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4 人被判囚 50 至 53 個月,另兩人被判入教導所。
其中一名現年 22 歲男生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聽畢陳詞後,認為其上訴沒合理爭拗之處,即日拒批許可。官指,原審定罪基於「一籃子」的事實裁斷,可推斷男生藉留守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又指其證供「簡直係侮辱緊法庭嘅智慧」。
法官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男生有權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但假如申請被駁回,上訴庭有權命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入刑期之內。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裁決指,媒體廣泛報道理大情況,被告必然知道有示威人士在理大聚集和進行暴力衝突。由片段可見被告離開理大前往科學館道時,有人帶領和作出指示,認為示威者是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並衝擊警方防線。
法官又指, 6 人到達科學館後,更換衣服和卸下身上物資裝備,是想隱藏身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校內發生暴動,留在理大內,是為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
申請方稱並非蓄意留守理大
申請人為郭添明(22 歲),他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0 個月。
申請人由大律師陳國維代表,指郭在理大內是否留守屬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申請方認為郭當時只是留下,非蓄意留守在校園內。
官:定罪基於「一籃子」事實裁斷
申請人證供「侮辱法庭智慧」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指,定罪基礎基於「一籃子」的事實裁斷,可由此推斷申請人藉留守,以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法官舉例指,申請人逃走時的途徑和態度,當時他位於領先位置及曾回望,都有助推論他有份參與暴動。
官續指,申請人有多次機會但都不離開,加上其鞋上染有水炮車的藍色液體,「正正place 佢喺中心位置」。官指,申請人在原審時作供,稱希望到理大求真求知,見到理大正門被堵塞仍照樣進入,「我覺得佢講緊嘅嘢,簡直係侮辱緊法庭嘅智慧。」
官拒批上訴許可
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法官指,申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爭拗之處,即日拒批上訴許可,同時向他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他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6 被告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 歲)、陳頌欣(19 歲)、郭添明(22 歲)、羅健洋(18 歲)、李日朗(23 歲)以及袁太林(23 歲),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CACC3/2023(DCCC191、192、195、197、199、20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