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 33 年的海皇粥店在 2025 年宣布全線結業,母公司早前承認拖欠 10 名僱員共逾 56 萬元薪金,公司董事蔡汪浩早前承認 33 項勞工處傳票控罪,被罰款 6.6 萬元。勞工處一方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申請,根據《僱傭條例》要求蔡賠償未付清的工資。
辯方指,被告年屆 71 歲,已出售物業還債,「一蚊都冇落自己袋」,仍被多名債權人入稟追債,現時唯一收入是每月約 2,000 元「生果金」,能扭轉債務狀況的可能性極低。勞工處質疑,辯方未能交代被告最新經濟狀況,又引述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年紀大不影響工作能力,「(現屆)特首都 70 歲」。
暫委裁判官莊靜敏指,《僱傭條例》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人不受欺壓,若因僱主經濟能力便毋須賠償薪金,保障則「蕩然無存」,故毋須考慮被告的經濟狀況,判他賠償近 16.5 萬元,分期 24 個月內支付,6.6 萬傳票罰款則須在 2028 年 8 月繳清。
勞工處按《僱傭條例》申賠償近16.5萬元
庭上透露被告蔡汪浩早前已承認所有控罪,罰款 6.6 萬元,勞工處周二根據《僱傭條例》第 65 條,要求被告額外賠償 164,920 元。
翻查《僱傭條例》第 65 條,凡干犯《僱傭條例》被定罪的僱主,除須支付罰款外,如法庭有所命令,亦須支付於定罪時未清付而與其所犯罪行有關的工資或其他款項。
勞工處:林鄭月娥曾稱年紀大不影響工作
勞工處一方指,被告提供的銀行文件,未能顯示其最新財務狀況,文件所示被告財政狀況惡劣,但已是數年前的紀錄,質疑被告有所隱瞞。勞工處又指,被告僅聲稱無力籌備資金,但沒有證據支持,不能否定他日後經濟好轉的可能性。
對於辯方指被告現年 71 歲,扭轉債務的可能性極低,勞工處引述前特首林鄭月娥指年紀大不影響工作能力,「(現屆)特首都 70 歲」。
勞工處一方續指,周二收到辯方提供 2026 年的銀行文件,顯示被告仍居於九肚山皓朗山莊,被告理應已將物業抵押給銀行,不清楚為何仍住在那裡,辯方亦未有提供抵押文件,似乎無意欲展露被告實際經濟狀況。
雖然辯方指被告有 3 宗民事案件,但案件一直沒有進展,認為被告缺乏有說服力及最新的資料,證明其個人財務狀況。
辯方:被告已出售物業「一蚊都無落袋」
辯方回應指,現在處理的《僱傭條例》第 65 條,裁判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命令賠償,又指基於被告的經濟原因,是日以義務方式代表他,文件已具體顯示被告沒有經濟能力,被債權人追討 1,000 萬元債項,指被告已抵押物業,並在 2025 年出售九肚山獨立屋抵債,得益「一蚊都冇落自己袋」。
辯方指,被告曾被財務公司入稟呈請破產,另面對兩宗民事案件,已呈交抗辯書,暫未有進展,望法庭考慮其債務累積並非因被告貪圖享樂,而是因為公司債務,被告更動用個人資金還債;加上涉事員工已獲破欠基金賠償,盼法庭勿動用《僱傭條例》頒令賠償。
官:不會考慮僱主經濟狀況
暫委裁判官莊靜敏指,《僱傭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人不受欺壓,若僅因僱主的經濟狀況免除賠償,條例的保障變相「蕩然無存」,被告曾借貸及抵押物業,只可用作評定較低的罰款,而非免除罰款。
裁判官續指,被告有責任籌集資金付工資,惟他借貸後,沒有用來支付工資,法庭不認同辯方就其經濟狀況不可能轉好的陳詞,亦毋須考慮其經濟狀況,即使被告被呈請破產、資不抵債,亦不能成為不賠償的理由。
官又指,不認為公司沒資產付薪金,與是否頒令賠償有關連,員工同時取得破欠基金及被告的賠償,亦不構成雙重得益,故頒令被告賠償 164,920 元,須在 24 個月內分期支付,其後須在 2028 年 8 月前繳清 6.6 萬傳票罰款。
控罪涉 10 僱員、逾 56 萬元工資
海皇粥店母公司海皇國際有限公司早前亦承認 32 項「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罪、1 項「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罪,判罰款 6.6 萬元。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海皇國際於 2025 年 2 月 8 日至 5 月 8 日期間,在美孚、粉嶺、火炭、沙田,身為 10 名僱員的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最後一天,支付他們的工資。
公司董事蔡汪浩(被控時 70 歲)、蕭楚基(被控時 69 歲)則被指同一時段,是法團海皇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該法團違反《僱傭條例》,就法團所犯下的罪行,是在兩人同意或縱容下犯有,或歸因於兩人本身的疏忽。3 名被告被指沒向僱員支付 2025 年 1 月至 4 月期間的工資,合共 562,786.63 元。
ESS25230-253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