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當局起訴香港駐倫敦經貿辦經理袁松彪等 3 名男子,指他們涉嫌協助情報機關及進行境外干預行為(見另稿),事件在英、港兩地均受矚目,網上亦流傳不少案情相關消息。
翻查英國司法機構指引,指引訂明在正式開審前,審前法律爭議的裁決,以及複雜及嚴重罪案的預審程序,除特定資訊包括被告身分、控罪、保釋決定等,其他內容不能報道,直至審訊完結。
事實上,香港在報道法庭程序上亦有不少規限,例如《刑事訴訟條例》第 9P 條限制保釋法律程序,以及第 87A 條限制對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的報道,以免影響公平審訊,英國亦有相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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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英國司法機構發布的指引《刑事法庭的報道限制》(Reporting Restrictions in the Criminal Courts),指引訂明,基於公開審訊及表達自由原則,基本原則是司法程序應公開進行,公眾及傳媒代表有權旁聽所有審訊,及傳媒可對法庭程序進行公平、準確及即時(contemporaneous)的報道。
指引訂明,除非法例或普通法原則訂明例外情況,否則法庭不得就庭審內容實施永久或臨時的報道禁令、容許證據不在公開審訊過程中披露,或容許排除記者或公眾旁聽的情況發生。
審前爭議、嚴重罪案預審內容
審結前不能報道
不過,法例訂明部分情況屬例外。例如刑事少年法庭,公眾不得旁聽審訊,傳媒則可以旁聽,但不得報道 18 歲以下刑事被告姓名、地址、學校等任何可辨識其身分的資訊;牽涉兒童受害者、性罪行、女陰殘割(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現代奴役案件,一律禁止報道受害人身分等。
審前法律爭議的裁決,例如證據可呈堂性,直至審訊完結前不能報道;不成功的撤控申請(dismissal proceedings)不能報道,但如申請成功,則能報道。
指引又訂明,與恐怖主義相關、或複雜及嚴重罪案的預審程序,除特定資訊包括被告身分、控罪、法律代表身分、保釋決定、下次聆訊日期及地點等,亦不能在審訊完結前報道。任何人均可申請撤銷報道禁令,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但如果被告反對,則不得撤銷禁令。
至於在裁判法院處理、決定案件交付法院的程序,除非裁判法院決定該案以簡易程序進行,以及被告認罪或直至審訊完結,否則除基本資訊如被告姓名、控罪等,同樣不能報道。
違者屬藐視法庭
指引訂明,出版(publish)任何對司法公正受損構成實質風險(substantial risk)的內容,即屬藐視法庭。指引訂明,出版有關內容藐視法庭屬絕對責任(strict liability),並適用於任何進行中(active) 的司法程序,包括從嫌疑人被拘捕之後起計。不過,法例同時訂明辯護理由,包括如果是對公開司法程序持平、準確及真誠(in good faith)的報道,則不屬藐視。
公眾及傳媒可索案件資料
當局依例須提供
另外,英國《刑事程序規例》(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2020) 訂明,公眾及記者可查詢有關審訊的資料,當局按法例必須提供。可查詢的資料包括審訊日期、控罪、被告答辯、裁決、檢控人員的身分、被告、各方法律代表身分等。控方在庭上依賴的文件及證據等,一般情況下亦須向傳媒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