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案開審 國安處兩警長:情報指企圖藉宏福火災記招製造矛盾 警告勿披露會面

王岸然案開審 國安處兩警長:情報指企圖藉宏福火災記招製造矛盾 警告勿披露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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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警情報指宏福火災記者招
企圖危國安

王岸然自去年 12 月被捕後還押至今。他周五穿藍色西裝外套、淺色裇衫應訊,不時望向旁聽席,有旁聽者向他揮手。王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他早前表示因申請法援要支付三分一費用,故撤銷法援。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莊文欣讀出開案陳詞,指控罪圍繞被告在其 YouTube 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發布的影片,在案發時被告定期更新頻道,影片由被告製作、開放予公眾隨時觀看,截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有 9 萬人訂閱該頻道。

「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涉及 2025 年 12 月 26 日大埔宏福苑火災後,警方情報顯示,包括被告等多名人士,將在 12 月 2 日召開記者會,「意圖激起內部矛盾,企圖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國安處展開調查。

控方:警要求對查訊保持保密

控方指,12 月 2 日上午,被告及數名人士獲邀與國安處會面助查,被告中午自願到旺角警署與國安處警員會面,他獲告知警方正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警方要求被告對查訊保持保密,並發出涵蓋《國安法》第 63 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文本,被告自願簽署作實;結束會面時,警方再次提醒被告要對會面內容保密。

會面翌日,即 12 月 3 日,被告在其 YouTube 頻道發布兩段與警方調查相關的影片,披露了與國安處會面的詳情,相關影片為:

1)記岸伯興奮會國安!開記招當然係合情理法的人權。當屈小姐陳淨心太公報連線倒超時, 你仲頂得幾耐?「獨立委員會」不會獨立。【岸伯時評】251203 Wed

2)【岸伯晚報】【短評】岸伯準備在結果開不成的記招上談什麽呢? 宏福苑事件看圍標法律, 還有防賄的法律, 並呼籲民建聯/公聯會成立黨內反圍標反貪腐紀律組. 唔識搞可請中紀委幫忙 251203 Wed

控方:30 影片涉煽動意圖

就次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指涉及被告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在頻道發布 30 段影片,影片雖然就不同時事議題發表評論,但內容互相呼應,圍繞反覆出現的主題,包括: 

1)將香港面對的問題歸因於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並將其描述為與香港人利益對立的一方;

2)主張延續 2019 年社會事件的訴求,包括重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取消《國安法》、提倡以「軟對抗」、「自救」等方式回應政府政策和執政;

3)主張或呼籲外國對特區官員以及執法和司法人員施加壓力或實施制裁,包括針對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

4)以貶損的稱呼及措辭形容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執法部門首長及指定法官;

5)將涉及政治案件的檢控、審訊及司法決定描述為「政治審判」或「政治迫害」,並指稱檢控及司法程序被濫用:

6)就 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發表言論,包括質疑該選舉的公信力、貶損選舉安排及候選人、將政府的選舉動員描述為恐嚇或施壓,以及表達或傳達無須投票、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訊息;

7)就宏福苑火災的救援、善後、調查及應對發表言論,包括將事故及政府的應對歸咎於中央、特區政府及有關官員,並呼籲或支持他人以組織行動、聲接及追究責任等方式作出回應

控方:被告認發布影片
不否認披露會面

控方又指,警方 2025 年 12 月 6 日拘捕被告,被告對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沒有爭議。就披露國安的調查,被告承認發布相關影片,不否認在片中披露與警務人員會面一事,他認為此舉並無不當,屬合法之舉,他確認曾收到印有國家安全法例的通告,通告列明須對調查內容保密,他亦明白通告的內容。

被告解釋他披露會面是因為他自認為屬於傳媒,而他本人「接受國安處會面一事本身即屬新聞,故認為有必要讓公眾知悉」,他亦認為會面只是與警員的一般交談,而非針對一宗案件的調查。

控方:被告認部分言論
反映其政治立場

控方指,就被告發布的 30 條被指煽動片段,被告對部分表述作出直接而明確的承認,承認部分言論反映其政治立場或個人意見,包括他主張更換特首、認為「五大訴求」終有一日會再被提出、對政治案件的立場、影片表達他本人不投票的立場等。

