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危駕、襲擊兩罪成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危駕、襲擊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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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經 32 天審訊後,暫委法官勞潔宜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陸獲准保釋至 7 月 3 日判刑,他離開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就非禮指控,法官指 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她同意,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2025 年 4 月 15 日,陸振中獲准保釋候判,離開法院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法庭線》記者攝)
旁聽席近乎全滿

暫委法官勞潔宜早上約於 9 時半起,用了大約 3 小時宣讀裁決,在官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期間,被告陸振中一度打頓。

陸由大律師鄭明斌代表。控方原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擔任主控,惟他於今年 2 月完成本案結案陳詞後退休,由檢控官陳彥蓉頂上。是日旁聽席近乎坐滿,陳大偉亦有到場旁聽。

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強逼口交。另外 4 罪,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包括 X 、蔡文浩、賴文顯施襲,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

官指陸不誠實
可見對事主具愛慕之心

法官指,不接納陸振中的證供誠實可靠。針對 3 項非禮罪,官指由陸親身送防疫物資至 X 家、接載她上下班而繞道、為她買手機及手機殼,乃至接載 X 到龍尾灘,並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被告對事主的動作,都超越正常上、下屬關係,可見他對事主有愛慕之心。

官又說,陸自稱不煙不酒,庭上播放 6 月飯局閉路電視片段見他抽煙,陸仍否認,其後又多次聲稱自己出於關心陪事主到洗手間,卻在等候事主如廁期間,兩度打開男廁旁、充當儲物室的殘廁。官認為,陸當時在尋找空間與事主獨處。

庭上片段顯示,涉案殘廁入口被一幅牆遮擋,未能看到誰出入。官指,陸和事主 3 度進入此範圍時,陸皆聲稱自己在門外等候,查閱公務訊息,但從陸步向殘廁的速度,不似有意停低等候。若按陸說法,他每次在門外等候約 7 至 10 分鐘,總計 30 分鐘,明顯不可信,亦不接納陸辯稱離開被遮擋範圍時,因有面油曾抹面而脫下口罩。

官:陸明顯受酒精影響
下屬嘗試阻止駕車

至於另外 4 項涉 7 月飯局的危駕、襲擊控罪,官指從閉路電視可見,陸明顯步履不穩,與醉酒狀態無異,同日更忘記拿取銀包、鎖匙,當時狀態應是沒法集中。

對於陸稱,在停車場與 3 名下屬起爭執,因他們要求陸在沙頭角紀律調查一事隱瞞,官認為說法不可信,因該調查秘密進行,不可能在大庭廣眾商議,又指若陸認為 3 人發酒癲,當晚不會深夜向 3 人發訊慰問。官認為,當時 3 人是阻止明顯受酒精影響的陸駕車,又認為陸因醉酒,返回警署後不應門、不接電。

官裁 3 項非禮無罪
指事主沒反抗或令被告誤解

官續指,此 3 項非禮罪是一對一指控,證供顯示事主正值試用期,有可能因陸振中要撰其表現報告,令事主違背自己意願,另有證供顯示警隊階級觀念強等。

官另提及,事主向不同對象提及非禮事件時情緒有很大分別,例如在接受盤問及對本案調查負責人徐嘉穎講述事件時,情緒失控;其時任男友憶述事件時,形容事主「眼濕濕、不高興」;事主現任男友則形容事主電話告知時,聲音似飲泣。官認為,此等分別令她感到疑惑。

官續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兩人 3 度由殘廁出來後,不見事主慌張,沒衣履不整,也沒與陸刻意保持距離;相反,片中可見事主主動挽陸的手。就事主稱自己身體乏力,才要陸攙扶,官質疑若事主不久前被侵犯,不是應想避開陸,寧願倒地也不與對方接觸?

官又說,事主曾有機會離開,例如趁時任男友來電時要求接走自己,認為即使事主稱受酒精影響、怕陸濫權對付自己,官亦有所保留。

法官另質疑,事主就 3 次非禮事件,說不出有何不同之處;在書面及庭上供詞,僅提及被告用陽具接觸其嘴巴、唇部及進入口腔,認為她交代不全面。

官又指,事主案發後約一個月再出席同袍飯局,理應可交醉酒後的陸予其他人看管,卻自行扶著陸、有身體接觸,在停車場內又主動走到副駕。官認為,事主的行為與她自稱害怕陸有矛盾。對於事主辯稱自己當時沒想到性侵一事,官認為若有性侵,必定刻骨銘心,必然記起及有所迴避。

