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購23輛法製消防車 因品質解約後遭索尾款 高院裁政府獲賠近八千萬

消防處購23輛法製消防車 因品質解約後遭索尾款 高院裁政府獲賠約八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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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首批車收貨後現故障 政府已付全款

原告方為法國公司 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為特區政府。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審理。

法官在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原告公司在 2008 年經投標,與政府簽訂 3 份合約,出售 17 輛液壓消防車和 6 輛消防旋轉台鋼梯車。其中涉及首份合約的 9 輛液壓消防車在法國通過標準測試,政府亦付清 458 萬美元(折合港幣約 3,580 萬元)全款;第二份合約的 8 輛液壓消防車同樣通過測試,政府已支付訂金 193 萬美元 (折合港幣約 1,515 萬元)。

2010 年 5 月,首批 9 輛消防車的其中一輛消防車在訓練時出現故障,政府聘用獨立專家調查,發現液壓消防車有射水乏力、部件過熱等缺陷,原告公司嘗試維修,但未能修復問題。

政府因此在 2011 年 9 月中止兩份液壓消防車合約。原告公司則質疑政府沒就原告維修時提供的部件付費,涉及 7.3 萬歐元(折合港幣約 61 萬元)。

政府指未在限期內提供驗收證明等 中止合約

第三份合約涉及 6 輛消防旋轉台鋼梯車,政府在 2011 年 10 月以原告未能提供旋轉台鋼梯車標準測試的證明,以及未能在限期內交貨為由,中止該份合約,僅支付了 188 萬美元(折合港幣約 1,473 萬元)訂金。

法公司追討尾款 港府反索償損失

原告公司重申其生產過程嚴謹,產品沒有出現重大缺陷,政府已簽收相關的液壓消防車,無基礎中止首兩份合約;原告又稱,已提供旋轉台鋼梯車的標準測試證明,但不獲港府認可,港府並中止合約。

原告要求政府支付部件費用,以及付清合約的全款;政府則向原告反索償 3 份合約的損失。

官同意消防車有重大缺陷 政府有權解約

法官接納相關液壓消防車出現重大缺陷,指即使液壓消防車在驗收時沒有問題,卻在售出的 3 個月內便出現缺陷,原告進行維修後仍未能解決,不適宜在消防員執勤時使用,否則恐威脅消防員和公眾的安危。

法官亦認為,是次政府首次採購原告生產的液壓消防車,政府在購買前列出品質標準,依賴原告依照合約的標準妥善生產液壓消防車,是合理不過,政府對原告的產品並沒有抱持錯誤的期望,判政府毋須就未支付全款作賠償。

高院裁定法國公司須向港府賠款
合共約 7,784 萬元

政府在 2011 至 2012 年,先後購買另外 18 輛液壓消防車,取代有問題的消防車。法庭認為原告須支付這筆費用作為賠償,涉款 733 萬美元(折合港幣約 5,736 萬元)。

不過法庭認為政府須就原告提供的部件付費,涉款 6.7 萬歐元(折合港幣約 52 萬元)。

至於第 3 份合約涉及的旋轉台鋼梯車,法庭認為原告在 2011 年 6 月提供的驗收測試資料並不充分,政府有權中止合約及取得賠償,毋須支付餘款。基於政府在 2014 年重新購入 7 輛旋轉台鋼梯車,原告須賠償 262 萬美元(折合港幣約 2,048 萬元)。

2016 年審計報告 關注消防處虛耗開支

翻查資料,審計署在 2016 的審計報告,指物流署代表消防處,簽訂 5 份合約採購 37 輛消防車,涉款 1.364 億元,惟在 2011 至 12 年中止所有合約,但已支付 6,600 萬元訂金,其後消防處再簽訂 5 份新合約換車,雖然新車已經啟用,但較原定換車計劃延遲約 4 年,因此關注消防處花費不必要的開支和時間。

HCA184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