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9 月,案發時 22 歲無業女子訛稱受內地公安指示,誘拐內地來港的女大學生到離島酒店,並向其父勒索 2 千萬元贖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周三(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6 個月。 法官李慶年表示,本案整體犯案情節十分嚴重,若非警方行動迅速,「恐怕匪徒仍會得逞」。官又指,本案有犯罪集團等 5 項加刑因素,亦不接納被告受威逼,「佢又唔係去咗『KK 樂園』」,而被告在警方調查至庭上作供,均不斷誤導,毫無悔意。 案情指,被告涉及的行騙團夥曾以事主的裸體截圖,向事主的父親聲稱已綁架事主,勒索 2 千萬元。
官:有 5 項加刑因素
因有過去紀錄良好准酌情減刑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有 5 項加刑因素,包括本案犯罪集團有逾 4 人;詐騙計劃周詳、部署精密,在原有計劃不成功後,改以假綁架方式詐騙本案事主父親;被告負責租寫字樓,每天不斷致電搜尋受害人;向本案事主展示虛假國際刑警證件,務求令事主就範;詐騙計劃令事主及其父受精神困擾。
法官最終以判刑 3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過去有良好紀錄而酌情減刑至囚 3 年 6 個月。
官多番反駁辯方求情
質疑作供聰明伶俐 不似入世未深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莊君如,於判刑前求情指,被告背景良好,案發時剛讀完書回港,沒社會經驗、入世未深,父母亦「保護得佢太緊要」,才愚蠢地干犯控罪,認為長期羈留已令被告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不高。
法官質疑,從被告庭上作供及錄影會面,均見她「聰明伶俐」,受查時還誤導警察,謊話連篇,「完全唔似入世未深喎」;又指不見被告有悔意,案發時她「每日用設計對白打電話(行騙),仲要講到好理直氣壯喎,個犯罪意圖係不斷麻醉,不斷畀藉口自己,咁點話佢(重犯)風險低呢?」
辯方指被告是「卒仔」
官引「夥同犯罪原則」指刑責不會低
辯方再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謀,「充其量都係卒仔」。法官反駁,「但喺犯罪鏈上係缺一不可」,指按「夥同犯罪原則」,不論主謀、同犯,刑責亦不會低,而案件分別為事主及其父母帶來精神困擾,指事主為證自己清白,對鏡頭全身赤裸自證清白,「事後先知畀人截圖,將心比己啦」;而父母收到自己女兒裸照稱她遭人綁架,亦屬嚴重精神困擾。
法官亦拒納被告稱受威逼,因上訴庭案例指,「威逼」須有即時或人身安全遭受威脅,但案發時幾個月時間,被告仍每日按時「上班」,「佢又唔係去咗『KK 樂園』」。
官早前裁決
拒信被告供稱同受騙
被告早前供稱自己同為電話騙案受害人,深信自己為「特派員」,受「公安人士」威脅行事,對勒索一事不知情。控方則於庭上反駁,指被告多月來按指示,以電話嘗試詐騙不同港人,每月收取 1 萬元底薪,更於觀塘租用辦公室,是犯罪團夥一員。
另對於被告在警誡下稱,「有一個男公安劉建,叫我去香港愉景灣碼頭,接個女仔上酒店,個女仔其他嘅事我唔清楚」,控方亦反駁指,被告自行影印國際刑警證件,又預訂酒店房間、不許事主離開,兼沒收事主的電腦和兩部手提電話。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則,被告一方面稱對團夥是內地執法人員的身分深信不疑,以為擔任「特派員」,但另一方面,她又稱受團夥威逼,恐嚇會被抓上北京受審,或連累家人才就範。
法官指,究竟她受正義驅使,還是受威嚇而擔當「特派員或臥底」,兩者出現嚴重矛盾,拒絕信納被告,最終裁定被告是在自願及明知的情況下,參與團夥協議詐騙金錢,與他人設局以假綁架手法,意圖欺騙事主的父親支付贖金。
事主父被勒索 2 千萬元
被告胡詠心(現年 24 歲,無業),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 21 日,在香港,與一個名為「刘建」的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詐騙一名劉姓男子,即虛假地表示其女兒正被他們禁錮;及劉姓男子必須支付港幣或人民幣 2 千萬元,讓其女兒獲釋。
事主早前稱於案發前約一個月抵港,後收到自稱內地公安來電,指她涉洗黑錢;又在一次視像通話中,被逼脫衣服證明自己並非「疑犯」。事主之後被自稱為中國公安特工、名為「林金蓮」的被告誘拐至酒店房內,行騙團夥再以事主的裸體截圖,向事主父親稱已綁架事主,勒索 2 千萬元。事主及後由警方救出。
DCCC1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