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有糾紛被警方拘捕,期間被警員箍頸,他事後頸錐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 2018 年由陪審團裁定他不合法法被殺。涉事警員林偉榮指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死因庭裁決。 法官黃崇厚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指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判男警勝訴,撤銷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裁決,並下令由另一死因裁判官重審案件,另下令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 死者女兒形容,是次裁決「只有悲痛」,法官下令家屬支付訟費,等同「在喪親的傷口上撒鹽」。至於法庭下令再次展開死因庭,她指確信「事實終歸事實,無法改變真相」。
死者女兒:「拒絕承認只是掩耳盜鈴」
死者女兒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今天得悉裁決結果「只有悲痛」,事實是「父親的死亡真相早已揭露」。
她形容 4 年前在法庭上,醫生專家證供、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均看到,她父親被警員林偉榮箍頸扭頸一連串動作,日復日播放,「在偌大的螢幕上,所有人都看得清清楚楚。」
對於法庭下令再次展開死因研訊,她指確信無論片段呈堂多少遍,「事實終歸事實,無法改變真相」,又指「拒絕承認,只是掩耳盜鈴」,向警員寄語「鐵證如山,請你們承擔十年前早應負起的責任。這才是公僕勇於承擔的應有之義。」
至於法官下令家屬支付涉案警員的訟費,家屬則批評,此舉無異於懲罰無辜的受害者,在喪親的傷口上撒鹽,施加二次傷害。
答辯方為時任死因官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警員林偉榮,答辯人為當時主理案件的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另外,死者女兒陳盈之、當時有份拘捕死者的另一警員馬振康、警務處處長等,則列為利害關係方。
判詞引述死因裁判官的引導指,當時向陪審團提出 4 個選項:非法被殺、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死因存疑。裁判官提醒陪審團先考慮「非法被殺」,若要裁斷「非法被殺」,陪審團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相信林警的行為導致死者頸椎移位,損害中樞神經系統 ,令他長期臥床,誘發併發症致死;而箍頸行為屬蓄意、危險及不合法。死因裁判官又指,若陪審團接納骨科專家的證供,則毋須處理林警的作為是否非法及危險。
警員: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警員一方早前強調,他於案發時正在履行職務,但意外箍着男子頸部。而林警曾供稱,「我想講我箍到佢條頸,一定係一個唔合法嘅武力。但係頭先嘅動作係一個我係唔情願嘅情況下做出嚟嘅」,強調林沒意圖作出非法行為。申請方批評,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並無讓陪審團自行裁斷林的行為非法與否,沒有引導陪審團林是否有意對死者採取不合法武力,導致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
家屬一方則反駁,陪審團已聆聽專家意見及庭上證供,而警員當時明顯蓄意箍頸、濫用權力,死者未得人應有的對待(no worth as a human being),死因庭的裁斷並無不妥。
判詞: 「不合法」舉證須達刑事門檻
死因研訊時有專家曾經提出,死者除了被箍頸,沒其他外力造成嚴重頸部受傷。法官指,死因裁判官的引導,最具爭議的內容,是提到「若陪審團接納專家證供,毋須處理涉案警員的作為是否非法及危險」。判詞指,動用武力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合法,例如自衛、防止罪案發生等,因此在死因研訊要裁定死者「不合法被殺」,就「不合法」這一點,舉證必須達至刑事門檻。
判詞: 裁判官僭越陪審團職能
法官續指,涉案警員獲《警隊條例》授權使用必要武力,其行為有否超出必要,達至危險或不合法,則應交予交予陪審團自行裁斷。而陪審團必須肯定已證明犯罪意圖及行為不合法,才可裁定「非法被殺」。雖然裁判官總結證供時,提及警員供稱當時考慮現場情況,認為是以合理武力執行職務。但不論涉案警員的證供如何,他的行為是否非法及危險仍有待陪審團裁斷。
對於家屬一方所指,死因官在總結證供前,已向雙方法律代表提供文本,當時警員一方並無提出異議,因此死因裁判官才沒就警員有否作出非法行為這點引導陪審團。法官則認為,即使當日警員的法律代表沒提出異議,抑或未有履行職責,若裁判官引導不當引致不公義,法庭必須糾正。
因此,在是次死因研訊中,裁判官的引導在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了陪審團職能 (Unduly usurped the function of the jury)。法官認為,本案陪審團比數接近,若他們得到適當引導,不一定會得出相同的裁決,終判申請人勝訴。
65 歲事主遭警箍頸 留醫一個月後亡
事件中死者、65 歲的士司機陳輝旺於 2012 年 11 月 11 日晚上,在西隧入口與乘客因車資問題爭執。乘客指控陳襲擊,警方接報到場拘捕陳。陳被帶上警車時遭警員林偉榮箍頸,他送院後被證實頸椎移位,導致四肢癱瘓,留院治療期間患上支氣管炎,最終於同年 12 月 12 日身亡。
在 2018 年的死因庭裁決後,警方一度表示會重新審視案件,但因應林提出司法覆核,將待本案有結果後再考慮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林現時仍任職警察。
申請人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及大律師謝祿英代表。死者女兒陳盈之續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代表;另一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HCAL19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