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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司法覆核指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司法覆核指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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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有糾紛被警方拘捕,期間被警員箍頸扭動,導致頸錐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由陪審團於 2018 年裁定他不合法被殺。涉事警員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死因庭的裁決,周二(22 日)在高院進行聆訊。

警員一方強調,案發時正在履行職務,嘗試拉著事主的上半身,但由於對方反抗掙扎而意外箍著其頸部,警員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而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導致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

代表家屬一方則反駁,陪審團已聆聽專家意見及庭上證供,而警員當時明顯蓄意箍頸、濫用權力,死者未得人應有的對待(no worth as a human being),死因庭的裁斷並無不妥。法官黃崇厚聽取雙方陳詞需時考慮裁決,將於兩個月內頒下判詞。
答辯方為時任死因官 據悉持中立態度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警員林偉榮,答辯人為當時主理案件的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死者女兒陳盈之、當時有份拘捕死者的另一警員馬振康、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則列為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及大律師謝祿英一同代表。死者女兒陳盈之續由原審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代表;另一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據悉,答辯方、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對本案持中立態度,沒有律師代表出庭。

申請方: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林供詞指無意圖作非法行為

申請方代表翟紹唐指,原審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導致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而當時陪審團以 3 比 2 、僅僅大比數裁定死者非法被殺。

翟強調,若當時裁判官有妥善引導陪審團,很可能出現不同裁決。他指出,裁判官並無妥善引導陪審團,林是否有意對死者採取不合法武力。

翟引述林偉榮在死因庭的供詞指,當時事主已被雙手反鎖上手銬,林打算抽起其雙臂,把他帶上警車,但擔心姿勢會傷害事主肩膊,所以嘗試拉著其上半身,但由於事主反抗掙扎,林意外箍著其頸部,凌空抽起他。

翟續指,林供詞指當意識到自己正在箍頸時已立即鬆開手,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

申請方:或有其他原因致事主受傷

此外,申請方亦指出可能有其他原因導致事主受傷,例如事主掙扎扭動身體,導致頸部受傷以及在警車內掙扎等,而裁判官作出引導時指,若陪審團接納骨科專家的證供,則毋須處理林警的作為是否非法。

死因研訊時有專家認為,死者除了被箍頸,沒其他外力造成嚴重頸部受傷,而裁判官作出引導時指,若陪審團接納專家證供,則毋須處理林警的作為是否非法。申請方認為裁判官的說法,會令陪審團有偏見,應交由陪審團裁定林是否蓄意作出非法行為。

家屬一方:警明顯蓄意箍頸、濫用權力
屬不合法武力

代表家屬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則強調,林警當時能控制自己的身體動作,而事主當時雙手被反鎖在身後。林一腳踏在地上、一腳踏上警車,以手臂箍事主頸部,把他拉上車。

對於林警聲稱為了避免拉傷其肩膊,而拉其上身欲帶他上警車,而意外箍著其頸部。但蘇朗年質疑林把手環繞在事主頸部,明顯是刻意的,並非意外造成。

至於申請方指,林警發現自己正箍著死者頸部後,已立即放手。蘇朗年反駁,林在成功把死者抬入警車後才放手,他令事主整個人的重量懸在林的手臂上。事主事發時並無得到人應有的對待(no worth as a human being)。

蘇朗年續指,事主被箍頸時已被警方拘捕、拘留,警方有責任保護死者。根據守則,只有在自衛、進行拘捕、阻止他人犯罪等才可使用合理武力,而本案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蘇朗年批評,當時林警行為是濫用權力(abuse of power),而林作供時曾親自承認箍頸行為屬不合法武力、危險。

家屬一方:陪審團已聆聽專家意見及庭上證供
「不合法被殺」裁定 不需證蓄意作不合法行為

至於申請方指死因裁判官誤導陪審團,蘇朗年形容當時陪審團積極參與審理案件,提出疑問,而且親身聆聽專家意見及庭上證供,並無不妥。

蘇朗年在法官提問下澄清,只要證明林蓄意做出相關行為,而該行為屬於不合法,便可作出「不合法被殺」的裁定,而不需要證明林蓄意作出不合法的行為。他最後強調,即使警方守則指有合法目的可使用武力,本案的情況亦完全不符守則所定的要求。

65 歲事主遭林警箍頸
送院後證實頸椎移位 留醫一個月後亡

事件中死者、65 歲的士司機陳輝旺於 2012 年 11 月 11 日晚上,在西隧入口與乘客因車資問題爭執。乘客指控陳襲擊,警方接報到場拘捕陳。

陳被帶上警車時遭警員林偉榮箍頸,他送院後被證實頸椎移位,導致四肢癱瘓,留院治療期間患上支氣管炎,最終於同年 12 月 12 日身亡。

在 2018 年的死因庭裁決後,警方一度表示會重新審視案件,但因應林提出司法覆核,所以將待本案有結果後再考慮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而林現時仍任職警察。

HCAL19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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