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

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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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證供起訴」與「簽保守行為」時常一同執行,故此一般被合稱為「ONEBO」(Offering No Evidence Bind Over)。然而,兩者在法律上並非必然捆綁。例如近期有「假結婚」案,被告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後,直接獲判罪名不成立,全程毋須「簽保守行為」。

我們曾經在「法律 101」討論過何謂「簽保守行為」。究竟「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以及「撤銷控罪」之間有何分別?

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 ONE)

在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標準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若控方在檢視所有證據後,發現無足夠證據繼續檢控(例如關鍵證人供詞有重大瑕疵、證人失聯),控方或會主動向法庭表示「不提證供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1A 條,在公訴程序(即區域法院或以上處理的檢控),或《裁判官條例》第 19 條,當被告不認罪而控方不提出證供,法庭可命令記錄無罪裁決,等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 法律後果:被告獲判無罪,不留案底,且享有「一事不再理」(autrefois acquit)法律原則保障,即日後控方不可就同一事實重新起訴。
  • 代價:無條件;被告毋須承認或同意任何案情,亦毋須「簽保守行為」,原則上更有權獲得訟費(除自招嫌疑等特殊情況外)

嚴格而言,上述第 51A 條只適用於公訴程序,而不適用簡易程序(即於裁判法院處理的檢控)。《裁判官條例》中也沒有與第 51A 條對應的條文。但案例廣為接受裁判官在行使其簡易司法管轄權時,有權撤銷控罪。

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

簽保守行為(Bind Over, BO)

與純粹證據不足不同,俗稱的「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ONEBO),涉及控辯雙方就「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達成共識後的處置方式。所謂「認罪協商」,簡單而言即被告同意承認較輕控罪,以換取控方不起訴較嚴重罪行(如認不小心駕駛罪,換取不起訴危險駕駛罪)。

在此情況,通常控方已掌握足夠表面證據進行檢控,但考慮到案件整體因素(如被告年紀、無刑事定罪紀錄、案情輕微或受害人同意等),控方行使酌情權,同意以「ONEBO」方式處理案件,運作模式是:

  1. 以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為前提,控方撤回控罪(如未答辯)或「不提證供起訴」(如已答辯);
  2. 被告須在法庭公開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Brief Facts);
  3. 法庭下令被告自簽一筆擔保金,承諾在指定期限(不超過 3 年)內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等;
  4. 法庭撤銷控罪。
  •  法律後果:案件不經定罪處理,不留案底。
  • 代價:被告須公開承認控方提出的案情,並在簽保期內受守行為命令約束;若再度犯事,保證金可被沒收,新干犯的罪行會被獨立檢控及判刑
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

撤銷控罪(Dismissal of Charges)

「撤銷控罪」純粹指法庭正式命令終結某項控罪的檢控。

在「ONEBO」程序,當被告被判處簽保守行為後,法庭會以「撤銷控罪」命令作結。

在多項控罪的案件,若被告基於「認罪協商」承認主要罪名,控方或就其餘較輕罪名不提證供起訴,法庭隨之撤銷其餘控罪。

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

三者分別總結
機制由誰決定適用情境須否同意案情法律結果
不提證供起訴 (ONE)控方單方面決定證據不足以定罪否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 (ONEBO)控辯協議、法庭命令有表面證據,但控方酌情處理須要被告受守行為命令約束;控罪撤銷
撤銷控罪 (dismissal)法庭判令控方終止檢控,或ONEBO完成時的程序處理視乎前置程序相關檢控程序終結

因此,若某案被告獲「不提證供起訴」且「罪名不成立」,意味控方在該案因證據不足放棄指控,與「簽保守行為」的概念並無關聯。

法律101|不提證供起訴 vs 簽保守行為 vs 撤銷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