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歲中學男教師被指於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非禮 2 名女舊生,包括合照時觸碰胸部、摸大腿、扶手電梯上擁抱等。被告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周三(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指,事主在指稱非禮事件後,仍繼續與被告看燈飾、吃甜品,亦共飲一杯飲品,加上相片顯示事主神情開心,「與剛剛被侵犯完嘅說法係不一致」。另一項非禮罪指,事主與被告合照時遭摸胸,官指被告動作相當奇特、可疑,但不能排除為意外接觸。
辯方另申請部分訟費獲批,官指兩名事主與被告關係較親密,看不到為何事主畢業後,被告不能與她們有較親密身體接觸,認為不屬自招嫌疑。
被告梁狄龍(45 歲,中學教師)被控 4 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1 年 12 月 7 日、12 月某日和 2022 年 7 月 22 日分別在巴士、K11 人文藝術館、康怡廣場一間餐廳內非禮 X;另在2022 年 7 月某日在國際廣場扶手電梯上非禮 Y。
兩事主稱遭被告摸胸、擁抱等
裁判官林子康先覆述兩名事主的證供,其中事主 X 指被告曾在巴士上,將手放在其大腿上;被告在 K11 人文藝術館著 X 拍照時,以手觸碰到其上胸;兩人合照時,被告手部觸碰到其左胸。事主 Y 則表示,乘搭扶手電梯時,被告面對面攬著她,令其胸部碰到被告肚腹位置。
被告供稱,他主理學校義工活動,X 和 Y 畢業前後均有參與,X 經常與他合照,亦不介意有身體接觸;被告又指與 X 和 Y 關係親密,吃飯時會共用餐具,亦會共飲同一杯飲品。就 X 指稱在巴士上被非禮,被告稱當時與另一位男學生傾談,沒與 X 接觸;辯方另傳召該男學生佐證被告說法。
而 Y 指稱被告乘搭扶手電梯時面對面攬著她,被告稱當時 Y 臉色異常,出於擔心而將手放在 Y 身後,但無接觸她。
至於 X 稱合照時遭被告摸胸,雙方同意實時相片顯示案發過程,不爭議被告碰到 X 胸部。被告表示,Y 替他拍照時,X 突然坐近要求合照,被告遂將手輕輕放在 X 腰部,期間不小心碰到 X 胸部,便立刻將手移離。
官:指稱遭非禮後仍食甜品、看燈飾
裁判官指,對於巴士和 K11 人文藝術館的非禮事件存有一定懷疑,其中巴士車程不短,但 X 當刻沒作出任何投訴,當天仍繼續與被告食甜品,更共飲一杯飲品,照片亦見 X 神情開心,回家後發訊息著被告早點休息。至於 K11 人文藝術館的事件,官指當日 X 仍繼續與被告看燈飾,事後與被告仍保持良好關係。官認為,客觀證據與 X 指控不一致,存有疑點,裁定此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扶手電梯事件,官指 X 和 Y 均在場,但兩人的描述有重大及關鍵分歧。其中 X 指 Y 站於被告前方,官質疑,被告與 Y 高度相若,若 Y 站在扶手梯上一級,被告腰腹不可能觸碰到 Y 胸部;加上相片顯示 Y 當日開心地用饍,「與剛剛被侵犯完嘅說法係不一致」,官遂裁定此項非禮罪同樣不成立。
官指被告動作奇特可疑
惟不排除意外接觸
就 X 在合照時遭被告摸胸一事,官指細心觀看實時相片後,發現觸碰極不自然與異常,被告手指向橫碰到 X 腰間,及後手指向上移向 X 胸部。裁決官指,被告作供時稱,知悉當時 Y 正在拍照,他不可能,亦不會愚蠢地非禮 X。
官指,此很大程度反映被告沒有非禮意圖,加上被告容許 Y 將相片分享至 3 人的共同群組,故官認為即使被告手部動作相當奇特、可疑,但不能排除此為意外接觸,終裁定 4 項非禮罪均不成立。
辯方申部分訟費獲批
裁決後,辯方就巴士、K11 人文藝術館及扶手電梯的 3 項控罪申請訟費,指被告並沒自招嫌疑。控方反對,稱被告作為 X 和 Y 前老師,理應知悉不能有身體接觸。
官聽取陳詞後,批准辯方訟費申請,指 X 和 Y 畢業後,看不到為何被告不能與她們有較親密身體接觸,而 3 人的關係亦較為親密,認為不屬自招嫌疑。
KCCC294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