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0 日是「世界反死刑日」,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今年 4 月發表的「2023 年全球死刑報告」,指在 2023 年,全球仍有 16 個國家執行死刑。
香港在 1966 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或許對不少人而言,感覺有點遙遠。但其實由 1966 年至 1993 近 27 年時間,法例仍然保存,只是沒有執行,累計逾 200 名死囚獲特赦。而立法局在 1991 年曾爭辯應否「恢復」死刑,最終以大比數通過「廢死」。法官頭披黑紗、宣讀「環首之刑」的場面,從此成為歷史。
香港從前怎樣執行死刑?立法局「恢復」死刑之辯,涉及甚麼爭議?《法庭線》在「世界反死刑日」 ,跟大家回顧這段逾半世紀前的香港歷史。
香港甚麼時候有死刑?涉及甚麼控罪?
終院曾在 2001 年一案判詞中,提及本港死刑歷史,指死刑是普通法一部分,而香港自 1842 年起適用普通法,死刑自 1865 年成為法定刑罰。香港「廢死」前,有 3 類罪行可判處死刑,包括謀殺、叛逆罪,以及涉及暴力的海盜行為罪,另總督亦可按緊急情況規例處罪犯死刑。不過,如法庭發現被告是孕婦、未滿 18 歲,會改判終身監禁,或者予以拘禁、等候英女皇發落。

當年法庭如何宣判死刑?
不少經典港產片,曾重演法官執行死刑一幕,如周星馳電影《算死草》,法官裁定何歡謀殺罪成;以及《七號差館》中,法官宣判英姑死刑。電影中的法官宣判時均不約而同披上黑紗,在現實中,法官判刑時確會頭披黑紗,宣告被告罪成將被處決。
《工商日報》在 1964 年曾報道一宗謀殺案,以「開庭之前與獄吏談笑風生 見法官戴黑紗始面色慘變」為題,指陪審團一致裁定青年賴振興殺妻罪成。但因其出世紙、身份證以及證人供詞等,對被告是否滿 18 歲一事不一致,當年的主審官一度要休庭考慮。報道形容被告在等候期間「洋洋自得,與在旁看押的兩名獄吏談笑風生」,後來見到法官戴上黑紗,隨即「面色慘變」。法官最終根據生死註冊處出生日期,裁定他案發時年滿 18 歲,判處死刑。
不過,法官頭披黑紗並非法例要求,英國討論廢死時,議員 Charles Royle 曾引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稱,戴黑紗不僅出於感情因素,有些反對死刑的法官會披上黑紗,示意法官只是國家執行死刑的工具。

最後一宗執行死刑的案件?
本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 1966 年「黃啓基案」。當年《華僑日報》報道,1966 年 7 月 3 日,25 歲的青山道中建國貨公司售貨員黃啓基,被指謀殺店內 50 歲看更陳佛生,及暴力行劫並意圖謀殺居於公司內的經理母親薛桂英。
該案於同年 9 月開審,控方指案發當晚,被告凌晨返回公司,薛開門,被告稱要取回手錶,之後突襲薛頭部致其昏迷,直至其子回家發現報警,留院逾月。法醫說,死者所受任何一處傷勢都足以致死,其中右頸傷痕深至切斷氣管,料傷勢由金屬喉管等物所致。案件審理約一周,四男三女陪審團商議兩小時後一致裁定罪成,黃被判處死刑。
當年如何執行死刑?
在《算死草》中,法官裁決時所說的「依例判處環首之刑」,亦即俗稱問吊和絞刑,就是昔日香港主要執行的死刑。目前的赤柱監獄醫院,在 1996 年之前曾是「死囚倉」與「處決室」。
翻查「香港懲教博物館」資料,以往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會安置於赤柱監獄「死囚倉」。行刑前數天,「劊子手」會測試刑具,拉繩然後投下重量相當於死囚體重的沙包。至行刑前數小時,司鐸會為犯人輔導,死囚吃過特別烹調的「最後晚餐」後,一般會在破曉時分被處決。死囚會被帶到處決室,以皮帶束縛身體,頭部套上粗帆布袋,頸纏打結絞索。司鐸為其禱告後,處刑者拉動槓桿,死囚腳下的活板門隨即打開,向三米深坑下墜,強大拉力把頸骨拉斷致死。

香港 1966 年起停止執行死刑
雖然香港在 1993 年才廢除死刑,但自 1966 年「黃啓基案」後,香港便一直沒執行死刑。1991 年有立法局議員引述保安科數據指,由 1966 年 11 月至該年,共有 243 人干犯謀殺罪,但全獲赦免、改判監禁。
香港為何在這 20 多年間沒執行死刑,與英國「廢死」歷程息息相關。
英國在 1965 年通過法案,暫停執行謀殺罪死刑 5 年,香港翌年跟隨。至 1969 年,英國正式廢除謀殺罪處死,有關修訂法案指明,「沒有人須為謀殺而承受死刑,被裁定謀殺罪成者,應判以終身監禁」。而在本港,總督曾於 1973 年拒赦謀殺罪成的死囚蔡國昌,蔡遂向英女皇請願,當年宗教界和法律界七十多人,包括聖公會白會督和天主教徐誠斌主教,聯名上書英廷外相,請求赦免。蔡終獲赦免。

1991 年立法局曾討論恢復死刑
立法局在 1991 年曾辯論應否「恢復」死刑,由鄉議局前主席劉皇發的妹夫、時任立法局議員薛浩然提出。當年薛動議,香港治安情況日益令人擔心,促請政府恢復死刑。另一議員李柱銘則於同一會議上提出修訂,指為阻嚇、預防罪案,及使香港成為高度文明、極其人道社會,政府應加強警隊撲滅罪行能力,並立例廢除死刑,改以終身監禁取代。

在辯論過程中,有議員觸及香港憲制和政治上的特殊處境。時任議員張鑑泉提到,當時香港是英國屬地,故香港法律、立法機構等,不得不考慮主權國的意欲和願望,而英皇亦可行使赦免權。另一議員戴展華指,香港的死刑涉憲制問題,涉及向女皇代表請求特赦的權利,以及香港政府是否必須按英國政府的指示而行。
時任議員黃宏發認為,英女皇的決定涉政治考慮,指若華裔不獲赦免,下次待有英裔犯下類同罪行時,赦免會在港引起風波,不赦免則在英引起風波。鍾沛林亦提到,「英國是廢除死刑的,倘在香港執行相反的判決案,將如何通過上訴英廷這一關?」
其他爭議點還包括死刑能否增加阻嚇力、民意是否支持恢復死刑、總督有否濫用特赦權、若恢復死刑對 1997 年後影響、法庭誤判的可能性等。

立法局最終以 24 票贊成、 12 票反對、5 票棄權,通過李柱銘動議。
1993 年通過以終身監禁代替
李柱銘修訂案通過翌年,時任保安司動議,從法典上刪除死刑,以終身監禁取代;1993 年,立法局投票, 40 票贊成、9 票反對、2 票棄權,議案獲通過,死刑在香港正式走進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