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前夫鄺港智認盜竊、棄保潛逃囚3年半 求情指潛逃內地為賺錢還款

蔡天鳯前夫鄺港智認盜竊、棄保潛逃囚3年半 求情指潛逃內地為賺錢還款

分享:

案情:被告游說事主投資黃金買賣
取去金飾逃走

被告鄺港智(現年 29 歲)由律師蘇子傑代表,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

鄺港智承認 6 項盜竊罪及 1 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承認的案情指,他自 2013 年 5 月透過網站、社交媒體流動應用程式等,使用不同化名認識案中 6 名事主,遊說對方投資其黃金買賣生意,稱可用較高價格轉售黃金,將利潤分給事主。

事主答應投資後,被告帶事主同日到多間珠寶行購買金飾作投資之用,部分事主借貸及簽帳購入金飾,被告要求事主交出金飾,聲稱會變賣成現金,再交出利潤,隨後被告以見朋友、見老闆等理由進入案發大廈,請事主在外等候,期間被告失去聯絡,涉及盜竊的金額達 629 萬零 829 元。

被告在 2015 年 2 月 6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事主及部分珠寶行職員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被告潛逃 7 年半再被捕
身有上名車車匙、胞兄駕照及護照等

案件原定 2015 年 11 月開審,被告獲准保釋候審,但在 8 月 17 日棄保潛逃,逾 7 年半後,在 2023 年 2 月 25 日在新界一個碼頭被捕。

被告重新被捕時身上管有 5 張信用卡、5 隻名貴手錶、名貴手錶證明書、一條「勞斯萊斯」車匙、兩條「凌志」車匙、5 張電話卡、兩部流動電話、3 張八達通卡、被告的身份證明文件、其胞兄鄺港傑的內地駕駛執照及護照、兩張回鄉卡及現金 687,681 元。

被告潛逃造成延誤,一名主要控方證人不再作證,導致原本 7 項盜竊罪中的其中一項中止檢控,涉及 5.4 萬元。

被告潛逃期間委托律師向事主賠償

被告已向事主賠償所有涉案款額,包括已中止檢控的控罪。綜合控方口頭補充及辯方求情陳詞,被告在 2019 年 5 月,即潛逃期間委托律師向事主賠款。

求情:被告母親破產、兄在美留學
擔子落在被告身上

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透露被告事發時父母已退休,母親經營服裝店生意失敗,破產後仍遭債主不斷追債,其胞兄在美國讀大學,由於母親生意失敗、父親退休,胞兄的學費和生活費落在被告身上,他承受很大生活壓力,因而以不法手段賺快錢,犯下控罪。

被告案發時已婚,太太是家庭主婦,兩人後來離婚,育有一對現時 10 歲和 9 歲的子女,被告的太太去年被殺。

求情:被告沒能力還款
潛逃期間在內地建立事業後還款

被告被起訴後,在內地獲地產公司僱用,他錯誤選擇到內地工作,打算賺錢還款,潛逃期間在內地任職地產代理,投資房地產,開設食肆。雖然被告沒有在被起訴前還款,因為當時沒有能力歸還,但他在建立自己事業後,委托律師全數還款。

官:被告處心積慮、非一時貪念犯案

法官續指,雖然被告在接觸事主後,某程度上要取得其信任才能行騙,但並不構成毀信。就 6 項盜竊罪,法官基於被告在定下審期後認罪,亦並非主動自首認罪,但歸還所有款項,給予 40% 減刑,以 7 個半月至 35 個月為各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扣減後各刑期為 4 個半月至 21 個月。

法官指,被告在案發近兩年間一直尋找合適對象誘騙,並非出於一時貪念犯案,「經過思量後依計而行,明顯處心積慮」,他有計劃地作出游說,令事主願意交出金錢,部分人更向銀行借貸,基於被告一連串的犯罪行為,將盜竊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囚 36 個月。

至於棄保潛逃罪,法官考慮被告棄保 7 年半,時間頗長,以 9 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6 個月,並與盜竊罪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 42 個月。

重新被捕後
被加控棄保潛逃罪

被告鄺港智(現年 29 歲),被控 6 項盜竊罪,首兩罪指他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在油麻地永盛大廈外偷竊 2 條項鏈;同年 10 月 19 日在油麻地白加士街偷竊 8 條項鏈、3 條手鏈、4 個吊墜及一些飾品。餘下 4 罪指,被告在 2014 年 2 月 24 日在都會海逸酒店偷竊 10 條項鏈、13 條手鏈、10 両金條、2 條金條、38 顆金粒及一些飾品;同年 6 月 6 日在白加士街 66A 號地下偷竊 4 條項鏈、12 條手鏈、5 條金條及 9 顆金粒;同年 8 月 26 日在油麻地白加士街 66 號地下偷竊 7 條項鏈、3 條手鏈、2 個吊墜、4 條金條及 14 顆金粒;2015 年 1 月 14 日在同地偷竊 4 條項鏈、2 條金條及 41 顆金粒。

鄺另被加控於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香港,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DCCC31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