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獲准暫緩除牌 判詞指將影響員工生計、聲譽 縱上訴得直也無法追討

精進建築獲准暫緩除牌 判詞指將影響員工生計、聲譽 縱上訴得直也無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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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精進被拒增「獲授權簽署人」

申請方是精進建築有限公司(Aggressiv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及轄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法官鄭蕙心處理。

判詞先引述案件背景,提到精進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原定於 2023 年 4 月 7 日到期,精進在同年 3 月 3 日向屋宇署申請續期。同年 11 月,簡浩楷獲精進委任為「獲授權簽署人」,馮兆雄則為技術董事,就多宗地盤致命事故,出席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面試。

2024 年 2 月,精進通知屋宇署,簡浩楷將辭職,但他仍會出席面試,簡最終亦有出席。精進其後委任另一「獲授權簽署人」麥劍亮出席面試。簡則於同年 4 月離職。

2025 年 5 月,屋宇署去信精進,指拒絕續約申請,將於 6 月除牌,精進申請新增「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亦被拒。

判詞引精進一方指
屋宇署沒充分理由拒續牌

法官指,提出上訴的精進一方引述《建築物條例》 第 8E 條,「建築事務監督須在發出拒絕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決定不將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於名冊內的理由」,質疑屋宇署沒有提供充分理由,拒絕續牌申請。

上訴方認為,屋宇署僅考慮簡浩楷的能力,而沒有考慮馮兆雄的能力,又指精進早向屋宇署表示,簡將辭職、不會擔任「獲授權簽署人」。

上訴方又質疑,《建築物條例》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均沒有列明,續期申請待決期間,承建商的新增「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申請同樣不予考慮,形容這是一刀切、不合理政策。

官指如除牌將面臨清盤
影響員工生計

法官指,上訴方理據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接納上訴方的陳詞,即若精進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於 6 月 20 日終止,其不得不停止現有 6 個未完工的項目,皆處於不同工程階段。

官續指,如上訴方所指,大部分建築項目的費用,是在項目接近尾聲時收取,如終止精進的資格將帶來一系列後果,包括無法收到工程費用、現金流中斷,以及因除牌違約須作賠償。

法官指,現時工程階段各有延誤,若精進被除牌,截至 6 月 20 日,須支付的違約金將達 3.36 億元,目前也需向分包商、供應商支付 2.06 億元,惟現時精進僅餘約 1.54 億元,「很可能面臨被清盤的命運」。

她指,除牌更會影響 593 名員工生計,以及精進在建築業的聲譽、商譽和地位,又指即使精進最後上訴得直,也無法向屋宇署追討賠償。

官指屋宇署今年決定除牌
反映非緊急

判詞亦引述屋宇署一方指,精進有關聲譽、商譽受損的投訴毫無根據,因這種損害是其自身「極差劣的往續」造成。

法官指,這並不是上訴方的意思,精進一方是指作為僱主,因無法支薪,聲譽將受到不良影響,「這與精進因工地事故而建立的聲譽截然不同」。

就屋宇署一方指,若批出暫緩執行除牌令,將違反公眾利益、危及生命安全。法官則認為,「在下達可能對公眾安全產生更廣泛影響的命令之前」,必須考慮精進在其牌照於 2023 年 4 月到期前,已提出申請、完成面試,但屋宇署在 2025 年 5 月才決定除牌。

法官認為,這可「反映除牌決定非緊急」,加上精進的勞工安全定罪紀錄,僅在 2020 年至 2023 年,認為精進繼續工程,沒逼切安全風險。她考慮上述原因,批准暫緩執行除牌令,惟強調此決定,「不應被理解為對上訴方的表現或往續的評價」。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案排期在 8 月 26 日聆訊。

原周五除牌 屋宇署、房協收回項目

屋宇署原定 6 月 20 日(本周五)將精進除牌,令該公司不可再進行《建築物條例》下任何建築工程。

發展局指,由於精進在柴灣政府大樓工務工程的表現遠低於合約要求,政府已按機制終止合約,於 6 月 15 日收回該建築地盤,並爭取短期內安排新承建商接手完成餘下工程。

房協周三則指,原本由「精進建築」承建的安達臣道 R2-2 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上蓋工程,房協已根據工程合約的條款,在周三早上中止合約。

房委會周三指,就傳媒查詢 3 個公營房屋項目工程,房委會因應最新情況,正積極檢視相關安排及程序,有決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完成餘下的工程,讓有需要的市民盡快入住,減少對公屋輪候時間的影響。

HCMP9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