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英國如何調查格倫費爾大廈(Grenfell Tower)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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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英國如何調查格倫費爾大廈(Grenfell Tower)火災?
公開調查如何成立?職權範圍?

在大火發生翌日,時任英國首相文翠珊宣布會就火災進行公開調查,約兩星期後委任一名退休上訴庭副庭長為主席。約 1 個半月後,公開調查根據《2005 年調查法》(Inquiries Act 2005,下稱「調查法」,包括附屬的《2006 年調查規則》Inquiry Rules 2006,下稱「調查規則」)正式成立。

職責範圍包括查明火災的詳細情況,盡快向首相匯報結果及提出建議。其後有更多人獲委任為調查成員,包括資深公務員秘書、資深律師、資深大律師、前地方政府首長、房屋專家、工程教授,以及他們各自的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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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查明火災如何發生、如何迅速蔓延,以及應急服務隊伍如何應對,報告於 2019 年 10 月(事發後約 2 年)公布;第二階段查明起火原因,包括樓宇設計和建築、監管機制及政府反應,報告於 2024 年 9 月(事發後約 7 年)公布。

同時,英國警方就大樓設計、維修或建築的負責人有否犯罪繼續進行刑事調查,死因庭則暫時擱置約 70 個研訊,等待公開調查及警方調查結果。至 2024 年 9 月,英國檢控署表示,警方預計將於 2026 年提交完整案件檔案,經署方檢視後如認為適合,將於 2026 年底或之後作出檢控。

公開調查有何權力?

2017 年 9 月(事發後約 3 個月),調查正式展開,完成文件蒐集等程序後,於 2018 年 5 月(事發後約 1 年)開始聽取口頭證據,證人包括倖存者、死者親屬、鄰居、前線消防員、控制室人員、指揮官、政府官員及不同領域的專家,歷時約 100 日。

除了證人以外,另有約 620 名主要參加者(core participants),包括倖存者、死者親屬、鄰居、維修公司、消防隊、房屋、社區暨地方政府事務部、內政部和內閣辦公室,可親自或經律師參與調查(「調查規則」第 6 至 7 條),並經委員會批准下向證人提問(第 10 條),及向委員會作開案及結案陳述(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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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證方面,「調查法」賦予主席決定調查程序的權力,例如要求證人出席聆訊,提供實體或口頭證據(第 21 條),以及在宣誓下作供(第 17 條)。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意圖隱藏、修改及銷毀證據,最高可罰款 1,000 英鎊或判監約 1 年(第 35 條)。

不過,「調查法」和「調查規則」沒有明文規定,委員會證據可否用於其他法律程序,例如刑事或民事訴訟。

調查方面,雖然委員會沒有權力裁定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可根據「調查法」第 2 條,推論某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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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式程序有何特點?

與對壘式(adversarial)的法律訴訟不同,公開調查屬糾問式(inquisitorial)程序,沒有舉證責任和標準,委員會在裁斷上有較大彈性,例如可用「肯定」、「較可能」或「較不可能」去形容某事有沒有發生。

此外,委員會向任何人作出重大批評前,須向該人發出警告信,列明有關批評及理據,並給予對方合理機會回應(「調查規則」第 13 至 15 條)。在 Grenfell Tower 調查中,委員會共向 41 名個人和機構發出警告信,全數獲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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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有何渠道了解調查內容? 

根據「調查法」第 18 條,主席一般須協助公眾出席聆訊、收看或收聽直播,以及查閱證據紀錄。在  Grenfell Tower 調查中,公眾可於同區一座教堂或網上觀看直播,亦可在官方網站重溫聆訊影片或文字謄本,以及所有呈交為證據的文件。

此外,首相或主席須公布完整調查報告(「調查法」第 25 條),包括委員會之間的意見分歧(「調查法」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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