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爭議沒夥同他人襲警
指原審錯引案例判刑過重
上訴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案情提到,上訴人謝信誠搶槍期間,另一名涉案男子甘維邦上前,用一支銀色的伸縮棍打警員。翻查報道,甘維邦自 2019 年底未再出庭應訊。
是次上訴主要爭議為,原審沒有清楚裁定上訴人是獨自犯案,或是與他人共同犯案,指上訴人謝信誠「赤手空拳」襲警、捉住霰彈槍,原審沒裁定甘維邦的行為構成槍劫,認為原審錯誤裁定上訴人罪責等同在「企圖搶劫」中使用武器。
上訴方強調兩人不認識,若單看謝的案情,僅涉及「拳頭」,認為原審錯誤引用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判處上訴人 7 年監禁屬過重;又指本案並非典型的劫案,沒經過計劃和奪取財物的動機,亦認為原審指上訴人搶槍是為對付警員的推論過於武斷。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拒絕上訴申請。
法官指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惟原審思路可解釋得更清楚
法官周四頒下判詞指,就上訴人被控的「企圖搶劫」及「襲警」罪,控罪均指他與甘維邦夥同犯罪;控方指,兩人均在對方視線內,知悉對方所作所為,而兩人各自行為是為對方加持。
就上訴方指,甘維邦從沒觸碰警員槍械,而上訴人只是同一時間上前揮棍襲擊警員,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協同搶槍。法官認為,只要原審在審視所有證供後,能肯定控方說法屬實,上訴庭則沒干預的理由,但原審可將其思路「解釋得更為清楚」。
原審另指,只要「共犯」甘維邦持武器,即使上訴人只使用拳頭,亦適用於持械行劫案例。法官認為原審說法正確,亦可顯示原審肯定兩人屬夥同犯罪。
法官: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
至於上訴方指稱原審的推論過於武斷,認為上訴人更可能是為了襲擊後安全逃離,或保護他人免受槍擊而搶槍。
法官指案發時警員「落單」,身旁沒有其他警員可即時支援。當時警員以左手握著霰彈槍,沒做出提槍或瞄準等動作,全程以右手與示威者拉扯,及後被另一男子飛踢倒地,以及遭上訴人揮拳攻擊,警員因而更為被動,其動作只屬「抵禦性」。
判詞指,法官不認同上訴人搶槍是為保護自己及其他激進分子,指他當時主動從旁跑來,揮拳和嘗試搶槍,目的明顯是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法官指,不以財物為標的的搶劫仍然是搶劫,而且性質不一定比財物的搶劫為輕,需要視乎案情。而本案發生於大規模的社會騷亂期間,另加案情嚴重,重判也在所難免。
官指囚7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
判詞提及,上訴人於案發前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及後選擇「踢保」,認為他當時有潛在法律程序在身,卻「繼續肆意犯案」。他及後被改控「串謀暴動」,將於今年 11 月答辯,兩案的案發背景完全一致。
法官指,縱觀案中所有證據,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而即使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在衡量相關因素後,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被判囚 7 年
區院反修例案最重刑期
上訴人謝信誠(判刑時為 31 歲),承認非法集結、襲警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非法集結、在雅蘭中心外拳打警員 X,分別判 2 年及 1 年監禁。他否認企圖搶劫罪,即同日同地企圖搶劫警員 X 的霰彈槍,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年。上述 3 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監禁。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襲警情節嚴重,比「梁天琦案」當中使用的暴力是「過之而無不及」。她又指若謝信誠成功搶奪警槍,可以即時用其指嚇或對付警員,「區域法院的權限,根本不足以反映謝的罪責」。
CACC2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