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 14 至 20 歲男性定罪或還押犯人的西貢壁屋懲教所,有一名 18 歲還押者懷疑被人用木棍捅肛門致造成永久傷害,須用人工造口、接受手術。1 名時任懲教助理、4 名羈留人士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另 1 名退休懲教助理其後亦被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兩案周五(23 日)一併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處理,並轉介區院審理。退休懲教助理反對合併,質疑若分開處理兩案,其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未必需要轉介區院審理;控方則指兩案涉及同一批共 36 名證人,合併處理可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王證瑜聽罷陳詞,批准兩案合併及轉介區院,案件將於 9 月 12 日在區院提訊。
兩案共6人被控 控方申合併處理
首案 5 名男被告依次為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 歲,報稱公務員)、羈留人士李梓睿(19 歲,無業)、何力桓(20 歲,無業)、李宇軒(19 歲,無業)及林承蔚(20 歲,無業)。
5 人同被控一項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壁屋懲教所 B 座 1 樓 B3-A 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趙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趙。譚力翀另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在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 月14 日期間,訛傳趙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的傷勢,是由於趙用筆劃傷自己肛門。
次案被告為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55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與 2024 年 1 月 17 日之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失當行為:(一)未能執行作為部門主管的職責(二)未能舉報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襲擊趙姓事主一事。
次案被告反對合併 指案情、涉及證人不同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並轉介區域法院審理。首案 5 名被告不反對申請,次案被告郭紹輝則反對合併。
辯方陳詞指,兩宗案件在不同時間發生,案情不同,而次案首次提堂時,證人列表只有兩名證人,即一名懲教主任及拘捕被告的警員。控方若將兩案合併,證人便會增至 36 名。
雖然控方指 36 名證人中,大部分為兩案的共同證人,但辯方認為部分證人為拘捕另案被告的警員、看管事主的醫療人員等,明顯與其當事人無關。
裁判官王證瑜質疑,現階段難以判斷是否需要傳召所有證人,他亦並非區院主審法官,不適宜判斷控方應傳召甚麼證人。
辯:次案未必需要轉介區院
辯方強調,若兩案分開處理,次案未必需要轉介區院,但若現時將案件合併及轉介,在區院便難以再轉回裁判法院處理。辯方又認為,即使需要重覆傳召相同證人,亦不會增加大量審訊時間,合併反而會不必要地增加案件的複雜性。
裁判官反駁,若一宗案件涉及不同被告,不一定每條控罪均需要符合轉介區院的準則,這並非法庭的考慮因素。
控:若分開兩案審須重覆傳證人
控方則指,兩案基於共同的事實和證人,若分開審理,或須重覆傳召全數 36 名證人,合併明顯節省法庭時間,亦不會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基於兩案牽涉大部分相同的案情和證人,合併亦不會造成不公,批准合併及轉介申請,案件將於 9 月 12 日在區院提訊。
另外,首案第 3 被告何力桓申請保釋遭拒,除了郭紹輝續獲保釋,其餘 5 名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18 歲還押事主受襲致永久傷害
據了解,涉事趙姓還押者因事件造成肛裂、直腸穿孔的傷勢,造成永久傷害,已安裝人工造口,須再做直腸手術及留醫。
懲教署早前回覆指,十分重視事件,接獲投訴後已立刻轉交警方跟進,並全力協助其調查,以及勒令涉案的一名二級懲教助理及一名一級懲教助理停職。署方指,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KTCC127/2024、KTCC12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