對部分直接涉及煽動性質的表述,被告則「拒絕作出實質解釋」,並表示「不願評論」、「沒有甚麼可說」等,例如就他談及恢復本土意識、重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廢除《香港國安法》的表述,被告拒絕解釋,並將言論淡化為一般感想,歸咎於他拍攝影片時思緒混亂等。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表述,可以引證他對相關煽動陳述的理解及對煽動刊物性質的認知。

王質疑控方陳述違緘默權
官:不會憑此作不利推論

控方讀畢開案陳詞後,王岸然指,開案陳詞指他「拒絕解釋」煽動表述的陳述,質疑控方「對疑犯擁有嘅緘默權,作出非常錯誤嘅描述」,擔心「法庭會認為我唔講嘢,代表我有犯罪意圖」,又稱錄影會面時「(我身處)頭頂頂住 6 條光管嘅房,問話咗 48 小時,我有冇理由,拒絕回答一啲有陷阱性嘅問題呢?」

法官張潔宜向王指,不會因為被告不回答問題、不作供,而有不利推斷,「呢個你可以放心」,又指開案陳詞僅陳述錄影會面之中被告回答了一些問題,亦有些問題不回答。

控辯承認事實則提到,被告在 12 月 6 日於寓所被捕,同日警方搜查其寓所,在被告同意下,警方協助將其頻道上涉及「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兩條影片刪除。

被告進行共 5 次錄影會面,首次是在 12 月 6 日晚上 9 時開始,最後一次是在 12 月 8 日下午約 1 時半結束。

國安處警長:情報顯示藉記者會
製造社會矛盾

控方其後傳召首名證人、國安處偵緝警長 5467 黃秉翹。黃開始作供前,王岸然表示在被告欄內難以抄摘筆記,法官安排他坐在辯方律師席抄筆記。

黃秉翹在控方主問供稱,2025 年 12 月 2 日早上獲上級通知,有情報顯示有一班不同界別人士,包括黃覺岸、廖成利、歐贊年、吳永輝等,會在當天召開記者招待會,「就當時喺大埔發生嘅火災,就會公開咁發表一啲個人嘅意見、對政府嘅一啲建議、同埋畀災民嘅一啲支援,情報指有人會企圖藉住呢個個記者招待會,製造一啲社會嘅內部矛盾,企圖危害國家安全」。

黃指,獲指示約見被告,故他早上致電被告,約他中午在旺角警署會面,而會面期間,警長 14343 向被告發出接受警方國安處會面人士的聲明書,他亦有提醒被告,要看清楚聲明內容及遵守聲明書內的法例,「就住同我哋國家安全處會面嘅所有人士,我哋都會提醒佢,因為我哋會面內容係涉及一啲調查,同埋我哋會面內容係需要保密」。

黃續指,被告當時回應指,他曾在廉署工作、熟悉法例,「咁所以佢好清楚條線喺邊度,咁佢就唔會向外披露我哋會面嘅內容」。

黃又指,被告曾問國安處是否已立案調查是次記者會,而警長 14343 回應指是次會面「正正就係為咗調查呢個記者會嘅背景同埋細節,去評估有冇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同埋呢有冇人企圖危害國家安全」。

警長:警告若開記招恐激起仇恨

黃秉翹亦供稱,會面時主要詢問擬召開記者會的內容、資料,他向被告重申,政府許多部門,包括國安處均正在就火災的不同範疇展開調查,政府亦正統籌災民的支援工作,「如果佢呢個時候開一個記者會,有機會影響到我哋嘅調查工作」。

黃當時亦向被告指,若他們在記者會發布失實資訊,「或者發表一啲有偏見嘅意見,去批評政府嘅話呢,係會有機會係引起一啲社會嘅內部矛盾,同埋煽動到災民或者巿民對政府嘅仇恨」,他並多次「警告」被告「唔好試圖透過記者會呢,去激起呢個社會內部嘅矛盾,同埋巿民嘅仇恨」。

