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定,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於措施生效當日早上,涉使用假「安心」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各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時任審計署審查主任不認罪,案件周三(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提到,被告欲前往審計署辦公樓層上班,但於地面大堂被截停、發現疑使用假「安心」。時任總入境事務主任作供時指,被告曾說「畀次機會」,但同意相關對話沒書面紀錄。辯方盤問下,時任審計署主任秘書確認,大樓實際上為各部門共用,而審計署一向容許同事抵達辦公室外才掃碼。控方質疑「你哋部門冇跟(新安排)?」,秘書稱舊措施未被取締。 裁判官屈麗雯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四(25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承認事實指,被告為衡工量值審計科審查主任,於案發日早上約 9 時,欲前往位於入境事務大樓 25 樓的審計署辦公室,於地面大堂出示「安心出行」掃描結果後,被負責檢查的櫃枱職員徐詩敏截停。被告其後被警方以「虛假文書」拘捕,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入境助理確認地面大堂
沒設置獨立樓層二維碼
控方傳召時任入境事務助理徐詩敏作供,徐供稱當日負責在大堂電梯入口處,檢查通行人士的職員證件及「安心出行」資料。控方詢問徐能否在庭上指出被告,她尋找約半分鐘後不果;辯方則指不爭議被告身分。
在控方詢問下,徐稱,當日發現被告出示的介面缺失「安心出行」標誌,折返上一頁介面後,可自行輸入地址資料,而官方版本程式並無此功能,於是將被告轉介至上司林基恒。
被告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辯方盤問時,提及徐早前在另一宗同類案件的審訊中作供,當時指地面大堂沒有一個獨立的「安心出行」二維碼,又展示電梯大堂的平面圖,指可「兜到(電梯大堂)後面」,乘搭前往審計署樓層的升降機,而該處沒有「安心出行」的檢查站或職員駐守。徐均同意。
總入境主任指被告曾說「撳錯咗」
同意沒對話的書面紀錄
控方其後傳召時任總入境事務主任林基恒作供。庭上透露,他已晉升至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控方要求辨認被告,林環顧四週後,稱「佢唔喺法庭喎」。
林指,自己不曾受訓辨識官方程式,但自程式推出後便開始使用,加上從事資訊系統工作,故熟知程式,發現被告介面有誤;而被告曾向他稱「撳錯咗」,他回答「咩話」,被告請求「畀次機會啦」,他則指「我幫唔到你」、「所有犯法、違規都有既定程序」,後報警處理。
辯方盤問時,問及上述對話發生前,林曾否警誡。林稱沒有,指實行警誡並非其職權範圍,亦無對話的書面紀錄。
審計署部門主任秘書確認
署方允員工到辦公室外始掃碼
辯方又詢問,林是否清楚,政府允許各部門自行安排如何執行「安心出行」。林稱不清楚,雖知悉大樓內另設審計處辦公室,但強調所有使用者均須經過「安心出行」檢查站。
控方亦傳召審計署助理部門主任秘書周子皓作供。在辯方詢問下,周確認入境大樓為「綜合大樓」(joint-user building),25 樓和 26 樓屬審計署辦公室,而署方一向可自行安排位置予其職員和使用者下載及掃描「安心出行」,規定為職員可抵達辦公室外才掃碼。
控方覆問提及,當時政府最新公告指,所有人在進入政府辦公處前均須掃碼,問「你哋部門冇跟?」,周重申繼續沿用安排,「冇取締到呢個 approach(方法) 」。
辯方:若被告隨便掃瞄入境處二維碼
是「為掃而掃」非安心出行原意
控方傳畢所有控方證人,辯方呈中段陳詞。辯方指,控罪必須證明被告的「侵入行為」和「意圖」,其檢控基礎為被告沒有下載官方「安心出行」,亦沒有掃描目的樓層之二維碼。
然而,辯方認為,徐和林當時僅關注被告使用不正當程式,從沒全面檢查其手機有否下載官方程式,加上本案的獨特背景為,被告是審計署職員,控方證供確認「入境事務處櫃枱只係管理返處方嘅人」。
辯方續指,如被告在大堂隨便掃描一個處方的二維碼,即是「為掃而掃」,並非「安心出行」原意,而被告收悉的員工電郵均指,職員到達辦公室外才須掃碼,惟被告於大堂已被截停及拘捕,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判官押後 15 分鐘,之後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四(24 日)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5 人被控侵入入境大樓
另 3 人不認罪、僅 1 人判無罪
被告莫冠恒(被起訴時 45 歲)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即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連同本案被告,共有 5 人被被指同日同地干犯控罪。除本案被告外, 2 名時任入境處職員陳國飛、黃梓軒以及時任政府外判職員文劍偉不認罪受審;當中僅陳獲判無罪,黃和文分別被裁定罪成判處 140 和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餘下一名被告為文員伍敏怡,她於 2023 年 2 月 3 日認罪,判 80 小時社服令。
據早前報道,伍與文均曾於「連登」瀏覽「假安心」資訊;黃於案發時使用「安心回家」,被裁判官林子勤指其「魚目混珠」。
至於獲裁無罪的陳,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陳使用「安心出行」截圖非案中重點,強調地面大堂無獨立二維碼,大門亦無貼出被告辦公樓層的指定二維碼。
ESCC59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