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警聲稱於 2020 至 2021 年與高級警員結怨後,被辱罵「你老婆俾我屌」等。男警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該高級警員就性騷擾賠償 16 萬元,另要求警方捐款 16 萬元,其後終止針對警方的訴訟。法官上月裁定,指控與性別歧視條例完全無關,批准被入稟警員申請剔除申索,另押後處理警方的訟費申請。
法官梁國安周二(2 日)頒下判詞,指案中大部分申索理由均與性無關,只涉一般爭吵時常用的粗言穢語,又質疑警員在平機會認為其投訴不涉性騷擾後,仍堅持提訟。法官考慮警方已採取措施防止職場性騷擾,曾嘗試調解紛爭,認為男警的申索「瑣碎無聊」,須向警方支付 5.6 萬元訟費。
法官:大部分申索內容不涉性
申索人為 Ng Hon Sum(譯音吳漢森),答辯人為 Lam Man Lung(譯音林文龍)及香港警務處。吳案發時為駐守荃灣警署報案室的警員,林則駐守荃灣警署槍械室。
兩名答辯人均申請剔除所有申索,吳其後終止針對警方的訴訟,警方申請訟費。
法官梁國安在判詞引述警方陳詞,指申索帶有惡意或瑣屑無聊。法官回應指,他同意大部分申索內容只涉一般爭執,充其量是在職場的無理騷擾,不涉任何性的元素,唯一與性有關的便是答辯人被指辱罵申索人「你老婆俾我屌」、「你阿媽俾我屌,生咗你個衰仔」的一次事件。
法官:申索理由天馬行空、沒邏輯
法官續指,答辯人在上述事件中,顯然不是向申索人提出性要求或任何與性有關的行徑,事件只涉及爭吵時常用的粗言穢語,「假如說第一答辯人(林文龍)游走在『無禮』和『冒犯』之際,突然對申索人的妻子(或母親)有『性趣』(sexual interest),這是個天馬行空、缺乏任何理據或邏輯支持的申索理由」。
判詞引述申索人曾向平機會申訴,平機會在 2012 年 12 月指,雖然涉案字眼的字面意思是性交,但答辯人似乎是要在爭吵時貶低申索人,多於對其妻子或母親提出性要求,不牽涉《性別歧視條例》下的性騷擾行為。法官在判詞質疑,平機會作出上述決定後,申索人仍堅持提出「瑣屑無聊(frivolous)」的申索。
法官:警方有採取防止性騷擾措施
申索人投訴後有跟進
法官又指,警方證據顯示,警方一直推行防止性騷擾政策,相關守則載於《警察通例》和《香港警察程序手冊》內,所有警察均須閱讀並遵守守則,無證據顯示申索人和答辯人一直不知道相關守則。
此外,警方在申索人投訴後展開內部調查,並因應申索人的要求下,將調查轉交平機會跟進,期間警方多次嘗試調停紛爭,安排調解環節。法官強調是申索人要求警方終止調查,他現在反指警方沒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措施跟進,是完全不合理的指控。
警方另質疑申索人刻意選擇透過《性別歧視條例》入稟,因為其針對訟費的條文對申索人較有利。法官指大部分申索內容,應藉一般騷擾侵權訴訟提出,認為申索人的「動機可疑」。
法官總結申索人針對警方的索償瑣屑無聊,判申索人須向警方支付 5.6 萬元訟費。
入稟狀指答辯人要脅滅聲否則性侵其妻
官批准剔除申索
入稟狀指,吳漢森與林文龍爭執後,林曾用粗口向吳稱「你老婆俾我屌」至少 5 次,又稱「你阿媽俾我屌,生咗你個衰仔」。翌日,林在吳取槍械時向他道歉,吳不接受,林在沒有解釋下,不向他分發槍械。
吳認為林的言論屬性騷擾,猶如發出嚴肅警告、讓他「滅聲」,否則會傷害其妻子,甚至性侵犯她。入稟狀又指,調查人員最終裁定林沒犯錯,吳其後往平機會投訴亦不果;警務處則未有履行僱主責任,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性騷擾發生,要求他們書面道歉。就林所造成感情損害,吳要求他賠償 12 萬元,另支付 4 萬元懲罰性賠償;警方則須向「團結香港基金」或警察福利基金捐贈 16 萬元。吳其後終止針對警方的申索。
法官梁國安上月批准林文龍一方的申請,剔除整個訴訟。法官認為「你老婆俾我屌」等字句都是「一般廣東人社會,某些階層人士在交談或爭吵時採用的粗言穢語,十分普遍」,語句顯然是侮辱吳,但不可能是向吳或其妻子或母親提出性要求,即使吳認為是冒犯其他不在場的女士,亦不能構成對吳本人的性騷擾。
DCEO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