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
警務處一方為 3 名涉案警員申請匿名令,指本案性質敏感,相信會吸引傳媒關注及報道,涉案警員相當擔心公開個人資料,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及福祉受損。高院法官歐陽桂如周二(19 日)頒下判詞,拒絕警方申請。
判詞指,本案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警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會受損。而警員職級及編號、發出的指令均為關鍵,爭議警方執行職務時有否錯誤運用權力。現時已有禁制令禁制針對警員的起底行為,《私隱條例》亦把起底行為刑事化,警方未能證明該兩項措施不足以保障警員。
警:本案性質敏感
警員憂自己及家人生命安全
判詞引述背景指,因應是次訴訟,被告一方警務處處長於 2022 年 12 月提交 3 份證人供詞,文件遮去警員個人資料。及至 2023 年 1 月,警方為涉案 3 名警員申請匿名令,包括其姓名、職級及警員編號,要求以「警員 A」、「警員 B」及「警員 C」代替,包括傳媒在內,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公開這些資料。
警方另提交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的誓章,提及自 2019 年網上出現針對警員進行起底的情況,不少警員及其家人遭受起底,而法庭亦頒下禁制令禁止起底行為,但情況仍持續,導致部分警員及家人受暴力對待、滋擾及威嚇,而 2021 年時曾有警員實際受傷。
網罪科總督察續指,考慮到本案性質敏感,涉案警員相當擔心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及福祉受損,而他們暫時尚未被起底。警方又指,顧及本案性質及對警方的嚴重指控,原告指警員有「惡意意圖(malicious intent)」,相信本案會吸引傳媒關注及報道,令警員及其家人承受實質風險,危害他們的安全。
原告方、醫生梁錦聰則認為,並沒有良好原因頒下匿名令,而警員的資料亦屬本案關鍵。
官拒頒匿名令
指警方未能證明現有禁制令及法例不足
判詞強調,公開執行司法公義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基礎,警務處一方認為警員應獲頒匿名令,但法官認為本案爭議在於警方執行職務時,是否有錯誤運用權力。而警員職級及編號、發出的指令均為關鍵,例如警員是故意抑或意外地把兩個催淚彈發射至兩個涉案單位。
判詞續指,本案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警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會受損,警務處一方僅能證明警員被起底時會引致的風險情況。最後一次警員受襲事件,已發生於兩年前的 7 月 1 日,當時警員被刺傷。
法官指,整體而言,警方的證據並不足以支持法庭頒下匿名令。而現時已有禁制令禁制針對警員的起底行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於 2021 年正式把起底行為刑事化,認為警方未能證明此兩項措施不足以保障涉案警員。故此,法官拒絕頒下匿名令。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
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