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民主派初選案開審日示威 副主席被控違口罩令 警供稱目睹拉下口罩約5秒

社民連民主派初選案開審日示威 副主席被控違口罩令 警供稱目睹拉下口罩約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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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罪,於 2023 年 2 月初開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外務副主席周嘉發及成員曾健成,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舉橫額示威,周涉使用咪高峰時,拉下口罩約 5 秒,被警方票控違反口罩令。周否認傳票控罪,案件周一(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警員供稱,案發時目睹周一度拉下口罩約 5 秒,違反口罩令,遂向他發告票。周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案件。周稱,他當時無法使用揚聲器,警方又把他們重重包圍,逼於無奈,有必要拉下口罩,確保更多人聽到其發言。而其他在場人士均有戴口罩,他並非故意挑戰法律,擴大疫情。他又指,自己僅拉下口罩 5 秒,並不構成傳染疾病的重大風險。

裁判官余俊翔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0 日裁決。

周嘉發(右)及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左)於開庭前,在庭外示威。
周嘉發庭外指權貴可「打橫嚟行」
民間團體卻屢遭刁難

周嘉發於案件開審前,在法院外與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一同手持寫上「防疫為名打壓為實,示威權利不容剝奪,濫告口罩罪名,政治控告可恥」的橫額抗議檢控,並叫喊口號。

周表示,社民連已屢次遭票控,如「亂拋垃圾、街頭籌款」等。他指,警兩年來一直以各種「聞所未聞」的藉口刁難民間團體,但權貴在法律面前則可以「打橫嚟行」。他表示決定自辯,指作為普通市民,在沒有法律資源的情況下,嘗試在法庭辯解自己行為,指檢控並不合理。

周又強調,不論罰則輕重,他們均有責任向法庭說明當日的情況,法庭亦有必要解釋,警方濫用票控的舉動是否正確。

警:周拉下口罩約 5 秒再戴上

負責發出告票的警員 22322 李偉華(音譯),在控方提問下作供指,案發當天隸屬長沙灣分區特遣隊,約早上 9 時 22 分,身穿軍裝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門外當值,負責維持秩序。他憶述,目睹被告周嘉發及另外一男一女,平排手持橫額示威,與他距離約 3 米。周亦持著咪高峰叫喊口號約一分鐘,內容大致為質疑警方有數十人在場,示威者只有 3 人卻被指阻礙。

周一度拉下口罩至下巴位置,露出嘴部及鼻子約 5 秒,而其身旁女子即提醒他戴好口罩,周便把口罩戴上。警員認為他違口罩令,把周帶到一旁,因為要繼續維持秩序,故把周交給兩名同僚處理,同僚把周帶到附近的民用警車。

隨後警員再上車,向周解釋票控原因,並發出定額罰款告票。警亦指,有向周查問拉下口罩的原因,但周沒有回應。

周:當時無法使用揚聲器

周嘉發沒有法律代表,自行盤問警員。周指出現場嘈吵混亂、人數眾多,有超過 30 名警員處理其 3 人示威行動,而其他人均有戴上口罩,周在拉下口罩前亦一直戴上口罩。警員均同意。

周再問,警有否聽到他試咪說「testing,testing」,他無法使用揚聲器。警回應聽不到,認為他有使用揚聲器。警在周進一步提問下確認,他目睹周使用咪高峰,但不肯定是否成功擴音。

周續引述警員的證供指,他在事發後約 30 分鐘,即 9 時 55 分才向他發告票。警澄清指,9 時 55 分為放行時間,約在 9 時 45 分發告票。周質疑,他在事發 20 分鐘後才發告票,屬刻意延遲,目的是為了待現場人士均進入法院,沒有人再留意示威情況才把他放行,警員亦從未向他查問拉下口罩的原因。警一概不同意,強調現場情況混亂,「有更重要任務」,需維持秩序。

周:拉下口罩是逼於無奈的決定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周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自行作結案陳詞。周質疑是次檢控踐踏言論及示威自由,這些自由均為香港制度的核心,引終院案例指法庭應採取較寬鬆的標準詮釋。而當時 3 人一出現便被警方重重包圍,但連 3 米外的警員都不知道他有否用揚聲器。

周指,他當時有必要拉下口罩,確保更多人聽到其發言。周認為,當時在場人士均有戴口罩,他並非故意挑戰法律,擴大疫情,拉下口罩是逼於無奈的決定。而他僅拉下口罩 5 秒,並不構成傳染疾病的重大風險。

周一度嘗試提及「洪為民宴會」事件,但官解釋指他可引用案例,但假若引用其他新聞,法庭未必能了解事件全貌。周續解釋,當時他高聲發言,是為了避免現場混亂,保障各方安全,別無他選下只能拉下口罩。

被票控於西九法院外違口罩令

控罪指,周嘉發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9 時 23 分,即醫務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第 3(1)(C) 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長沙灣通洲街 501 號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即醫務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第 3(1)(C) 條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KCFS4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