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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辯就樞密院案例陳詞 官再押後裁決待快必上訴結果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辯就樞密院案例陳詞 官再押後裁決待快必上訴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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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周三(15 日)踏入第 57 日審訊。自控、辯雙方於 2023 年 6 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定押至周三裁決,其後因應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英國樞密院最近一份有關煽動條例的判詞,法官要求雙方進一步陳詞。

控方指,樞密院判詞提到煽動罪須證煽暴意圖,只屬法官的「附帶意見」,而千里達及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有別,加上香港 2019 年爆發反修例事件,有「特殊社會情況」,不能完全將千里達的煽動解讀套用於香港。

辯方則指,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大家淵源一樣」,而有關煽暴意圖的判詞內容,屬該案憲法爭議下的結論,故法庭應該採納。她又稱,即使如控方指,香港情況特殊,同樣要保障基本權利,「一句講晒係言論自由」。

由於譚得志煽動上訴案,譚一方同樣爭議煽動罪須證煽暴,上訴庭最遲於明年 3 月頒裁決,法官郭偉健認為,「比較安全嘅做法係等上訴庭(判決)」,最終決定在譚得志案有結果的 30 日內就本案裁決。

2023 年 11 月 15 日,林紹桐(左)、鍾沛權(右)應訊後離開區域法院。(攝:Nasha Chan)
控方:判決僅法官附帶意見
辯方:法庭應參考樞密院結論

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馬維騉、管致行及柯愷欣,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英國樞密院上月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隱含必要條件」。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周三陳詞指,樞密院判詞只列出加拿大最高法院 1951 年的「Boucher 案」及英國 1940 年 「Wallace-Johnson 案」,並非憲法分析,又指當中指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

伍淑娟又指,千里達案屬司法覆核,沒人被起訴,法庭只是提出假設有人被控煽動,要求煽動定罪須證煽暴或動亂意圖這說法「值得深究」,「從來冇話要 imply 普通法意圖落控罪到」,法庭不應接納。她又指,直至「大公報案」(裁定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暴意圖)被推翻前,香港法庭都應該跟從。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則認為,煽動定罪須證煽暴或動亂意圖,是該案憲法爭議下的結論,法庭應該參考,又引述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指,參考其他地區的案例對法庭有幫助。至於控方力陳「大公報案」有約束力,余若薇認為該案不合時宜及不適用,「唔再係好嘅案例」。

控方:兩地條文字眼不同
辯方:大家淵源一樣

針對千里達與香港的煽動罪條文字眼,伍淑娟認為兩者字眼不同,不能相比。她舉例指,千里達條文包含「引起不同階層的惡感、敵意或藐視;或提倡宣揚殺害任何上述成員」,而本港沒有;本港煽動罪則有「煽惑使用暴力」、「慫使不守法」的分支條文。

伍續指,本港煽動罪於「大公報案」後新增「煽惑使用暴力」條文,認為若煽動罪本身涵蓋煽動暴力意圖,就不會「咁論盡」新增有關條文,故此已清晰說明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余若薇指,當年殖民地政府將煽動罪引進不同殖民地,本港基本上全盤抄錄英國的「範本法例(model law)」,而千里達的煽動罪條文,同樣沿自英國的「範本法例」、「大家淵源一樣」,兩地煽動罪條文如出一轍,故可作參考。

對於控方提及本港煽動罪曾新增「煽惑使用暴力」等條文,余若薇指翻查文獻後,確認時任律政司當時是依據普通法作修訂,並指出新增的條文並非新法律,並無偏離普通法。

控方:本港具「特殊社會情況」
與千里達憲制秩序不同

伍淑娟再指,兩地煽動罪除條文字眼不同外,憲制秩序亦不同。千里達過往曾是英國殖民地,現時為獨立主權國家,以英國樞密院為最高上訴法院;香港則是獨立的司法區域,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國安法》列明中央對本港事務有根本責任,而香港亦有責任維護國安。

她指,香港於 2019 年爆發反修例事件,有「特殊社會情況」,與千里達架構、憲法、法律層面不同,強調「就唔係直接套入嚟香港嘅」。控方強調,煽動罪是否適合,應視乎社會背景、時間、爭拗議題而定,而千里達案例亦表明,本地因素在煽動罪中扮演重要角色。

伍淑娟另指,香港實施《國安法》,罪行懲罰較煽動罪嚴重,部分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都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的意圖,「點解煽動罪要(證明)有呢個 intention(意圖)?」

余若薇則指,《國安法》與煽動罪不能相比,形容控方「捉錯用神」,重申就煽動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社會動亂,或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她再稱,即使如控方指,香港情況特殊,同樣要保障基本權利,「一句講晒係言論自由」。

控:為保障國安可限制言論自由
辯:設限應符合人權法

伍淑娟另引述歐洲人權法院和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兩案分別涉及揮動被禁恐怖組織的旗幟,及網上的仇恨言論。伍指,不單牽涉煽動暴力時才可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維護國安以防止騷亂,亦是限制言論自由的原因之一。而現今世代可透過非暴力手段從事危害國安行為,故為保障國安和社會秩序,即使有關言論或行為沒煽動暴力,仍可設限。

余若薇回應稱,不能以恐怖組織與本案的報章報道相比,而本案亦不涉仇恨言論,故控方案例與本案控罪不相關。余續指,《國安法》列明應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人權法》則指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上,可限制言論自由。余認為,《人權法》的限制,與千里達案例所述煽暴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兩者背後的考慮相同,「你要限制我自由,一定要符合《人權法》」。

控方:煽動意圖針對物件
辯方:控方須證被告煽動意圖

伍淑娟重申,法庭不應採納樞密院案例,假如最終裁定採納,煽動意圖亦應該「係扣喺物件」,在本案即針對文章而非被告,認為控方已證明涉案 17 篇文章有煽暴或動亂意圖,「我哋 17 篇文章有呢個普通法意圖嘅」。

余若薇則引用樞密院判詞內的案例,指當中提到「被告的意圖 (The intention on the part of the accused)」,強調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

官候快必上訴結果
一個月內裁決

控辯雙方陳詞後,余若薇表示「希望法官盡快做一個判決」,提到譚得志煽動上訴案,譚一方同樣爭議煽動罪須證煽暴,而上訴庭最遲會於 2024 年 3 月頒判決,惟她擔心「有時推遲都未定」,又稱「收到風」指,該案雙方視乎結果均有意上訴至終院。

她續指,被告林紹桐早前獲外國大學錄取,原打算今年 9 月開學,「依家唔得啦⋯兩位被告唔知要等到幾時」。法官郭偉健認為,是次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同一議題正候上訴庭處理。余若薇強調「困擾咗兩年,希望有個了斷」,法官終指今次情況較特別,決定待譚得志上訴案判決後一個月內裁決。

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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