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72號屋涉僭建 業主申暫緩清拆令被拒 提司法覆核遭駁回

紅山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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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暫緩執行清拆令不屬可上訴決定

申請人為 Anthony John Steains;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及申請人妻子 Petrina Anne Steains 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申請方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方認為,署方拒絕暫緩執行清拆令屬「決定」,是條文涵蓋的範圍,但審裁小組回覆時,將署方「決定」歸類為「答覆」而拒絕受理,屬錯誤運用管轄權、法律上犯錯。

法官高浩文指,暫緩執行清拆令只是「執行一項有效且已存在的建築物命令的『進一步步驟』」,又引述案例指,《建築物條例》並未授予屋宇署暫緩執行清拆令的酌情權,因此不屬《條例》第 44 條內可上訴的決定,否則收到清拆令人士可選擇不上訴,反而透過不斷去信署方請求暫緩命令,而署方的回覆將引伸一系列上訴,指屬錯誤、容易導致濫用程序。

法官認為,當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接到命令人士若不服,應就清拆令提出上訴,若他沒提出上訴,法例並無條文阻止當局執行命令。換言之,若有人希望署方暫緩執行清拆令,必須先就清拆令提出上訴。

官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

至於申請方指,有鄰居正針對清拆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認為該案直接影響清拆令的合法性、有否替代方案,故提出在裁決前暫緩執行清拆令。

官則認為,先不論其他上訴裁決會否實際影響申請人,惟申請人並非就清拆令提出上訴,因此他不能針對有關命令,「搭其他上訴人的順風車」(ride on the coattails)。

總括而言,官指審裁小組的回覆清晰指出,小組沒管轄權處理針對暫緩執行清拆令上訴,認為申請方的理據沒合理成功前景,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

入稟狀:申暫緩執行清拆令遭拒

入稟狀指,申請人與妻子自 2021 年起持有紅山半島 72 號屋的業權,2023 年 9 月,申請人收到屋宇署通知,要求他清拆主臥室至花園的伸延部分及完成修復工程,若不依從將面臨檢控。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其後委聘工程顧問公司作勘察,並向屋宇署發信指,施工清拆可能會對樓宇結構有負面影響,並提出替代方案,即封起相關部分不作居住用途,遭署方拒絕。

申請人先後多次去信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要求釐清該決定的基礎,要求暫時擱置清拆令被拒,就暫緩清拆令被拒一事提出上訴同樣不獲受理。

申請人與妻子另被控 14 項 「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傳票刑事罪行。該案押後至 4 月 30 日再訊。

HCAL245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