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歲退休男子被指 2024 年至 2025 年,在 Facebook 發布 53 則帖文,內容涉及提倡港獨和非法行為。他去年 11 月被捕,兩個月後被控「23 條」下新煽動罪。案件周三(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指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他「希望有時間考慮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要求,押後至 4 月 30 日答辯,期間被告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1 歲退休男子被指 2024 年至 2025 年,在 Facebook 發布 53 則帖文,內容涉及提倡港獨和非法行為。他去年 11 月被捕,兩個月後被控「23 條」下新煽動罪。案件周三(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指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他「希望有時間考慮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要求,押後至 4 月 30 日答辯,期間被告續還押。
2025 年,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及煽動罪成,與另外 8 名被告候處理求情;初選 47 人案上訴等候判決,至今 14 人出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 3 人終極上訴得直,而被指顛覆案經兩度押後,即將於下月底開審。
黃之鋒在獄中被捕,被起訴 2020 年與羅冠聰串謀勾結。郭鳳儀父親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資產罪,而評論人王岸然被控妨害調查國安罪行。23 條附屬法例的駐港國安公署規例迅速實施,公署與警方國安處今年中首次公布採取聯合行動,就涉嫌勾結罪搜查 6 人住所並「約談」。
《法庭線》整理 2025 年重要案件,分成社會篇、社運篇及國安篇,一連三日與大家回顧年度法庭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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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煽動罪及 3 項「刑事毀壞」罪,還押候訊。他周四(31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得批准。
高院法官李素蘭在判詞透露,被告今年剛完成 DSE 考試,辯方呈交中學社工等信件,確認數年前曾建議他接受精神科評估,指其背景反映極不可能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律政司一方則反對,指本案證據強而有力,而被告有意尋求精神科醫生協助,出於保護應將其收押。
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基於被告及家人承諾求醫,以及遵受多項條件,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亦不接納律政司指為保護被告應將其還押,遂批准保釋。被告母親庭上聞訊落淚,而被告下午由父親陪伴一同離開法院。
22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早前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三(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改控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22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三(3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至 6 月 12 日再訊,以待警方調查,包括被告的錄影會面、檢驗被告的手機及電腦。控方又指,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其他刊物,明言可能考慮其他控罪。
辯方有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陳詞後拒絕,被告須還押。
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 2024 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使用真名發帖,因真誠不知道犯法,又指帖文內容重複,當中三成完全沒有人回應。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涉大量謾罵,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語帶挑釁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又指法庭自 2020 年起出現多宗煽動案,煽動罪亦於去年作修訂,認為「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不可能不知他的作為是觸犯法律」。
另外,休庭期間有旁聽人士投訴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現場一度混亂。「阿牛」曾健成庭上向官提及事件,希望法庭跟進。官指,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去年獲立法會全票通過,3 月 23 日起刊憲生效,至今一年,累計有 5 宗檢控個案,全部涉及「新煽動罪」。其中 3 案已審結,被告均認罪,判囚 10 至 14 個月,分別涉及在社交平台發布,或於巴士椅背、身穿衣物展示煽動字句。
至於被捕人數,保安局回覆查詢指,有關數字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法庭線》統計政府發稿及傳媒報道,截至目前,至少共 11 人涉 23 條被捕而未被檢控,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8 人,被指於「某個敏感日子」前,透過社交平台專頁「小彤群抽會」發煽動帖文。
此外,當局兩度動用 23 條,向 13 名被懸紅通緝、涉違《國安法》的海外港人,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另有多名國安案罪成被告,在新例下未能有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終院判詞指,本港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普通法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條件,又裁定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又對終院以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反證法庭不應達致有矛盾的結論表示「驚訝」,但認為裁決對日後案件影響有限。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指出英國樞密院判決對港無約束力,香港自 1997 年後根據本地情況及刑事法律發展普通法;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57 歲男子被指今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港府憎恨、鼓吹暴力,據了解內容涉「仇恨中共」、「台獨」、「革命」,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案件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辯方申請保釋被拒。總裁判官蘇惠德押至 12 月 30 日再訊,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平板電腦、手提電話資料,「或者可能有其他控罪」。被告還押。翻查資料,被告為前社民連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