被告交付審訊,或在整個審訊完結後,上述報道限制才會解除,否則在交付程序期間,傳媒只能報道以下資訊:

  1. 法院名稱及裁判官姓名
  2. 案中各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及年齡
  3. 被控罪行或摘要
  4. 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姓名
  5. 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不交付審判的決定
  6. 涉案控罪或摘要,及交付所至的法院
  7. (如延期交付審判)延至的日期及地點 
  8. 被控人是否獲得法律援助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被告申請「須」撤限

高院周二(2 日)裁定鄒幸彤就「87A」的司法覆核勝訴,究竟裁決對報道限制有何影響?

第 87A(2)條訂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shall)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

換言之,覆核結果確認,當被告根據第 87A(2)條,向裁判官申請撤銷「87A」報道限制,裁判官無權拒絕,「必須」解除限制。

裁決重點之一,是法庭認可「87A」的立法原意。一方面,報道限制可避免潛在陪審員受偏見影響;另一方面,撤銷報道限制也能對被告有利,例如協助尋覓辯方證人,最終目的都是保障被告的利益

另一重點,是法庭認同「公開司法」(open justice)是重要原則。判詞提到如非絕對必要,否則不應一刀切禁止報道。相反,法庭應優先考慮中間落墨,例如為控方證人頒布匿名令等,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根據是次覆核的結果,往後只要有被告申請解除「87A」限制,理論上傳媒就可報道更多交付程序中的陳詞內容,填補以往大家閱讀法庭新聞時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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