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貨倉工人涉在 2014 至 2019 年間,4 度觸碰及舔表妹的胸部和私處。他早前承認 4 項「猥褻侵犯」罪,周五(2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被告起初與表妹達成協議,藉代玩手機遊戲換取觸碰其胸部。 裁判官黃國輝指,本案案情嚴重,但首兩項控罪發生於多年前,當時被告年約 15 歲,考慮他認罪及有悔意,加上他於等候報告期間已被還押約 1 個月,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官又指,曾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他身體狀況不適宜。 案中另一被告、事主胞兄早前亦承認猥褻侵犯等 4 罪,被判處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為事主表哥
案情指藉代玩手機遊戲換碰胸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分別為 W.M.P. (22 歲,電子工程學徒)及 H.Y.L (22 歲,貨倉工人),案情指兩人分別為事主胞兄及表哥。而案中事主 X 於 2022 年 4 月與同學提及,她在 2013 年起多次遭兩名被告非禮。
案情指,被告 H.Y.L 為事主表哥,比她年長約 4 歲,雙方家庭關係親密,在新冠肺炎疫情前每星期均會見面。
於 2014 年某天,當時 10 歲的 X 與被告於祖母家中的上格床,被告與 X 達成協議,幫助 X 玩手機遊戲,以換取讓被告觸碰其胸部,過程維持數分鐘。同年暑假,被告於祖母家中觸碰及舔 X 的私處。
案情指其中兩次犯案
在暑假及與家人到澳門旅遊
案情續指,約於 2016 至 2017 年間的暑假,X 約 12 歲,被告則約 17 歲,當晚被告於 X 家中過夜,與事主胞兄遊玩電子遊戲。其後被告爬到上格床並伸入 X 的褲內觸碰其私處,X 醒來後被告遂縮手及回到下格床。
及至 2018 至 2019 年暑假某天,X 與被告兩家人到澳門旅遊時,被告在酒店內觸碰 X 的胸部和私處,又以陰莖觸碰 X 的臀部,直至被告父母回到酒店時,被告才停止其行為,過程間 X 未有反抗。
事主表哥、次被告 H.Y.L (22 歲,貨倉工人)被控 4 項猥褻侵犯,控罪指他於 2014 年某一日、同年暑假的某一日,在屯門富泰屯賢泰樓一單位內,兩度猥褻侵犯女童 X ; 2016 年至 2017 年間暑假的某一日,在天水圍俊宏軒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 X ;及於 2018 年至 2019 年暑假某一日(新冠肺炎疫情前),在澳門某間酒店房內猥褻侵犯女童 X 。
事主胞兄早前認 4 罪
判 220 小時社服令
另一被告 W.M.P. (22 歲,電子工程學徒)被控一項猥褻侵犯,控罪指他於 2013 年至 2014 年之間的某一日,在天水圍俊宏軒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 X 。他另被控 3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即於 2015 年至 2016 年之間某一日,在同一單位內,三度向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他早前承認全部 4 項控罪,被判處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TMCC24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