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退休的總督察葉春榮,涉於反修例期間,訛稱超時工作參與「踏浪者行動」,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周二(10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莫子聰拒納兩名批核被告逾時工作津貼的警員證人作供,指兩人均為不誠實證人。其中一人為時任分區指揮官,他解釋簽署被告的批核表是「為咗保存證據」;惟官反駁其說法完全不合理,若被告要刪除資料,電腦系統亦會留下證據。
至於另一名時任總督察證人,官質疑她有責任檢查所有文件,指她稱無暇仔細檢查只是藉口,或涉疏忽。官另指葉自招嫌疑,拒絕訟費申請。葉在散庭後向記者稱,今日沒戴口罩供記者拍攝,「以清白之身見你哋」、「公義長存」等。
官拒納分區指揮官證供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稱,根據警員 14759 的證供,他為被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是會隨機揀選被告逾時工作的日子填寫申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對警員作出指示。
官拒納兩名批核被告逾時工作時數的控方證人證供,指他們均為不誠實的證人。
就葉的上司、時任沙田警區分區指揮官馬勝遠,他供稱 2019 年 9 月 6 日,未能在沙田警署內找到被告,懷疑被告在沒有合理原因下無故缺席,遂就被告之前的逾時工作及逾時工作津貼申領事宜進行調查。
官引述馬的證供,指他解釋簽署被告的逾時工作批核表是「為咗保存證據」;惟官反駁,指馬的說法完全不合理,若被告要刪除資料,電腦系統亦會留下證據,又指他在盤問下曾更改答案,迴避問題,故拒納其證供。
官質疑總督察沒檢查文件或涉疏忽
至於時任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宜(音譯)早前供稱,當時分區指揮官休假時,她會出任署理警司,職務包括審閱被告的逾時工作批核表,又指被告將獲得授權和未獲授權的鐘數混在一起申領,令她被誤導。
就有否批核檢查文件一事,劉供稱隨機抽樣檢查,因當時需要處理 2 至 3 千小時的逾時工作批核表,無暇仔細檢查每小時的紀錄。
官認為,劉簽署的時候是根據被告一併遞交的證明文件批核,如警察記事簿及「流水簿」等,認為她有責任檢查所有文件,指她稱無暇仔細檢查只是藉口,或涉疏忽。
官又提及,被告被指虛報的 7 段時數,劉批核時沒有查詢工作性質,不排除被告當時曾返回警署工作或參與「踏浪者行動」,故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官指自招嫌疑 拒辯方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惟控方提出反對,認為根據被告的記事簿等紀錄,被告涉自招嫌疑(法律 101 文章)。辯方則認為,在起訴被告前,理應進行詳細調查。
官最終同意控方說法,認為被告有自招嫌疑,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控罪指涉「踏浪者行動」超時工作
被告葉春榮(5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8 月 7 至 23 日,身為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失當,向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
他另被控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7 日、8 日、10 日、12 日、13 日、17 日及 23 日,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共 7 份申領在上述日子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警方 2023 年 6 月回覆《法庭線》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