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指為「香港獨立黨」骨幹成員的 40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涉在網上發文籲外國出兵、眾籌軍費,原被控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早前被改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案件周二(28 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1 日再訊,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須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待研究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並有保釋申請。控方則反對被告保釋。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另表示《國安法》案件應盡早審理,希望下次聆訊時,雙方有明確立場,如被告不認罪抗辯則可正式排期審訊。
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40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
被告原被控「串謀煽動」
他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他原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9 日至 11 月 1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 Tele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和相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國安法》規定
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刑期
根據《國安法》第 20 及 21 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 20 條規定,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DCCC21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