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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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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周二(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聽畢雙方陳詞,裁定上訴得直,把刑期由原有的 8 年減至 5 年,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上訴人散庭時,向親友豎起姆指。上訴方另申請訟費,但被駁回。

上訴方強調,上訴人是槍械迷,所管有槍械沒有用作非法用途。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上訴人把槍械的不同部件,分批從海外運送到港,明顯為避免在運送過程被發現,可以推論他打算作非法用途。

上訴人陳立明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原審法官李素蘭以 12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他監禁 8 年。劉偉聰指,陳不打算使用槍械犯案,本案不涉其他刑事罪行,應以監禁 8 至 10 年作量刑起點。

上訴人曾修讀射擊課程

原審時,法官拒接納上訴人自幼已是槍械迷。劉表示,上訴人於 2020 年 5 月獲得射擊競技槍會的證書,證明他曾修讀為期兩個月的射擊課程。其母親求情信中,亦形容他自幼已是槍械迷,所以收藏槍械,亦有收藏硬幣的嗜好。劉表示,上訴人管有多達 390 發子彈,僅因大批購買可獲折扣。

劉亦提到,原審判刑時,對上訴人母親求情信不給予任何比重,但似乎沒有說明原因。

律政司:分批買部件免被發現
可推論有非法意圖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時控方沒有挑戰上訴人母親的求情信,對此持中立立場,但強調上訴人管有槍械,打算作非法用途。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案發時把槍械的不同部件,分批從海外運送到港,明顯為避免在運送過程中被發現,可以推論他打算作非法用途;若非如此,他大可合法地申請許可證才管有槍械。

律政司一方又表示,若上訴人為槍械迷,理應會擁有更多手槍。且上訴人的手槍附有說明書,可供其學習使用。而手槍構造並不簡單易明,如自行組裝有機會引起爆炸,一般而言不會自行組裝。

副庭長麥機智問及,本案是否沒有環境證據,可證明上訴人的槍械與犯罪活動相關;律政司一方同意,但認為法庭仍可作出推論。上訴方則認為,不應因上訴人分開訂購槍械部件,便推論他有非法意圖。

上訴人陳立明(40 歲)於 2021 年底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控罪指他在 2020 年 6 月 9 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 9 x 19 mm 口徑子彈的手槍及 390 發 9 x 19 mm 口徑的子彈。法官李素蘭於 2022 年 1 月 31 日判被告監禁 8 年。

CACC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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