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勞工處派員巡查社企「膳心小館」,發現走火通道擺放雪櫃,又指餐廳沒呈報店內有電熱水爐運作等「工業工序」,起訴兩項傳票控罪。「膳心小館」承認沒呈報指明資料罪,否認阻塞通道罪,周三(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針對辯方指,雪櫃擺放位置符合食環署發牌要求,暫委裁判官楊晉祺反駁指,牌照申請表格提到,店舖亦要遵從其他政府部門法例要求,認為涉案雪櫃明顯遮擋右門大部分面積,造成阻塞。
辯方求情指,本案實際影響有限,仍有足夠、合適空間逃生,又指食肆已結業,沒重犯風險。官就兩罪共判罰款 1.28 萬元,考慮到房屋署仍未向公司退還按金,延長繳交罰款時間,下令 9 月初或之前支付。
「膳心小館」向《法庭線》表示,積極考慮上訴。
案情:走火通道旁擺放雪櫃
沒呈報「工業工序」
被告為「張羅顧問行有限公司」,持有石硤尾「膳心小館」餐飲牌照,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被告遭票控「沒有以訂明表格向處長呈報指明的資料」、「阻塞通道」兩罪,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傳票由勞工處發出。
案情指,勞工處指派職業安全主任陳廣雅(音譯)巡查「膳心小館」,發現廚房內有員工煮食,亦有一部正在運作的電熱水爐,屬於應向勞工處呈報的「工業工序」。陳另發現,前門走火通道旁擺放一部雪櫃,令有效闊度由 194 厘米減至約 120 厘米,構成阻塞通道。
辯方:食環署巡查多次沒提出問題
辯方證人、公司董事張子煒供稱,「膳心小館」開業前,向食環署申請牌照,牌照申請要求包括逃生通道闊度,亦曾遞交舖位佈局圖予食環署、消防處等審核,大門闊度一直符合食肆牌照要求。
辯方庭上補充結案陳詞,指食環署發牌時,「冇話雪櫃位置唔啱⋯⋯巡咗咁多次都冇話呢度有問題」。
官:獲發牌照不代表已遵守其他部門要求
暫委裁判官楊晉祺即日裁決時指,勞工處職員供詞清晰、直接,對控方案情不利事宜亦如實交代,包括沒繪畫現場草圖,故接納其供詞。官指,前門是緊急出口,構成逃生通道一部分,涉案雪櫃非常接近右門,明顯遮擋右門大部分面積,認為造成阻塞。
針對辯方指有合理辯解,即遵從食環署要求,獲批出食肆牌照。官反駁指,牌照申請表格提到,店舖亦要遵從其他政府部門法例要求,認為食環署批出牌照,非豁免遵從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勞工處規定。
官重申,「獲發牌照不代表已遵守其他部門要求」,又指即使全盤接納辯方證人供詞,辯方仍不能依賴食環署發牌作為合理辯解,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實際影響有限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即使雪櫃造成阻塞,通道闊度仍符合要求,本案情況實際影響有限,有足夠、合適空間逃生,又指食肆已結業,沒重犯風險。辯方另呈上公司獲獎紀錄,指「膳心小館」為小企業,在區內派飯,關懷不同人士,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
辯方指,過去一年有近 200 宗阻塞通道認罪案件,甚少出現不認罪情況,盼法庭在本案採納罰款 1 萬元。
官聽畢求情,針對承認的沒呈報指明資料罪,罰款 2,800 元;阻塞通道罪經審訊後定罪,罰款 1 萬元,合共 1.28 萬元。辯方透露,房屋署仍未退還按金,官遂延長繳交罰款時間,下令被告在 9 月 3 日或之前支付。
被控阻塞通道等兩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21 日,身為管理或控制,位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 G06 號舖應呈報工場的人,沒有在該工場首次有工業工序展開前,或首次有工業操作進行前,以訂明表格向處長呈報,在訂明表格中指明的有關該工場和擬在該工場進行的工業工序或工業操作的資料。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其為應呈報工場的東主,於同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使該應呈報工場內,作為離開工場的走火通道的前出路門道,均保持良好狀況及暢通無阻。
另外,「膳心小館」月餅疑遭投訴來歷不明,被食環署查封廠房內大批月餅,署方沒下令解封,至同年 12 月檢走該批月餅。「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和賠償。案件排期 9 月 29 日開審,預料審期兩日。(詳見報道)
KCS4969/2025-KCS49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