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2017 至 2018 年派出臥底蒐證反三合會,該臥底其後任數宗案件控方證人,指證 38 人涉自稱是三合會成員等。當中一名岑姓被告於 2021 年被裁定罪成,翌年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同年另一裁判官審訊後再裁定罪成。被告再次提上訴,周二(21 日)在高等法院獲裁定上訴得直,同時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法官張慧玲指,得悉岑再被定罪不久,該臥底就同一臥底行動於另案作供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他不可信,「我其實都覺得有唔妥㗎喇,呢件案件」,指該臥底已非首次被裁定不可信,「咁多情況之下,畀唔同嘅法庭唔信佢」。張慧玲又指,再審裁判官審訊時,一度拒納辯方法律代表解釋,又不容許再盤問該名臥底,稱上訴人「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官認為不應再發還重審,「唔可以話件案簡單,但唔係嚴重到,要費時失事要第 3 次(審訊)」,遂直接下令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判詞稍後頒布。
上訴人岑國熙,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指他在 2018 年 9 月 13 日,自稱是「和勝和」成員。
上訴人透過法律代表表示,他為能重獲自由、罪脫、毋須案件重審而感高興。據了解,涉案臥底任證人的案件中,多為主要證人、「一對一」案件,當中有兩案被裁判官裁定他不可信,11 名被告最終無罪釋放。
臥底於兩案被裁不可信
案件周二處理定罪及判刑上訴聆訊。律政司代表、檢控官許珉諾首先簡介本案時序,指本案為重審案件上訴,案件最起先是於 2021 年 3 月,原審裁判官吳重儀裁定上訴人岑國熙罪成,其後在 2022 年 4 月,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再在同年 8 月,於另一裁判官水佳麗席前再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個月,岑再提上訴。
許表示,本案涉及一名臥底警員口供,他就同一臥底行動,在數宗案件上任證人。在本案被發還重審、被告再被定罪之後 2 個月,審理另一宗粉嶺裁判法院案件(FLCC20/2021)的暫委裁判官陳曉明,裁定該臥底警員不可信,指他在自己有否飲酒等議題上有所隱瞞。
官數度質疑再審裁判官
法官張慧玲表示,她獲律政司告知,方得悉該宗粉嶺裁判法院案件,臥底亦被裁判官質疑誠信,例如若被告當真自稱為社團成員而彼此知道,「唔會對話無啦啦不斷加『勝和』入去」,最終 8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我其實都覺得有唔妥㗎喇,呢件案件」。
張又指,在法官黃祟厚判詞中,提到臥底作供的案件,有 4 案被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連同新的粉嶺案件,「5 個唔同嘅官,起碼兩個,都唔信你」。翻查黃的判詞,4 案中有 1 案(FLCC2072/2020)由裁判官陳炳宙審理,指臥底不可信而裁定 3 人罪名不成立。
張續指,再審裁判官水佳麗,不知為何把該 4 宗案件「用承認案情形式擺晒入去」;而在辯方大狀盤問臥底後,稱忘記岑國熙指示,未指出辯方案情,提出再召臥底盤問之際,水稱「唔信」而拒絕,張直言「係好奇怪嘅做法」、「第一次聽」,而此點不可怪罪上訴人,「佢唔係律師,佢點知可以點問」、「而家律師承認漏咗嘢…話問返…然後(官)唔畀、唔信個律師,我未見過咁樣嘅情況」,形容案件有頗多「睇落唔妥當嘅地方」。
官直接撤銷定罪及判刑
代表上訴人岑國熙的大律師黎子健表示,該宗粉嶺案件中,暫委裁判官「已敏銳而合理」裁定臥底不可信、不可靠,而本案控方證供主要依賴臥底證供,再審裁判官依靠臥底證供而把岑國熙定罪並不穩妥。
黎又指,如法庭接納臥底口供可信性存疑、裁定上訴得直,望法庭考慮直接撤銷定罪及判刑,而非發還重審,因本案發生於 2018 年,岑國熙至今已為案困擾 4 至 5 年。另若臥底口供不可信、不可靠,不會至再度重審時,又變回可靠、可信。
法官張慧玲最終直接下令撤銷其定罪及判刑,而不再發還重審,「唔可以話件案簡單,但唔係嚴重到要費時失事要第 3 次(審訊)」,判詞稍後頒布。
粉嶺案件拒納臥底口供
指口供不一、不合理
據了解,該宗粉嶺裁判法院案件(FLCC20/2021)涉及 8 名被告,均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受審。暫委裁判官陳曉明於 2022 年 10 月 3 日裁決,指臥底口供有多項不一致、不合理之處,認為他作供迴避、不可信。
陳曉明舉例指,臥底指稱被告處於低調、嘗試不吸引警察注意的情況,卻又向他主動披露其三合會成員身份;而若被告是三合會成員,按常理多會以術語如「老表」等暗述身分,而不是對話間頻頻提及自己是「勝和」。在骨牌效應下,拒納臥底全數證供,而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最終全數被告罪名不成立。
HCMA323/2022(HCMA161/2021、FLCC2088/2020、FLCC55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