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涉及 17 人的合併案件,其中 7 人否認虐兒罪受審,案件周二(26 日)於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王詩麗押後至 7 月 5 日裁決,除在另案認罪的第三被告,其餘各人續准保釋。
本案主要控罪牽涉被告目擊其他被告襲擊兒童,沒有干預、制止或向院方報告。控方陳詞指「消極不作為」是控罪元素之一,被告對兒童有管養責任,目擊受襲卻不制止、事後不舉報,令兒童相當可能受到苦楚,與直接施襲者伙同犯案。
辯方則爭議,即使被告目擊同事施襲,當時「襲擊嘅行為已經完結咗,就算被告無去阻止,其實都唔會導致兒童遭受任何不必要嘅苦楚」,加上被告與施襲者無眼神交流或溝通,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任何協議,故不構成伙同犯案。
控罪主要涉不舉報兒童受襲
部分被告有直接施襲
7 名被告為黃潔瑩(23 歲)、陳綺雯(49 歲)、鄧月媛(50 歲)、梁曉彤(26 歲)、梁善儀(51 歲)、關佩華(49 歲)及陳信興(56 歲),7 人涉及 13 次虐兒事件,牽涉至少 9 名兒童。
黃潔瑩同時涉及兩宗案件,周二一併處理;她另承認 5 項虐兒罪,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各被告目擊同案已認罪被告襲擊兒童,但沒有干預、制止或向院方報告,其中認罪被告莊嘉宜脫去波鞋,擲向男童 AG 及 F,以及搓揉 AG 的頭部及把頭向下按時;陳信興近距離目擊事件並發笑。有 3 名被告另涉直接施襲。
控方:控罪元素包括消極不作為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回應辯方書面陳詞指,辯方忽略了虐兒罪的控罪元素,包括正面施襲或虐待行為,以及消極不作為,而本案依賴後者,即被告在事發時沒制止同事施襲,事後沒向院方舉報行為,與同事伙同犯案。
控方引述有辯方指片段可見受襲兒童沒有即時情緒反應,質疑是否滿足控罪中「構成苦楚」的元素。控方指出控罪元素是「相當可能」構成苦楚,是否有實際苦楚並非考慮之列。
至於辯方質疑若路過目擊虐兒,不舉報是否違法。控方反駁被告並非路過,而是有責任照顧兒童,強調虐兒罪明顯是針對像被告一樣對兒童有管養責任的人,確保兒童不會受到苦楚。
辯方:不舉報也不會令兒童受傷
辯方則陳詞指,黃潔瑩看不到同事襲擊男童 L,片段亦不見兩人有任何溝通或眼神交流,沒有任何鼓勵對方施襲的跡象,不足以支持控方所指兩人共同犯案。
辯方續指,即使被告確實看到同事施襲,亦認為事件突然發生,無證據指施襲者有再次襲擊 L,而 L 事後很快與其他兒童嬉戲、追逐,看不出異樣,施襲行為已完結,因此被告不舉報,亦不會令 L 受到苦楚。
非註冊幼兒工作員被告
爭議無照顧責任
鄧月媛案發時是幼兒工作助理,辯方認為她並非註冊幼兒工作員,職責不包括照顧或監管兒童,毋須出席童樂居的會議或培訓,法律上沒責任干預虐兒行為,即使她目擊事件不上報,充其量違反內部守則,未必構成刑事罪行。
辯方:被告或「做得唔夠好」沒意識風險
梁曉彤的辯方大律師則指,控方指兒童有機會再次受襲,故被告有責任舉報一說,只屬事後的客觀評估,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當時主觀認為有這個風險,而被告有可能意識不到風險,「做得唔夠好、諗得唔夠多」,但只構成民事訴訟上的疏忽,並非刑事責任。
34 人被控
分別於區院、裁院處理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部分被告同時面對在區域法院的案件,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李慧心、鄭淑貞則已在區院認罪,被判囚 4 至 27 個月,陳玉玲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虐兒罪成,判囚 15 個月;餘下本案的 16 名被告之中, 9 人認罪,押後判刑待 7 名不認罪者的案件審結後判刑。
DCCC846-853/2022(已合併)、DCCC1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