黃庭上指,被告當時問他是否日後都不能舉行記者會,黃回應指國安處正調查記者會「係咪有一啲外部勢力,或者反中亂港嘅分子去策劃」,並會調查記者會參加者的背景,「所以當時唔係一個適當嘅時候去舉行一個記者會」。

會面結束前,黃再次警告被告現階段勿舉行記者會,並提醒他遵守會面人士聲明書內的條文。

王質疑「事後補充證供」
警長否認

王盤問黃秉翹時質疑,警方會面之中沒有談及上述警告,而是在他於 12 月 6 日被捕之後,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上,談及該些「外部勢力」、「激起矛盾」的批評,故兩名警長是「事後補充證供」,加入這些「套語」。黃一概否認。

控方莊文欣庭上補充,黃秉翹只錄取了一份 12 月 4 日的供詞,沒有其他證供。

王追問黃秉翹,是否李桂華在記者會後要求證人補充證供,故他重錄一份供詞,日期保留為 12 月 4 日?黃否認。

王質疑沒警誡
警長:當時非嫌疑人

王岸然續指,警方發出會面人士的聲明書時,「基本上我望一望就簽咗」。黃秉翹指,發出聲明書時,警長 14343 有解釋內容,並提醒王清楚閱讀內容,清楚內容才簽署確認,他同意沒有原文複讀整份聲明書,但強調有講解內容,而簽署亦代表王確認他明白正接受國安處會面,明白根據第 63 條及第 88 條他需要對相關調查及會面保密。

王另質疑,警方在會面時不曾警誡他。黃指在會面時,王「並非一個嫌疑人」,亦無表面證供或合理懷疑他干犯罪行,故沒有施行警誡。

王岸然又指,會面時他曾說他做過民陣召集人,亦曾解釋他加入民陣的緣由、社運圈子的運作模式。黃秉翹一概稱無印象,他亦稱在會面前沒有搜尋王的資料,僅獲上級告知王是一名時事評論員。

另一國安處警長:
再三提醒不得披露會面內容

控方之後傳召國安處偵緝警長 14343 李百謙。李供稱在與被告會面開始時,發出一份接受國安處接見聲明書,內容是講解被接見內容及調查案件細節均屬保密,不能向外界披露,他亦向被告講解內容,指「我哋今次嘅會面嘅細節同埋內容,都係需要保密,同埋唔可以向外界披露」,並請他自行閱讀後簽署作實,而被告對聲明書內容沒有疑問。

李指,在會面結束時,他與黃秉翹亦再次提醒被告,「今次嘅會面所提及嘅細節內容,都係需要保密」,他補充,因公眾對相關新法例「比較陌生少少」,故會「再三提及」需要保密,而被告當時回答「明白」。

王質疑沒提醒甚麼內容不得披露
李:整個會面內容都要保密

王岸然盤問時質疑,李百謙僅指不能披露會面細節和內容,「你冇講過話,你唔可以話畀你聽我見過你」,李不同意,指有提及過「包括會面」亦不能向外界披露。王續指,當時他的反應是他與國安處會面一事已「賣晒報紙」。李表示記得。

王又指,他向警方透露他打算在記者會上談及與宏福苑相關的法律議題,包括《防止賄賂條例》及《反競爭法》,當時警方沒提醒他不能向外界披露這些內容。

李指,「我哋唔會逐句提你邊啲講得、邊啲唔講得」,重申已提醒他整個會面的細節和內容都不能披露,不會針對某句說話特意提醒。

官詢問李,以其角度是否整個會面談及的內容都需要保密?李答「係,無錯」。

李:聲明書為機密
不會發副本

王岸然續指出,警方在發出聲明書時,他僅「望一望」便簽署,質疑警方為何沒有發出副本,讓他可以回家再查看?李百謙指,聲明書為「上面寫住『機密』,所以內部冇通知過我哋,要 serve(發出)副本畀其他人」。

王又質疑為何警方在會面時沒有警誡他?即使他是以證人身分協助警方調查,若會面談及可能被起訴的內容,警方亦應該警誡他。證人回應指,「當時我哋冇諗住告你㗎」,他覺得當時的階段毋須警誡。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審訊下周一續,將播放涉案影片及被告共 5 段錄影會面片段。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