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瞞「賣殼」 串謀欺詐罪成分別判囚約3年 官酌情減刑最多14個月

詹培忠父子瞞「賣殼」 串謀欺詐罪成分別判囚約3年 官酌情減刑最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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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隱瞞買賣股票者身分
以避免聯交所上市科質疑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等人周一到庭旁聽。被告今年一月初完成求情,詹培忠獲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資深大律師清洪、足總會長貝鈞奇等撰求情信(見報道)。

法官早前裁決指,本案的同謀者私相授受,把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受害者除了是「亞洲資源」之外,亦包括小股東;而本案「買殼」交易的執行方式,尤其發行票據及隱瞞買賣股票者身分以免被聯交所上市科質疑,令董事會未能發揮作用,因而令公司及股東受到損失,更令上市科未能執行其公眾責任。

官:徵用不少「人頭」、手法繁複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本案核心在於「買殼」的交易,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以取得投票權,從而可以控制該公司;「買殼」本身不違法,違法之處是在於各被告協議交易賣出股票、配售可換股票據等。

官續指,首被告詹培忠與馬鐘鴻於 2013 年 7 月初次商談,其後進行一連串行動,串謀實行買賣交易。至於次被告詹劍崙為「亞洲資源控股」的執行董事及主席,自 2013 年 7 月參與串謀,直至他辭去所有職務,指他參與串謀至少 14 個月。

官又指,「買殻」交易並非特別複雜,但指在本案,各被告掌握極廣人脈,亦徵用不少「人頭」參與,部分人士更並非香港居民,形容涉及的手法繁複,亦需要精準計算。

官:推論詹劍崙受父指使
損投資者利益、港投資環境

官續稱,馬鐘鴻同意向詹培忠,以 2.1 億元的代價以取得「亞洲資源控股」已發行股票的 70 至 75%,亦為該上市公司繳付 2,300 萬元的壞帳。官指,雖然沒證據顯示詹劍崙確實收到該筆款項,但指不可忽視詹培忠、詹劍崙的父子關係,指唯一推論是詹劍崙是在詹培忠的指使下,成為該上市公司的要員。

法官續稱,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實際損失,但指被告將「亞洲資源控股」視為私產出售,並變成「個人野心的器具」,以較高價格出售股票,損害本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業內人士多年的努力等,又稱不但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損害香港的投資環境,「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

官:由案發至審結約 10 年
各人減刑 8 個月

官亦提到各人的角色,指詹培忠與「人頭」持有「亞洲資源控股」所有已發行股份逾三成股權,指詹為「買殻」交易的串謀策劃者,並向馬鐘鴻提出本案協議;詹劍崙的角色比較被動,但亦積極參與談判,擔任「傳話人」的角色,濫用職權及股東對其信任,故指其角色是不可或缺。官指,詹氏父子角色有異,但罪責相同,均以判囚 4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又指,本案由案發至審結約 10 年之多,亦涉及很多銀行帳戶等,調查需時,加上香港當時面對民生政治衝擊,認為控方未能以很快的速度處理,是可以理解,延誤非任何一方導致,但指本案耽擱多年,被告漫長等待,帶來焦慮不安,受到長期煎熬是不理想,故酌情就各被告的刑期下調 8 個月。

官:考慮詹培忠個人背景
再酌情減刑 6 個月

就詹培忠,官指他現時 79 歲,在 1998 年曾有定罪紀錄,但犯罪日期久遠,不會構成加刑因素,惟不會視他為沒有案底。官引述詹培忠一方指,詹曾獲證監會告知不會有進一步執法,令詹以為整件事已經終結,惟廉署事隔一年後作出起訴。官認為,詹錯誤以為廉署不會起訴,這是其誤解。

官亦引述詹培忠一方的求情,指他服務社會多年,對業界有貢獻,亦捐款近億元;辯方又指,他患長期病患,需要跟進覆診,長期監禁會帶來煎熬。官指考慮他為人樂善好施,亦從事立法會議員多年,業界有名望,對社會有貢獻,進一步酌情減刑 6 個月,最後判囚 34 個月。

至於次被告詹劍崙,他沒有案底,官指考慮他參與不同慈善活動 、貢獻社會,進一步減刑 3 個月,最後判囚 37 個月。

官應控方申請
判處取消資格令 3 年

第三被告王蓓麗,官指她是為主謀馬鐘鴻集團地產僱員及合約夥伴,為被徵用的「人頭」之一,沒證據顯示她知悉本案串謀,將其刑期定為 33 個月,因延誤扣減 8 個月,再考慮其背景、重犯機會不高,額外酌情減刑一個月,最後判囚 24 個月。

法官亦在判刑後,按控方申請,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168E 條,判處詹氏父子就公司的發起、組成、管理或清盤或公司財產的接管或管理,取消資格令 3 年。

廉署:涉大量文件、銀行戶口多
調查蒐證需時

根據早前庭上披露,詹培忠曾接受證監會、廉署調查。詹於 2018 年與廉署會面,至 2021 年 11 月被起訴。

廉署回覆《法庭線》指,依法按既定程序跟進每宗貪污個案。法官於判刑時指出,案件牽涉大量文件,銀行戶口眾多,調查蒐證需時。署方又指,一直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其他相關罪行,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

另外廉署發言人表示,已就本案向區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討涉案犯罪得益。

詹培忠父子等 4 人
被控串謀欺詐、洗黑錢

被告詹培忠(起訴時 75 歲,下同;董事)及詹劍崙(52 歲、商人),被控 2 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馬鐘鴻及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其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發時,詹培忠為亞洲資源控股的大股東,詹劍崙則為主席。

被告王蓓麗(65 歲,無業)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指她於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期間,在香港與馬鐘鴻處理由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發行,本金為 4,200 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

馬鐘鴻(48 歲,商人)則涉及以上全部 3 項控罪,他於早前提訊時沒有出庭,被法庭頒下拘捕令,並下令充公其 450 萬元擔保金。

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