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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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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上訴人阻差、危駕罪成
被判囚 8 周

原審時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棟材(28 歲,文員)、曾焌熙(28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兩人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 21793 秦偉明及警員 18434 林浩翔。

陳另被控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攜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裁定二人罪成,於 2021 年 8 月判陳棟材監禁 8 周,曾焌熙判監 8 個月。原審指,案發時警員已截停陳棟材的私家車,喝令他熄匙下車,他沒有按警方要求開車門,又沒有拉手掣,令私家車溜前撞上警車,裁定他兩罪罪成。

高院判詞:同意原審分析
上訴人沒依從警指令

上訴人陳棟材一方爭議,陳案發時不可能立刻意會到自己正被截查,直至有防暴警下車,用手指指向他,他才意識到警方要截查自己。而他需要遵從警員「停車」、「熄匙」、「開門」、「落車」四項指令,有可能誤以為手掣已經拉上。

而且他似乎有順應指令開車門及準備下車,並非故意阻撓警員。而上訴人當時沒有入「P波」、拉手掣等行為,亦只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罪。

高院法官黎婉姫頒下的判詞指,完全認同原審對相關證據的分析,認為當上訴人看到防暴警奔向他的私家車,並用手指著他喝令「停車」、「熄匙」、「落車」,當時他便應清楚知道警員向他發出指令。

官又指,即使警員多次叫他提出「熄匙」及「落車」,但他一直都沒有關上引擎,警方在多番嘗試後才突然成功打開司機車門,上訴人頂多只是解鎖車門,但完全沒有下車,可見上訴人完全沒有依從警方指令。

而警員的指令簡單清晰,上訴人卻沒有依從任何其中一項指令,沒有停車,只是望向前方,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其車輛的難度,故符合阻差控罪元素。

判詞: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
對警構成人身安全威脅

至於危險駕駛罪,判詞引述警員證供指,當車門被打開時,上訴人雙手握著軚盤,望向前方,私家車突然向前移動,於是警員隨即俯身入車廂將上訴人拉出。

法官指當私家車向前溜動時,上訴人仍在司機位上手握軚盤,車輛明顯在其控制之下,因他鬆開他腳掣而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毫無懷疑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完全符合危駕罪元素。

HCMA3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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