對於事主曾供稱,如自己有勇氣已在殘廁內反抗;官認為此反映她可能在殘廁內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事主同意行為,影響其意圖及行為,存在明顯疑點,最終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3 項非禮罪名不成立。

官裁危駕、一項襲擊罪成

至於 7 月飯局涉及的 4 項危駕及襲擊控罪,官指陸當時或錯誤認為自己適宜駕駛,但他身體狀況明顯不適宜。官不同意陸是不小心駕駛,指他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沒確保車門關上,行為明顯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更引路人關注而報警,因此危駕罪成。

陸另面對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認為陸振中下屬蔡文浩的傷勢,僅手指、嘴唇傷處由陸造成,未能構成身體嚴重傷害;又認為被告當時真誠相信自己可駕駛但被阻撓,故主觀地作出自衛,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但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定他交替控罪,即「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官指事主 X 描述的襲擊過程,不獲其他證人支持,過程存疑,質疑其傷勢可能是她偕其他證人,與陸在場糾纏期間造成,例如她曾倒地、失平衡,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餘下一項「普通襲擊」罪,官指陸另一男下屬賴文顯,於事發後才發現受傷,未能肯定傷勢由陸造成,裁定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官指沒逼切性還押

法官裁決後明言,有意准陸振中以原有條件保釋,因案件沒逼切性還押,也沒需要索取報告。控方讀出陸振中背景,指他現年 45 歲,沒案底,被捕時為警司,已婚,育有一子一女,正與家人同住,另提出證物如何處理。

法官表示,陸送予事主的物品,例如小米手機,理論上屬於事主,但她證供曾提及不想收到;若控方要求該等物品交予事主,會否「強人所難」。控方稱純粹因物件是從事主家中搜到,故予以歸還。官下令控辯再商討,稍後再議。陸在判刑後離開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事主指稱遭被告非禮

被告陸振中(現年 45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陸被控的 3 項猥褻侵犯罪,被指於 2022 年 6 月,一場為時任總督察黃燦熊餞行的飯局上發生,涉同一名女事主 X ,當時職級為見習督察。

事主 X 在本案共作供 10 天,當中盤問佔 8 天。她供稱被告在飯局上,要求她喝酒至「杯杯清」,再在她不勝酒力下,3 度帶她往殘廁內非禮,強逼其口交。事後她沒就性侵事件報案,但一周內先後向時任男友、現任男友及胞弟透露事件。

辯方質疑她當時是否自行「擘開嘴」;事主稱自己並非情願,當時軟弱無力,被告按住其頭,致嘴唇觸碰到陽具。辯方問她為何不咬被告陽具,「你咬落去,佢即時跪低啦」;事主稱當時沒想那麼多,其後指這樣做會涉及傷人。盤問期間,事主數度情緒激動需休庭。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總督察徐嘉穎作供稱,她被指派調查陸振中,涉同年 7 月在另一場為黃燦熊餞行的飯局上,疑醉酒危駕及襲擊包括 X 在內的 3 名下屬。她指當時覺得 X 反應不成比例,不久聽聞 X 遭陸「搞」的傳聞,遂請示當時兩名上司,即時任警司游乃強、高級警司陳江明,其後約見事主,事主在其鼓勵下披露事件。

陸振中否認非禮、襲擊下屬

陸振中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出庭作供。他否認性侵事主 X,指 6 月飯局當日見事主不適,才帶她往殘廁嘔吐,事後事主讚他「好男人」、「好過佢男朋友」。

陸又指, 7 月飯局時,他沒喝醉,走路左搖右擺因當時胃痛及患椎間盤突出。在停車場內與 3 名下屬起衝突,因 3 人要求他協助隱瞞在沙頭角警區的紀律問題,陸曾嚴詞拒絕稱「我係唔會同你哋同流合污」並欲離開,但遭 3 名下屬阻止,形容 X 如八爪魚般纏住他說「唔好走」。

對於陸自稱「不煙不酒」,控方播放 6 月飯局閉路電視片段指,見到陸抽煙。陸稱畫面見到「有擺入口」。主控再指,見到畫面有火光、抽煙動作、噴煙。陸稱不同意。主控再播片追問,指有多次抽煙動作。陸稱「片中見到係」。主控再指,當時時值新冠疫情,按例不准食肆內吸煙,但陸仍在內吸煙。陸同意。此外,庭上曾播放陸的錄影會面,他指事件屬「設局嘅陷害」。

DCCC137/2023