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消息指,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周一(21 日)接獲律政司電郵,內容引用《國安法》,要求他們簽署文件,承諾維護國安,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電郵另引述《官方機密條例》,要求他們在處理案件時,未得許可不得披露與案相關的指示及資料。據悉,律政司要求外聘大律師於 12 月 5 日或之前簽署承諾。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重申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以及遵守《國安法》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𠄘諾。發言人續指,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表現有違專業表現,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律政司確認發信
要求外判檢控人員𠄘諾遵《國安法》
《法庭線》周一(21 日)下午向律政司查詢,消息及電郵內容是否屬實、共向多少名外聘大狀發出該電郵等問題。
律政司發言人晚上回覆,指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
發言人續指,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律政司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重申他們與檢控官一樣,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以及遵守《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𠄘諾。
發言人又指,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消息:電郵以副刑事檢控專員名義發出
要求簽署承諾遵《國安法》
據法律界消息指,律政司的電郵是以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的名義發出,電郵指為了維持外聘大律師的最高水平專業表現,所有律政司的外聘大狀均須簽署。
電郵引述《國安法》第 6 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律政司提醒外聘大狀,須遵守《國安法》條文,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可合理地被視為有違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電郵亦提出確保不涉及利益衝突
引《官方機密條例》提醒保密
據悉,電郵亦提出,所有外聘大狀處理案件時要確保不涉及利益衝突,以及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而當他們處理案件時,除非事前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指示、資料及文件。
電郵另引用《官方機密條例》,提醒外聘大狀在擔任法律代表時的,須遵守協定,保持資料及文件機密。
律政司暫未回覆
《法庭線》周一(21 日)下午向律政司查詢,消息及電郵內容是否屬實、共向多少名外聘大狀發出該電郵等問題,正待回覆。
《星島日報》、《明報》周一(21 日)亦報道律政司向外聘大狀發出電郵,內容亦為要求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保密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